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封公文封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11 14:09
- 文章人氣:220
- 個人積分:61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83號
-
您好,若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於七日內提出異議,將由高檢署受理審查,若高檢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會依法駁回告訴人之異議。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11 18:27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原則上,若告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所涉及的並非純為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同時兼有侵害告訴人個人法益之情況者,則告訴人是可以依法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再議阻止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時候不起訴處分書會特別載明「非犯罪之被害人,其告訴僅屬告發性質」,若有這樣的記載,則就該部分的事實提出再議者,即很有可能遭高等法院檢察署直接以再議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