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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七條

  • An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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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17:39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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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
    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是自己拍自己的怎麼半呢 (((是在網路成年交友網PO的

    因為自己未成年而自行發布到網路這樣

    該如何處置。

    我還想要上課而且也不想讓其他家人擔心 是否可以得到緩起訴的機率很高嗎

    然後可以在第一次出庭就結案嗎 因為之後開學就很難出庭這樣

    況且我是初犯,我也有懺悔之意,檢察官或法官會怎麼處理

    會有其他什麼法可以保障我的媽

    請給我正確的回應謝謝各位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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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17:47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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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已經明確,則僅能認罪請求從輕量刑。

    2、至於詳細的訴訟策略,則必須依據您的犯行、之前製作的筆錄、相關事證作判斷。倘若您尚未成年,則適用少年事件法,由少年法院處理。

    3、本文建議您應該與法定代理人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4、倘若您仍未成年,則入獄的機會很低.倘若已經成年,則可以透過認罪並請求從輕判決的方式,避免入獄。

    5、開庭的部份,倘若案情簡單明確也認罪了,則不會開太多次。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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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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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拍的話還是構成散怖未成年照片,

    不過因為你是散怖自己的不雅照片,是否違反兒少法還有爭執空間

  • An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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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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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 ... (恕刪)

    這樣會被關嗎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很多 

  • An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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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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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自拍的話還是構成散怖未成年照片,

    不過因為你是散怖自己的不雅照片, ... (恕刪)

    可是他公文來說是因為兒少法才過來的

    話說這樣會不會被關我真的納悶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一些東西,更明確了

    我是個還沒賺錢的人沒有辦法給你們實質上的甚麼但是我很謝謝你們給我幫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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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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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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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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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用擔心,這樣的情況你會被認為是被害人。

    二、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給你參考,這則無罪判決有提到自拍的未成年人並未成立犯罪。不過如果少年法院知道你有拍這個東西可能還是會傳你去開庭。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基於保護少年的想法,即使不成立犯罪,還是有可能要開庭。但因為你不是犯罪,所以不會有判你刑的問題。

    三、判決摘要:

    同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係:「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
        、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者」、同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係:「以強
        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
        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該等
        條文既規定「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自應有未滿18歲之人「
        性交或猥褻之作為」包含在拍攝、製造之前揭畫面、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中,然觀諸前揭拍攝之
        照片中,未滿十八歲之甲、B女係自行在汽車旅館拍攝自己在
        床上或廁所內之擺放各種POSE之畫面,畫面中沒有被告臉部
        或其他身體部位出現於畫面中,而甲、B二女亦也沒有自瀆之
        動作,該2女之「自拍行為」就內容而言尚難認係「猥褻行
        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要求甲、B二女
        自拍時要擺放何種動作,以符合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自
        無從單以甲、B二女所自拍之前揭電子訊號內依著較為清涼或
        有裸露胸部之畫面即認定被告有指示不成立犯罪之甲、B二女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而成立間接正犯,是
        被告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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