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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375減租地收回自耕?

  • 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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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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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外公(建在)有地號A、B兩塊(連在一起)的375減租地

    主要問題: 想問如何收回自耕,以及最少需要的費用?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元/平方公尺

    年月 

    段名小段名

    地號

    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面積

    102年01月

    A

    5,000

    710

    1,883.00

    102年01月

    B

    5,000

    710

    1,884.00


    能夠直接回答我上述主要的疑問自然是感激不盡,如果問題很複雜,也可以從以下我自己研究過後不明瞭的地方給予解答:


    問題1. 約期怎麼查? 能夠在約期期間收回土地?

    資料上寫約期以6年一期,而即使我們每次都不出席簽約,公所也會自動幫我們續約,那我該如何查詢約期到了沒? 因為看法條(第17條--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即如果佃農那邊沒有出現問題,似乎一定得要約期到了才可以再看是否能收回自耕的資格?

    ------------------------------------------------------------------------

     依據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

    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再配合上內政部79 年8 月31日台內地字第828311 號函:
    l  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者,其自耕地之認定,應以出租人所有者為限
    l  而所稱「鄰近地段」,係指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 15 公里
    -------------------------------------------------------------------------

    問題2.所以出租(我外公)一定要在15公里內買下其他自耕地嗎?承租的方式可不可以? 此自耕地的土地使用一定要是農地(自宅庭園可以嗎)? 有沒有面積規定(我買塊小菜園來種也可以算嗎)?

    問題3.請問是否一定需要賠償1/3?有不用賠償土地取回方式嗎?

    網路上有些新聞說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不需要賠償佃農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新聞網址: http://www.3gstar.com.tw/%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4%BB%A4%E8%A8%8A%E6%81%AF/%E9%A0%AD206.htm
    可是19條又說「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准以17條第二項賠償,其中包含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

    問題4. 如何證明不符合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詳細條件為何?我們家的條件能適用嗎?

    我外公好像有津貼可領,但是我母親屬於離婚單親、沒有收入,那如果我外公將土地贈與(過戶?)給我母親(是否有高額稅金問題?) ,那以我母親沒有收入,(投資收入亦不多)僅有一間公寓的情況,能否視為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因為他是說出租人的所有收益, 並沒有算出租人其子女的收益吧?

    如果這樣的話,是否以這條名義收回自耕會比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來的省事呢?

    問題5.以買賣土地的方式收回會較划算嗎?是否會多被課稅?

    問題6.我可以找誰幫我? 可推薦或自薦收費合理的律師

    土地位於中部沙鹿、梧棲一帶。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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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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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租約耕地地主可否主張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分析如下: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定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 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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