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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房屋還要得回來嗎?

  • 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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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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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家有一間沒有所有權狀的房子,只有38年就登記的稅籍證明

    但是現在居住在那裏的人他也有稅籍證明,且於62年有與他人做買賣,有買賣契約書和繳契稅的證明,但是契稅只繳了14坪,但買賣契約書上寫36坪,備註寫說此次交易有加上未設籍的建物一併出售,

    我家也有13坪早在38年登記稅籍,所以照理講那次買賣不應該有含我家房子的部分吧?(我個人的解讀)

    不過當初我家登記時是土窯厝,現在那位居住人主張他有整修過,已經不是土窯(這點我無法確認,因為外觀已搭鐵皮,內裝不知道還是不是土窯),所以堅持說是他的房子,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我的房子嗎?他憑什麼整修我家13坪的部分?

    而且他在91年才去辦稅籍證明(加強磚造),怎麼不是買賣過戶時就辦理?

    且我也好奇的是為什麼同一個門牌他也可以申請的出來稅籍證明??政府稅捐處也覺得怎麼會有兩個人,但是只回我們說不可考,這是什麼回答...

    現在很苦惱,把這間房子要回來的機會大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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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23:1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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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本件重點並非在稅籍登記,而是在如何證明何人是真正出資建築之人,

    所以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建築合約 出資證明等)即十分重要,

    有這些證據才比較有請求返還房屋之機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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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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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都沒有所有權的話,只好依據地價稅資料判斷土地歸屬

    依照你的說法,對方只有14坪的地價稅資料,那應該只能主張14坪的權利,

    不會因為出售給他的人說賣36坪就變成36坪(出售者也無權處分你們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