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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轉讓事件

  •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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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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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生於友人的弟弟,弟弟今年17歲
    因收到法院的傳票,上面事件:【 毒品事件(轉讓) 】
    日後是有便衣刑警至有人家收索,但未收索任何東西
    事後詳問弟弟,弟弟表示:是有次廟裡熱鬧有陣頭有看到一群人在吸食K他命,便好奇跟他們買了一些,弟弟本身有吸食了一點,後來弟弟的朋友本身有吸食K他命的習慣,在某次聊天得知弟弟有剩餘的K他命,因弟弟朋友那時很哈毒,便向弟弟索取....
    弟弟當時沒多想,想說朋友一場,就把剩餘的給他,
    幾個月後不料弟弟的朋友,因吸食K他命被官至少年觀護所,因弟弟朋友在法官及保護官的逼問下,說是弟弟提供給他的,但並沒有金錢交易。
    上禮拜友人的弟弟至法院開調查庭,法官並沒有詳說,只說10月1日需再次開調查庭,友人的弟弟就當場收容,目前仍收容至少年觀護所。

    ※懇求各位專業的律師求解以下問題,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
    友人的弟弟毒品轉讓的事件最快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刑期大約會多久? 少年保護法是否能保護他?
    此種情形是否能交保?
    是否可請求法官緩刑?
    還有什麼方法可讓弟弟進快出來嗎?
    友人的弟弟將來會有前科嗎?
    ◎謝謝各位律師專業的答覆,謝謝你們。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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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00: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8-3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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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1.收容期間多長,每個法官習慣不同,審判中收容最長就是三個月。

    2.少年犯轉讓K他命,法官可能處保護管束處分,最長三年。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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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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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弟弟未滿18歲,依法亦得請求減輕其刑。並亦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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