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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封公文封

  • 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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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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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今天收到一封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查署 公文封

    裡面標題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這樣是代表什麼意思呢?

    意思說沒有事情了嗎? 可以放心了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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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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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身份是被告,則不起訴書代表犯罪嫌疑不足而不予起訴,若七天內無人提再議,則案件即會確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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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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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身份是被告,則不起訴書代表犯罪嫌疑不足而不予起訴 ... (恕刪)

    我是被告, 所以也是要看告訴人有沒有異議嗎?

    假如有的話,是不是還要繼續審查被起訴嗎?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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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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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83號
  • 您好,若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於七日內提出異議,將由高檢署受理審查,若高檢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會依法駁回告訴人之異議。

  • 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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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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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於七日內提出異議,將由高檢署受理審查,若高檢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會依 ... (恕刪)

    如果駁回,那是不是代表不起訴處分確定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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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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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原則上,若告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所涉及的並非純為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同時兼有侵害告訴人個人法益之情況者,則告訴人是可以依法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再議阻止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時候不起訴處分書會特別載明「非犯罪之被害人,其告訴僅屬告發性質」,若有這樣的記載,則就該部分的事實提出再議者,即很有可能遭高等法院檢察署直接以再議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