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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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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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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現在實在是心急如焚,六神無主,煩請律師幫忙!

    我借朋友我的公司票,他有在存根處簽名(僅一字,如陳大助,僅簽助字),之前都正常入票款,但上禮拜他被抓入監,我的票開始陸續跳票,十六張,有七張無日期,但其中兩張已跳,我知道我有責任票據上金額支付的義務,但是,現在還有五張無日期的票,可以如何申請止付或主張無效嗎?執票人都是兇神惡煞,我很害怕,也怕他們去申請假扣押,但是我只是一個有貸款的超商加盟主,名下無財產,只有負債,每月有超商匯入的績效,這樣會被扣押嗎?還有,這樣的事情我有沒有辦法告對方什麼,至少有證明給超商我是被害的店還不至於被收回,或是我有什麼處置的方式自保呢?

    麻煩各位律師高抬貴手幫忙解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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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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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至於假扣押的問題,現在法院審核假扣押比較嚴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真的很感謝,再請問,您所說的儘速去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是針對那七張無日期的票還是全部都可以以此處理?還有是直接去法院提告即可嗎?還是需要準備什麼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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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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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支票票面欠缺此項記載者,其支票無效,銀行基本上不會加以兌付,但要執票人或令友要處理此項欠缺應不太困難,拿橡皮日期章蓋上去即可,從而屆時票據債務人要主張支票原先並無此項發票年、月、日之支票應記載,恐怕難以證明。 

    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