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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為前提購屋,分手後女方聲稱房子為她所有,男方是否有權要求歸回相當比例金額?

  •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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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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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們好!

    男方與前任女友,N年前論及婚嫁時協議買房,將名字登記於女方名下。雙方因各種原因未結婚後決議分手分手當下男方詢問女方是否要房子,女方口頭說明不想要留房子,故男方則請女方結清已負擔的金額,將一次歸還。
    男方估算,累計目前總投入金額約500萬,女方負擔100~150萬。其餘,包含房貸皆由男方支出。
    日前,女方寄存證信函,要求男方搬離房子,表明房子是"租"給男方,房貸是男方所支付的房租。雙方已進行兩回調解委員會,但未能當下取得共識,女方說明:「不願意再開調解委員會。」並且要求直接去找律師見證,或是直接上法院。
    男方找過法院律師諮詢,但仍十分擔心。雖希望事情能夠盡快落幕,但看來可能會走上法院。想了解類似案件,是否有勝算?希望可以拿回投入金額,或是建議在調解委員會處理呢?

    以上,感謝各位。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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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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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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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5 14:5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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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除非當初登記在女友名下時有相關借名登記合意之證據

    否則在實務上恐不易被法院認定為有借名登記之事實

    如果您有保留支付房貸、買賣價金之相關憑證(如匯款單、收據等)

    則可以向女友主張應返還為其清償銀行貸款、買賣價金之不當得利

    而如果調解不成也只能走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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