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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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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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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因訴外和解撤回訴訟或者於法院成立和解者,當事人(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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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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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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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除非與律師另有約定,否則退還之款項仍屬於委託人。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