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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慮的問題

  • k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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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02:41 
  • 文章人氣: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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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律師,事情是這樣的,3個月前我把一包毒咖啡交給家人,請他拿去醫院化驗,因為想了解這到底甚麼成分,事後三個月的現在,因為近日有跟家人起口角,於是家人就把毒咖啡交給警方,說我在處所吸毒持有,於是警方3人上門帶搜索票找,可是沒找到任何毒品,我也被帶回去驗尿,一位員警作筆錄說那包毒咖啡15公克(我的疑惑來了 聽說2級超過10公克持有會有徒刑,但我根本不是當場被搜到啊,況且當時看到那包毒咖啡還有含咖啡粉才會15公克..),結果筆錄上竟然寫我持有,但那包毒咖啡不是當天在處所搜到的,只能說那是三個月前的東西,然後員警說函送,真要看還是驗尿結果,當然我知道驗尿結果一定會過,因為是整整超過三個月前的事情了,只是我在意說那份筆錄寫我持有是什麼意思?,這樣我會有甚麼刑責之類嗎,那包毒咖啡15公克 我不是現行犯 也沒被當場搜到 在處所也沒搜到其他毒品,那那包毒咖啡的筆錄會是硬栽贓我嗎 還是程序上只是做銷毀呢? 再者請問一下,筆錄上的聯絡電話會被監聽嗎 ?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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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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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二級毒品並沒有持有數的限制,只要持有就會構成,至多是超過20克必須加重其刑的規定。

    2、  其實您的狀況,倘若有實施,在訴訟策略上會比較好。

    3、  就您的狀況,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不要電話網路也不事宜。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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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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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次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可考慮是否供出毒品來源,若因而查獲,可請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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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