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的電腦看 他就改她電腦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要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因為感覺如果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超過半年,那個時間點在實務上是要怎麼抓啊?
當時我沒有說我還有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如果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或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解決呢。
真的心裡會有一點擔心 希望律師能夠幫助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