探視權
- 大胖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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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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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已經協議離婚了,乙方要求甲方必須在他居住的地方提供一間房間租賃給乙方 ,且乙方一個月可帶走小孩8天含過夜4天,平常不能影響乙方跟小孩相處。在離婚沒多久乙方為了趕快帶小朋友出去玩幫小孩寫功課,而且被學校老師寫聯絡簿,並且跟甲方的家人說最近的功課書寫狀況很差字跡潦草錯字很多,請問甲方可以縮短乙方的帶出去的天數嗎?而且小孩的功課很差學校老師還要幫小朋友申請特殊教育,因為乙方跟甲方的家人說一切照協議書 一個可就是要帶走8天,小朋友每個月都讓乙方帶走8天而且都是帶出去玩,任可人是這個小朋友應該都不會想念書吧!協議書有說乙方不能影響小孩平日的生活和功課。請問如果甲方要縮短乙方帶出去天數可以嗎?因為乙方就住在小孩的居住地平常就能跟小孩相處了。還是可利用假日讓小朋友上才藝減少乙方帶小孩出去這樣會被乙方提告嗎?平常小朋友的功課都是甲方家人在陪小孩子寫,聯絡簿也是甲方簽名,這些證據要留著嗎?如果乙方因為甲方縮短帶出去天數而要上法院,甲方平常要收集那些證據?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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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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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對方協議目前小孩之功課很差,應為相關補救教學,進而調整探視時間或探視行駛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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