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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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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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外和解而撤回訴訟或者於法院成立和解者,當事人(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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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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