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傳票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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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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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必須入監執行,且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亦無假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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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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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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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應是收到檢察署的刑罰執行傳票,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不得假釋(至少要關六個月才能提報假釋),因本件令尊之刑度僅為六個月,故應該是沒有假釋規定之適用。
另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故只要數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原則上是可以併合處罰的,從而本件若合乎數罪併罰之要件,但先後經數判決予以科刑者,可於判決分別確定後,具狀請求更定應執行刑。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
刑法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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