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先生與小三是在去年十月在一起
我在今年一月中發現
三月底先生答應不再與對方往來
但到四月中又繼續開始聯繫
我上個月有傳訊給小三要他離開
但他卻要我先生做選擇
目前面臨離婚的狀況
請問我現在還可以提出妨礙家庭的告訴嗎
或者是可提出哪些告訴?
謝謝
您好!自發現通姦行為時起算,若還未滿六個月,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提出離婚訴訟及民事精神賠償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若四月發現的是新的通姦行為,就從四月起算;若四月發現與一月發現是同一個通姦行為,就從一月起算。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自發現通姦行為時起算,若還未滿六個月,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提出離婚訴訟及民事精神賠償訴訟 ... (恕刪)
您好!自發現通姦行為時起算,若還未滿六個月,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提出離婚訴訟及民事精神賠償訴訟 ... (恕刪)
請問是從一月中一開始發現就開始計算
還是可以從四月重新發現後開始計算?
因為從一月開始算的話已經超過六個月
那我還有其他告訴或訴訟可以提出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依民事侵權行為來請求,時效為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記得您上次問的問題有提到小三懷孕之事
所以就應該由您知道小三懷孕時起算六個月之刑事告訴期間
如果後續有發現其他通姦行為則應以較後之時間起算六個月
其他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不過關鍵點仍是如何證明其二人有性器官接合及小三在為性行為時已知悉您先生為有配偶之人
要看你手上有的證據能證明什麼,如果能證明有發生性行為,那可提告刑事通姦和民事賠償,但如果沒辦法證明有性行為,只能證明他們有超友誼往來,那只能起訴請求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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