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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sin 102-09-01 21:40

本人於名國100年4月於部隊退伍前夕,接受姐姐的邀約,一同做生意,當初姐姐說要教我如何做飯糰,讓我可以在退伍後有可以自行創業,並於退伍後不久,姐姐邀約一同買房子,一起住,當初是說這一間名字登記姊姊名下,但是貸款一起繳,以後再努力一起買第二間,在登記我名下。入住新房子後不久也相繼開業,並且由我自己本人構想的店名及LOGO開創了自己的飯糰店,幾個月後姐姐覺得我的店名跟LOGO很漂亮,希望可以一起使用,於是就將她自己的飯糰店也改成了和我一樣的店名及LOGO。

由於將退伍金及積蓄都投入購買房子以及裝潢,只留下少許創業金,於是開始了艱難的創業路程,草創時期每日入不敷出,有徵求姐姐同意,前幾個月沒辦法幫忙繳房貸,但是之後會一次補齊,數月後有能力償還時,姐姐卻開始反悔,說不需要我繳房貸了,房子她要自己繳,之後就陸續發生許多爭執,要我搬出去。

備註:這之間的金錢流向皆沒有匯款紀錄,因為都是從我的銀行帳戶領現金出來,交由母親之手,轉交給姐姐的,母親願意作證,請問這樣證據足夠嗎?

問題一:

姐姐現在以她教我飯糰讓我可以有謀生能力為由,要向我收取加盟金,來代償我當初購買房子裝潢的金額,並要求我必須支付房屋租金,才要讓我繼續住在這個房子。 如何將我自己設計的店名及LOGO爭取回來,不落他人之手。 如果姐姐在我提起告訴之前將房子賣出或過戶轉交他人,是否還能提起告訴。

目的:想要爭取回自己投入的所有資金,因為感覺自己是被騙了。

問題二:

侵佔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為目前還是住在這裡,還沒搬離開,所以算是繼續之狀態者嗎?)因為還沒有真正把我趕走(姐姐限我三年內搬離開侵占意圖確定但還沒有達成),所以還不達到侵占罪嗎?


Beinsin您好,

 

一、您的狀況,(一)刑事上可以提起詐欺背信侵占罪告訴;(二)民事上先假扣押,然後要求返還所出資金,以及設計的店名與LOGO。若不提起刑事告訴,姊姊可能很難有機會,返還您的出資額,及辛辛苦苦設計出來的店名與LOGO。

 

二、房子若賣出給第三人,且第三人為善意(不知情),將發生善意取得之效力(第三人會取得所有權)。恐難成立侵占罪。

 

三、LOGO以及店名,因為現在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商標法第2條),您的狀況LOGO以及店名應該尚未成為著名商標,無法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僅得提起刑事告訴,於民事和解時一併要求返還。

 

四、匯款證據可由母親說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熊熊 102-08-26 18:54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另外本人懷疑個資可能是從另外一家通信行流出 請問洩露個資之通信行及職員是否觸犯電信法之妨害秘密罪呢 如何求償

mango 102-08-22 15:26
你好,我是某知名飲料加盟者,今年2月合約到期,總公司在3月期間通知要續約,可是條件是簽約前必須作局部裝潢金額大約5萬多,最近營業狀況不佳,這筆費用是有比較吃緊,所以我們只有先裝看版費用1萬2,其他加盟店也都有裝設,當初總公司也是口頭承諾如果有裝看版就可以續約,之後裝潢的部分如果沒有完成就沒有辦法簽約,而且還通知8月底就停止所有出貨。 他們口口聲聲說裝潢是為了整體形象,如果是這樣應該是全部的店家都要一樣才對,之後我們問其他加盟者都說沒有要裝潢,就這個部分這樣算合理?更誇張的是他們自己的親戚開的都沒有裝設看版,都可以續約了,為什麼我們就不能?請問就這些無理的條件法律上可以處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應回歸到您們的加盟契約來看,若契約內有特別的解除契約之約定,則雙方仍應遵循契約來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laire 102-08-18 22:44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4/30與某公司簽加盟的約,並將款項分二次給付給該公司, 但經過三個月了尚未收到合約書的正本,這段時間中對方只在6月時連絡一次,來電詢問發票如何開立, 在那次也再次詢問對方合約書怎麼未收到,對方說公司還在用印。 現在對於這樣的情況讓我覺得這公司不穩當,不想與該公司繼續下去,請問您: 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這樣的情況有可能能拿回加盟金嗎? 請求您的解惑
如果對方都沒有履行他的義務 你可以考慮是否得解除契約 先看雙方加盟契約內容相關條款去判斷
小M 102-08-16 22:34

我目前是在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做PT(兼職)
到現在已快滿兩個月
這家店屬於加盟
為業績不盡理想開始訂了一堆我個人覺得不合理的規定
想問問這些規定是否合理合法!

1.要求PT員工簽約,主要內容包含必須工作滿半年方得離職,否則將扣繳訓練費與制服費

2.餐點有誤或退餐(如:麵包烤焦,不符客人需求......)等情形,員工須以全額買下

3.原物料報廢(如:過期餐包、損毀的杯子碗盤),由全體員工共同承擔成本虧損(扣薪)

102-08-14 18:12

以下是我自己打得民事起訴狀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哪邊有問題會不會被駁回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102年6月1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
萬元,到期日為102年7月14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
萬元,到期日為102年7月14日之本票乙紙,聲請本票裁定貴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被告使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 ,進而交付本
票給予被告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使用詐術,邀原告加盟電信事業
,並保證每月獲利新台幣捌拾萬元整,使原告陷於錯誤,簽立本票一紙, 
合約乙份後,原告發現該電信事業處處違法,才發現受騙上當,要求與
被告解約並拿回本票遭拒,乃貴院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有害
原告之權益,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狀請貴院鑒核, 
賜為如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決,而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大概內容
1.被騙加盟.對方號稱保證一個月能獲利70~80萬
加盟金120萬 用本票先支付 每月賺錢後在每月給付10萬元分12期

2.簽約後 發現受騙上當 對方所稱的加盟事業 處處違法 1.無營登 2.詐欺別人人來獲利 3.涉及偽造文書重利罪以及詐欺

3.發現受騙上當後 要求解約 並請對方返還本票 遭拒

4.目前對方拿著本票 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判准予了 我也收到 民事裁定書了

5.現在想要提出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但問過律師 律師說因為本票非屬偽造 或變造 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
需要擔保金 才能停止強制執行 擔保金可能高達120萬元 或是3分之1 不論是3分之1或是120萬
我都沒辦法拿出來
難道 真的要眼睜睜看對方拿到債權憑證嗎? 

你的案件除涉及合約內容外,舉證更是關鍵.

peishiang 102-08-07 09:16
您好: 請問如果到店家店裡買東西,下雨天地板濕滑,店家負責人沒有鋪止滑措施或任何警告標語,導致消費滑倒,後消費者提起告訴,檢察官認為店家(負責人)當時不在現場,不能加以起訴,只能起訴當時的代理店長,是否合理?而且代理店長也表示在消費滑倒前,已有多次店員或顧客滑倒的類似情況發生,該店設立七年,店家設店之初早已發現此問題,但地板磁磚濕滑的問題一直沒有處理,調解會上店家還曾表示他的店面很大,不可能完全鋪設止滑措施,那這樣是不是表示店長也要負擔風險與責任,而不是像檢察官所說的只能針對領死薪水代理店長提起公訴?現在檢察官還要消費者自己蒐證,證明店家也要提起公訴檢察官才願意對店家提起公訴檢察官不是應該站在被害人角度的嗎? 而且消費者傷到脊椎,復健了近一年,請家人照顧看護了近五個月,傷勢嚴重到後來還送醫急救,但店家始終沒有出面慰問(除事發後十天曾出面一次到消費工作地點慰問外),而且還找議員、記者到工作地點施壓,甚至到政府部門投訴.....調解會上不願賠償外,還言語羞辱消費者,認為消費者領國家薪水無權要求賠償,並認為受傷還去上班是在誤人子弟,因為會把不滿的情緒都發洩在學生身上(消費者為老師,去該店消費是為了買給學生的生日蛋糕)。 這家店是臺灣知名的連鎖咖啡蛋糕店,總公司居然把所有責任推給加盟的店家,完全不願負擔賠償責任。 請問消費者該如何讓檢察官針對店家提起公訴?如果檢察官不提起公訴,是否會影響日後民事訴訟賠償要求? 感恩律師們為我解答。

 

102-07-29 22:29

今年六月九號 因為缺錢

找以前一個朋友聊聊近況

他知道 我沒工作 又沒錢

因此跟我說有個賺錢的機會

想不想參予 一個月可以進帳70~80萬

他帶我到他的房間 給我看她的身上現金

數目蠻大的 但我也不知道是多少錢

只知道那是很多錢

我又問他  要怎賺

他就說 你如果想做的話 先跟我打個合約

合約我說我想帶回家看一下 在想要不要簽

他說 下次再看

結果下次 約時間碰面時 他就讓我當場簽了合約

簽約的時候合約內容他也沒讓我 看的很詳細 就叫我

這裡簽名 那裡畫押  

因為他說 加盟金要120萬

讓我分期 一個月10萬

分12次給

因為我沒錢拿不出來

他讓我簽了一張120萬的本票

簽完約後 她才把合約給我一份

內容大約是 一個月要付10萬給他

加盟內容屬於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合約書標題就是 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可是簽完約後 做了一個月 我才發現被他騙了

因為他說的這份事業 根本不合法

涉及到很多的詐欺偽造文書 

這部分 合約都沒提到

 

現在 他拿著本票 來跟我要錢

揚言要告我 詐欺 背信

而且還連續三天來我家門口 貼欠錢還錢 大字報

晚上來敲門 打電話騷擾等行為

 

對於合約本票部分  有辦法 請法院判決無效嗎 

 

本票合約都有壓手印

 

她今天傳訊息跟我說 她已經把本票拿給律師

要請律師 去申請本票裁定 然後強制執行

 

他有傳本票照片給我看  我發現我寫的時候沒寫好 有一個字有重複畫過的痕跡

這張本票 還是一樣據有效力嗎

1.本票還是有效 只是雙方是否有原因關係 你可以考慮 2 . 重點應該是你還是先撤銷你們之間的契約關係

eric 102-07-28 10:05

不好意思 想請問

如果以下的內容 寫存證信函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請問 如果上法院的話 勝算的機率有多高呢?

 

幫受騙的朋友 PO的
不好意思 麻煩您了

謝謝您

 

================================

 

 

Y先生為總部,W小姐為加盟

A公司為簽署公司(糾紛)

C公司為遭冒名使用商標和資訊之公司

G區為原址

S區為新址

T牌為C公司所擁有之品牌

K牌為新址使用之招牌(尚未註冊商標)

 

Y先生您好,

 

於2013年07月27日晚間22點28分於"經濟部商業司"發現

"A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102年04月23日,

而"W小姐"與"A公司"是在101年10月15日簽屬加盟合約

意味著當時"A公司"並不存在,

若當時知道這份合約所簽署的"A公司"並不存在,

"W小姐"並不會與您簽署這份合約

而"A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102年05月起停業一年",

此查證結果再次令我們備感受騙和違反我們之誠信關係。

 

原址"G區"使用之"T牌"商標,經查證,並不屬於"A公司"所有,恐已涉及冒名使用"C公司"之商標權,您以該公司之商標,與我們簽訂合約,實令我們備受欺騙。

 

102年2月店址遷移至"S區",您告知更換為了兩岸商標之統一,承包工程時更換商標為"K牌",經查證,目前並未取得有效之商標 ,試問未註冊之商標如何授權加盟商?

 

遷移之後之施工品質和廣告相關設計明顯不完整已造成經營之損失,

事後您承諾要更換廣告不明顯及處理施工瑕疵等相關問題,

至2013年07月27日止仍未完全處理妥善。



因此我們合理懷疑您的合約和公司導致我們金錢損失和精神損失。

希望能在兩天內(2013年07月29日前)回覆合理的解釋及賠償

否則我們將行使我們能夠主張之權利!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0

 你們簽約對象當時根本不存在,且加盟總店也不是你們簽約的對象,

法律上要向總店請求賠償,法律依據似乎不存在,

不過如果對方是用這個手法詐取金錢,應成立詐欺

jacky 102-07-11 11:32

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想請教關於加盟飲料店想解約事情,如果尚未施工裝潢開店,已簽完約後想與加盟業者解約這樣算違約嗎?當初有簽訂本票50萬做履約之擔保保證金,以及預付40萬工程預定金(有給收據),合約3年當中並未提到需何時完成開店,如果我一直找不到店面開店這樣也算違約嗎?直到3年後都沒開店這樣合約可以將本票及40萬拿回嗎?加盟業者說如果我想解約需付50萬,這是本票的意思嗎?對方可以依此到法院提告訴嗎?

jacky您好,

一、按您所述,已經簽約、簽訂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倘若不想繼續開加盟店,的確有被提起本票裁定,要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之風險。

 

二、惟詳細判斷,仍然必須檢視您的合約方得判斷。檢視合約後,找出對我們有利之處(例如可以解約之事由、不可歸責與己之事項等),與對方談判協商拿回本票

 

三、倘若不拿回本票,恐有不知何時對方會聲請本票裁定之風險(本票裁定時效為三年)。

 

建議您可以攜帶合約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罪適合您的策略。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公平與正義 102-07-01 18:50
律師您好, 甲方為連鎖公司,乙方加盟參與甲方連鎖體系... 1.甲方答應給予的事物沒有全部屢行,乙方原本需給予的二條保証金條件,也只給予其中一條,這樣合約還有法律效用嗎?? 2.很多甲方口頭上答應的事,現在甲方不認帳,但合約已簽,這樣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既然已簽訂合約,該合約即具有效力,現在就看有無違約之情事,至於口頭答應的事,則會有舉證上之困難,若無法舉證,則要回歸到您的合約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平與正義 102-07-01 18:49
律師您好, 甲方為連鎖公司,乙方加盟參與甲方連鎖體系... 1.甲方答應給予的事物沒有全部屢行,乙方原本需給予的二條保証金條件,也只給予其中一條,這樣合約還有法律效用嗎?? 2.很多甲方口頭上答應的事,現在甲方不認帳,但合約已簽,這樣該怎麼辦???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7-02 10:25
依您所言,對方似乎也有違約的情形,是否解除契約而發生任何責任,還是請您攜帶原合約律師進行討論較為清楚。
公平與正義 102-07-01 17:49

甲方為連鎖公司,乙方加盟參與甲方連鎖體系...

1.甲方答應給予的事物沒有全部屢行,乙方原本需給予的二條保証金條件,也只給予其中一條,這樣合約還有法律效用嗎??

2.很多甲方口頭上答應的事,現在甲方不認帳,但合約已簽,這樣該怎麼辦???

 1.契約簽立後 除非有違反法律或是公序良俗情形  否則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署  原則上都有法律效力  2.至於契約當事人不依合約履行  只有違約問題  原則上先依契約規定  如果契約未明文  則依據民事法律決定效果如何

Yvonne 102-06-05 10:25

律師您好:   本加盟店(位於桃園市)於101年4月 加盟台北知名素食麻辣火鍋店  總店收取加盟金60萬元整

合約內提及制度規劃, 財稅管理, 採購制度 員工培訓之服務項目 未有任一善盡之責 在開店一周無任何督導或協助人員出現

期間總部要求的原物料(合約並無載明必須) 皆比市售價單包高出30%單價 經告知後, 總部口頭說可以直接請我們向所在地叫貨(總部同意狀況下)

1.合約並無起訖日

2.合約無期間

3.我們是否可以要求總部提出賠償 (包含退回60萬加盟金)

 4. 如何的程序/要準備的證明 我們需要知道

這樣惡意的吸金公司, 實在令人寒心 請求各位厲害的律師幫助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您的加盟合約內容方能進一步分析評估,建議您應攜帶加盟合約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Yvonne您好,

 

1. 您的問題,必須要解除契約,對方負回復原狀責任後,方得取回加盟金60萬元。

2. 訴訟上得主張解除契約之事由,包括您所提到的制度規劃, 財稅管理, 採購制度 員工培訓等等項目。

3. 由於您所描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相關所有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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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敬上

陶子 102-05-15 12:43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時有提到說轉速表因為故障有更換過(合約有註明),今天5月3日小弟開車去原廠更換零件,原廠告知此車上次保養里程已經21萬多了,本人向車行反映,車行告知他們不知道里程被調過,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至原廠查,且已告知我轉速表總成有更換過所以不保證里程,但願意跟我和解,以我買車的八成價購入,我買45萬,他跟我收36萬,還說這台車很好賣,我是希望以原價退回,或直接要求賠償,因為車賣給他們他們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不但又賺一筆又害到他人,所以目前已向SUM總公司申訴,他們也一直要我和解,昨晚我已有跟這台車的前車主聯絡過,他說他的車子之前確實是賣給這間車行的,且交車的時候里程確實是在21萬左右,里程表也沒故障,如今廠商卻用更換里程表來逃避改里程的責任,越想到就越不高興,我該如何處理呢?買一年了真的沒辦法陪全額嗎??為了這件事搞到我心情很差,拜託拜託!!

和車行反應,如果不全陪就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並且投書水果日報。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5 15:11
回覆 陶子 的發言內容: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 ... (恕刪)

1.先把前車主的口供錄音,證明確實賣車時是21萬公里。

2.把錄音契約準備好,跟本所律師預約時間面談,您可以委任本所律師先發律師函告知對方,如果對方仍然執意不全價買回,並賠償您的損失,就可以向法院提告

這篇文章供您參考:http://blog.udn.com/lutong01/7610256

 45萬與36萬僅相差9萬,如提告所耗費之時間勞力費用,恐不止9萬,且你也使用一年,亦非沒有獲得使用上之利益,謹提供法律層面外之看法供參考。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5-20 20:48
回覆 陶子 的發言內容: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 ... (恕刪)

 

這很明顯是刑事詐欺,如果是我絕對不會為了省錢而息事寧人,我會先告刑事詐欺,並解除買賣契約(有一年除斥期間) 在刑事案件進行中要求對方賠償全額的車價以及因本案進行中損失之律師費甚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最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高雄林律師073225799

小小 102-05-06 21:47

 

朋友為研究所學生,於民國102年1月底時因想賺錢而投資多媒體傳銷,陸續向本人借用六萬元,都是用我的信用卡支付的,後來又因為生活所需又跟我借了5000元。

後來這位朋友因為無法還款,後來退出了多媒體傳銷,之後就避不見面,我及朋友催討後都沒正面回應,反而在通訊軟體上換來了以下誹謗內容,朋友說是我自己到投資公司將帳戶改成自己的,然我沒有去過這公司。所以我寄出存證信函限於七天內聯繫,但是到第八天時收到對方回函,表示是我非經本人同意填寫加盟表格跟簽名說是刑法偽造文書的事實,又是一誹謗,因過程都是由朋友親自參與及簽名,且加盟也須個人隱私資料等,另外信用卡帳單資料也可顯示出產品內容為朋友所購買。

請專業的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拿回這筆款項,也一定要刷清自己的名譽.....讓對方得教訓 謝謝你們

原本預定是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及該研究生就讀的教育大學,但不知怎麼做才是最省力的 麻煩律師

 

回函內容若僅係單純回復給你一人而無其他副本收受人,恐怕很難認為對方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然也就不會有構成誹謗罪。至於能否以此項不實言論,作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應該是有相當的空間。
就欠款部分,建議您儘速進行民事追償程序(當然以目前的狀況而言,債權後續收回展望恐怕並不樂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另外提醒您,銀行貸款信用卡款,因為都是以您的名義為借款人或者持卡人,務必一定要依約清償,否則一旦延滯而有信用不良紀錄,你在任何一家銀行的信用狀況就會全部都因此完蛋,恐怕日後影響甚大(不能再申請房貸、信貸信用卡),尚請留意。

 

小小 102-05-08 08: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律師您好: 除了存證信函之外,朋友亦同時在通訊軟體上向共同朋友表示,是本人將戶頭轉移到自己名下拿走款項,亦表示自己只是掛名,這可論為散布?

若是將不實的訊息張貼而有多數人可以看到的情況,則應當是已構成誹謗罪。

從而本件可以此部分先行提刑事告訴,促使對方出面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小小 102-05-10 10:3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花 102-05-01 09:33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和加盟店簽立了合約書,未到合約日期尚未生效,加盟店那邊有寄了一些教材過來,但我們這邊沒有開封,現在趁著合約日期還沒生效,想要解約,該如何處理呢?
這要看合約內容才能判斷。
多餘的 102-04-23 20:44
律師你好.我是個即將開店的人.在還上台中學習開店時候.我有跟夥伴說過需要他先徵求家人意見.然而最近因為一些事情.導致我知道他並沒有對她家人坦白.他家人極力反對她來學習鹹酥雞.可是我加盟那邊學習金5萬都花了.他學習時候我也先給你一萬給他當生活費.但是我們之間沒打任何契約.他家人又拒絕回應.那我要提告他的話.可以用啥去提告他.
刑事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詐欺民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建議攜帶資料將事情始末告知律師並討論,始能為較精確之判斷。 以上供參。
jeremy 102-04-16 10:27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因為看不慣公司一些做法,我跟同事決定要一起出來開工作

我們三個人一起,兩個是公司員工,另一位是公司活動組組長,

離職時只有我有簽了敬業條款,因為公司說幾個月前有顆硬碟不見!所以要簽

但我簽完才發現 這時間上不合邏輯,因為他早不說晚不說  等我離職說不簽敬業條款時她才這樣回覆我,因為我後來又去勞工局問,合約上不太合法,對我沒有任何補助,所以勞工局是跟我說不用擔心,

現在我們工作室剛成立,他又說不能在同縣市開或是用加盟的方式之類的

請問我們要理會他嗎?  我們這樣有觸法嗎?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4-16 15:07
回覆 jerem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競業條款在勞工法庭實務上,是有其要件限制的,以您所提到的內容看起來應該還未達到對方可以向您求償的地步。不過詳細確定之狀況則需視條款記載內容而定,建議您可向律師付費諮詢以確定並無任何觸法風險。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

jeremy 102-04-16 09:40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因為看不慣公司一些做法,我跟同事決定要一起出來開工作

我們三個人一起,兩個是公司員工,另一位是公司活動組組長,

離職時只有我有簽了敬業條款,因為公司說幾個月前有顆硬碟不見!所以要簽

但我簽完才發現 這時間上不合邏輯,因為他早不說晚不說  等我離職說不簽敬業條款時她才這樣回覆我,因為我後來又去勞工局問,合約上不太合法,對我沒有任何補助,所以勞工局是跟我說不用擔心,

現在我們工作室剛成立,他又說不能在同縣市開或是用加盟的方式之類的

請問我們要理會他嗎?  我們這樣有觸法嗎?

林大煌 102-03-05 21:31

小弟5年前加盟了便利商店,這5年來一直都沒什麼大問題
可是在去年年底到現在發生了一件讓我覺得很困擾的一個問題,
土地方面是由加盟公司幫要加盟的人找的點(土地),雙方面都覺得各方面沒問題就進行簽約租用,可是去年年底來了一對中年夫婦說我現在使用的土地有一小塊是他們的(有測量過確定是他們的),中間所發生的問題不再追訴,而我和加盟公司也從中協調讓我們的地主來買他們這小塊的地,中間買賣是結束了,可是問題也來了,現在竟然要我們補償前5年佔用他們地的租金
我所要問的重點是...
1.5年前我經由加盟公司找點來人店合一租用開店,而我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用並開店,這部分我要負什麼責任
2.如果假設對方要追討前5 年的租金,我一定要負責嗎?因為我一直認為問題發生的重點不在我,這是否可以要求加盟公司來負責,這也是事情發生後當初負責找點開發的人才說的確是有一塊"無掛名"的地,這樣我不是等於被瞞著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確認承租人是以誰的名義來承租,由於確實有占用到對方的土地,所以對方在法律上是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大煌 102-03-06 13:57

 謝律師你好....

在我和加盟公司的加盟契約裡是有一條寫到

"座落於本契約第一條所載地址之店面承租權屬甲方所有(甲方是公司),並委由乙方經營(乙方就是我本人)"

這句話是不是就可以証明是承租人是加盟公司而非我本人了?

 您好:

依該契約的條文看起來,應該是公司為承租人,所以可以提出這樣的抗辯,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謝謝

阿傅 102-03-04 11:41

請問 加盟主想解約 也願意負擔賠償費用
但是對方顧及面子 遲遲不肯解約
這該怎麼辦呢??

終止加盟關係 單方面終止也算是終止 只是要負擔相關違約金 如果加盟者想終止 就發存證信函終止就好

對方是否有解除權,要回歸雙方合約約定,倘依合約約定對方有解除權,然對方是否要行使解除權利仍要他自己決定。

阿水 102-02-25 21:44

各位律師~小弟我在經營紅豆餅的生意~因為有人加盟~所以要擬訂保障雙方權益的合約~我的做法是免費輔助就業~免加盟金~免權利金~免押金~無期限~內容 大概就是~~甲方(就是我)要求的是~經營期間~乙方必須跟我拿餡料和麵皮粉~乙方不可以擅自亂取得別的原物料~或者添加物~以免品質跑掉~甲方可不定時 抽查~如發現不實~有權終止合約~並向乙方求償50萬違約金!!
乙方保有的權力有~甲方不能斷貨~購買商品有問題~三天內可無條件更換!!若甲方無故斷貨~或者商品有問題又不給予更換~乙方可解除合約甲方求償50萬元違約金!!
其它還有些寄送方式~一周兩次以內運費甲方吸收~超過兩次~運費乙方吸收!
收款方式 貨到付款 等等的
這樣的內容~到底要怎麼立合約ㄋ?
需要找代書ㄇ?怎樣才有法律效益?
如果遇到白目乙方~經營不善~然後我也不能給他斷貨~或者跟我叫貨~三天內自己不冰~惡意要讓甲方賠錢~卻又不能跟他解約的那種~怎麼辦?

因為您有多組加盟商須簽訂合約,且加盟合約對於雙方日後長久的合作有重大影響,建議您委請律師擬定合約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的擬定,建議仍找律師較為妥適,並向律師陳明您的需求,以利契約的擬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ita Wu 102-01-28 19:36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補習班師訓費的問題, 在補習班任教時, 老闆要求參加總公司的師訓,卻未告知 須付費,總公司也未告知費用的一切問題。但滿一年離職後,老闆卻要從薪水中扣掉師訓費, 且參加師訓完全是因為老闆要求,我也未同意付費,事後也未得到證照, 這種情形除了向勞工局反映外,能否對總公司有法律上的行動?? 他們是加盟的關係 老闆要扣師訓費,是由於總公司師訓的費用,但公司也並未告知明細。非常感謝您撥空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向勞工局申訴外,另可提起訴訟請求公司返還扣除之師訓費,但仍應先審視您們的契約如何約定,才能進一步審視是否您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34

請問你有簽署服務一定年限的契約嗎?對方是否合法要看契約約定

Anita Wu 102-01-28 17:07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補習班師訓費的問題, 在補習班任教時, 老闆要求參加總公司的師訓,卻未告知 須付費,總公司也未告知費用的一切問題。但滿一年離職後,老闆卻要從薪水中扣掉師訓費, 之前的同事也說 他們都有被扣掉師訓費,且參加師訓完全是因為老闆要求,車馬費 教具費也都要自費, 事後也未得到證照,這種情形除了向勞工局反映外,能否對總公司有法律上的行動?? 他們是加盟的關係 老闆要扣師訓費,是由於總公司師訓的廢,但公司並未告知。非常感謝您!!
1.還是要看這受訓是否與職務相關 2.以及公司是否有特別規定或跟員工另行約定 3.另外要了解公司跟所謂總公司關係是甚麼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35

要看雙方契約內容而定

oscar 102-01-19 16:08

你好,

請問有關加盟糾紛問題、聘請律師費用及如何找打過加盟糾紛律師呢?

加盟主與朋友合夥開一間加盟店,於一年後總公司通知停止出貨並寄存證信函過來要求二天內拆除跟他們相關的招牌及不得營業,還要求付違約金.(合約上是三年)

存證信函的內容是說加盟店在外另創自有品牌,使用他們的東西及技術.

加盟主並未創自有品牌,是合夥人的父親開一間類似的店,而朋友將加盟主店內的"空盒子及袋子等容器"未告知加盟主自行拿給父親的店裝東西使用,其他原物料與加盟主的並不相同.

前提是合夥人未參與加盟時,從事的行業也是類似的行業而且加盟總部也知道.

加盟總部到合夥人的父親所營業的店內,拍攝盒子、袋子等,以這為由要求加盟主付違約金.

加盟總部並未在加盟主的店內找到任何有跑貨或其他違反事項,卻要求拆除招牌及付違約金.

而在拆除後的一個月內,在距離加盟主不到七百公尺的地方,就開了一間一樣的店,所以,加盟主認為加盟總部為了收取另一筆大額的加盟金而以合夥人的父親的店來要求不得再營業,因合約上有註明加盟總部保障加盟主一公里以內不會有二間同樣的店.

所以加盟總部一定是有預謀的,要不那會那麼快在不遠的地方就開一間.因加盟裝潢,教育訓練等.

請問律師這官司加盟主會贏嗎?

律師費用如何算呢?

要如何找對加盟糾紛律師呢?

這官司會打多久呢?

而今加盟主因被加盟總部取消加盟,合約上是說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這是合法的嗎?

 1.主要應該是涉及競業禁止 跟保密義務   2.加盟主所設計定型化契約條款雖未必有效  不過如果在加盟期間內  確實有違反禁業禁止之行為   可歸責性就很高   訴訟上通常也比較不利  3.另外在本件訴訟應該主要還是原告如何證明另一間同業與你們有關係  而構成競業或有洩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加盟契約的條文雖然不一定會有效,但實務上在認定條文是否無效,仍會從嚴認定,需視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本件仍應先回歸您們的加盟契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0 12:05

1.這官司加盟主根本不會贏,且您說的附近開新店所以懷疑是故意找您麻煩等等,只是您的臆測,在法庭上是沒有用的,法院只會審查您有無違約

2.可以請律師代撰狀紙,會比委任律師便宜,基本行情一份狀是一萬元上下。

 3.加盟糾紛,基本上每位律師都會,只是願不願意跟您實話實說您會敗訴。

4.這官司要看訴訟標的金額而定,至少都要一年以上。

5.加盟主因被加盟總部取消加盟,合約上是說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這是合法的。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謝謝。

宸San 102-01-08 18:45

我是一名大學生 我不明白我能做些什麼 就算畢業 也可能找不到工作

於是有天 朋友將我邀約出去吃飯  過一段時間 他的講師來了 起先說那是他朋友

朋友事先並沒告訴我 有賺錢的機會 或者 他還有另外邀人過來

而我朋友所說的朋友 就是鴻森的講師 我聽了一段時間 覺得也許我可以做

但是幾個月過去了 我想了又想 如果每個人都跟我一樣 家境不好 卻又找不到任何人加入

那雙門號的負擔問題肯定很大

我本身因為身體不好 所以工作也不是很好找

現在負擔越來越大 我也不想讓自己媽媽知道 因為媽媽的心臟已經有點不好了

我怕自己媽媽擔心 雖然說 傳銷賺錢方式端看人怎麼想

鴻森當初的講師說"不會要你賣東西 只要找人 然後讓講師去講就好 你們出力 邀人 我們出口才"

雖然說 這樣確實是賺公司的錢沒錯 但是最後 還是等於賺新入會員的錢 畢竟進去的人要加盟

就要辦雙門號 但是 一個人底下 我算了一下

等於要幾千個人去成就自己一個月的高收入

我覺得那樣和我的理念不合 不希望有人成為那幾千人中的犧牲品

-----------------------------------

重點整理: 我希望能不被家人知道的情況下 退出鴻森 當初是悄悄的加入

              現在我想要悄悄的完全退出 現在我完全繳不出話費

              違約金也繳不出來 因為加入鴻森已經超過2個禮拜了

              如果要退出 我需要做哪些動作 可以的話詳細過程

(例如:該去哪裡 該做什麼 公平交易法怎麼申請相關處理方法...等 )

最近打算趁著寒假 順勢找找看有沒有打工的機會 來付錢

不知道能不能先退出 還是說要先有辦法繳出錢 才能退?

拜託各位幫幫忙 如果有詳細看完全文的 也謝謝你們...

 

依照公平交易法規定,你可以向他們終止契約終止後,你的存貨可以要求他們以百分之九十折數買回
你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他們終止契約如果不會寫,還是有什麼問題,可以再來問我

提供法條參考: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之條件及因終止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
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
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宸San 102-01-09 16:46

謝謝 那請問 如果超過30天 也一樣嗎 還是有所變化

因為辦好門號 然後還要補差額 拿手機 (威寶的)

然後 因為我沒錢繳差額 所以手機給上線拿去變賣了

因為錢都是上線在繳 不過還是要還他錢

這樣 手機要還給鴻森嗎 還是說手機費用也算在需要付違約金的部分?

我問我上線 他說因為簽綁約2年是我跟威寶的事情 所以違約金要自己付才可以 兩支門號=1萬....

 

另外 存證信函部分 我該怎麼書寫表明退出呢

要下載文件格式去列印 然後填寫嗎 還是用張白紙黑字寫清楚?

笨笨紫 101-12-19 15:33

我娘家於75年拿了140萬給奶奶,購買下瓦斯行經營權,父親是負責人

次年大伯要求加盟,也拿了140萬給奶奶

奶奶便要求我們將大伯掛名為合夥人 ,並且可以用同樣的店名營業

但兩家店是各自獨立營業,營收各自算,從沒互相分過淨利

 

現在我父親想退休,

打算將負責人無條件轉給大伯,如大伯不想接手就辦結束營業

但不論是轉負責人或是結束營業,兩者手續都需要合夥人蓋章

大伯說這樣算拆夥,提出我們須歸還140萬,他才願意蓋章

 

可是購買經營權的錢並非我們收去

錢當初都是奶奶收去的,等於我們各付140萬

等於收了我們140萬也收大伯140 萬

但如今大伯卻提出要我們歸還當初的140萬

還要開店近20年來的營收50%

 

當初錢也是大伯親手交給奶奶的

奶奶也已經過世了

大伯提出的要求,我們實在無法接受也不願意接受

 

(1)我們可否透過法律途徑由法院直接判定我們可以自行結束營業呢?

(2)因為當初民國75年奶奶收錢時,沒給雙方任何文書資料與合約證明

我們要檢具什麼資料向法院申請呢?又有什麼樣的法律條件可以給我們保障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們必須再確雙方是否真的有合夥關係,若有,則您們結束營業等於是要終止合夥關係,即需進入清算程序.

二.本件訴訟時,由於沒有文書資料與合約證明,所以到底可能需以傳喚證人的方式來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惠 101-12-18 00:59

先說出前因後果

我剛去了一家麵店待了一個月,因為餐飲業辛苦,加上大多數人喜歡待公司,所以老闆的員工流動率非常的高,老闆的夢想是在三年內總共持有三家店,老闆要留我,所以打算跟我簽合約,給我的大餅是,兩年內讓我當店長,但條件是我要做滿三年,之前也答應會慢慢推出網拍讓我賺,等人力夠,就當作是我跟老闆批貨,在網路賣,而只要我願意留下來,以後我想加盟,資本不夠,也可以跟老闆借,但是要算利息,今天已經簽了一張,但是卻跟我當初想像的不一樣。

 

-----------------------------------------------------------------------

契約內容如下:

儲備:23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無紅利

組長:24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副店長:26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店長:32000  調薪期:2年   有紅利

總店長:38000   有紅利

 

說明:紅利獎金已工作滿一年者,依當年度營收獲利情況,結算後,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員工,給予紅利獎金,發放時間為次年六月。

正職人員每跳一個級數,須經考核,通過後始可調薪。考核未通過者,需一個月後,才可申請補考。

工作時間:正職人員,每日出勤工時9小時

正職人員每月四天公休日,須配合本店公休日,外地人員排除假日,可連休2天,事先排假

餐費:正職人員,本店提供65元以內餐點

 

 

-----------------------------------------------------------------------

老闆當初說,會和我簽一張,我該有的福利都有的合約,而我也一直以為當了幹部後,假會變多,但假卻只有四天而已,我問老闆,店長假只有四天? 老闆說,服務業假你要多少? 不要不知足了。

我也跟老闆說,其實紅利每月發,幾百塊,員工就會幫你賣命了,我看到要一年才發,有點嚇到。老闆回我,他們每月表現不錯的,都會發獎金了,每月的獎金,跟年的紅利不一樣。

而老闆跟我說,他以前打過一整本的公司制度,但因為員工流動太高,所以就沒拿出來了,我有跟老闆要來看。

 

而我的問題是:我在意的點是,待這個店,老闆給我的大餅是當店長,以及未來加盟麵店,不收加盟金,沒有資本可以跟他借,但要算利息,這樣的契約,能給我甚麼保障?

而我跟老闆說到,不是要簽三年嗎? 老闆回我,你現在就想簽三年啊? 我說不是,我以為是現在就要簽,老闆說,你怕我找人替掉你喔? 老闆說,不會啦! 我這麼缺人手,要人就來不及了。

老闆跟我說,這樣的合約簽了,保障是我,不是他,因為他要按照合約內容給我薪水,還有升遷,

當一開始看到假只有四天,但也知道到了店長和總店長之後,就會很閒,所以無關緊要,就簽下去了,而剛剛看到網路有所謂的特休,為了避免萬一,想要問問懂法律的人,我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在意的點是,老闆畫的大餅,要執行而已。

例如:

1. 升遷

2. 薪水福利

3. 未來加盟不用加盟金,沒資本可以借

4. 在網路賣麵,由我來賣

小惠 101-12-18 01:02

 我在意的點不是特休,就像我說的,當了店長之後就會很閒了,雖然只休四天,但是在店裡會很閒,不用做事

而我在意的點是,在老闆說,餐飲業你要休幾天,不要不知足了,老闆也說,這裡附近的店長,也都是只有四天而已,這個休假,我是覺得還好,畢竟現在工作難找,而老闆說,他沒有照合約走,我可以去告他,而我跟老闆說,不過這樣的合約,沒有照合約走,也沒關係吧!上面又沒有註明,沒照合約走,會怎樣。老闆卻說,這種合約,是沒照合約走,我可以告他,他是有事的,而我要離職,我是沒事的。

 

因為休假天數,讓老闆那樣回我,我才閉嘴想說沒關係,看到有所謂的特休假,才讓我有點擔心老闆回我的話,才會想避免萬一,來問問懂法律的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每年特別休假,是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來計算。

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就有7天的特休,三年以上年資則有10天特休,五年以上年資則有14天特休,10年以上則每年加一天特休,最高30天特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基法第38條第1至4款參照)。

鋼彈 101-12-07 03:20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今,住商動產存證信函,要跟我們收服務費....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住商動產台北三峽店陳店長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

2.存證信函上限時七日 否則提告 我們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而現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雙方也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們也可以向對請執行115萬元的部分,至於仲介的服務費,您們可以先拒?,但仍應回頭去看一下您們的合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鋼彈 101-12-08 00: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 ... (恕刪)

我們已經要回115萬

但是損失冷氣組與木造裝潢(更正39萬元 非19萬)

如今交易未成 我們當然不會給錢

但現在再煩惱要怎麼回覆對方 才不會落入對方圈套

另外請教我們從入住後6月開始

頭痛到現在煩惱到現在

請問這樣的事情 可以控告請求精神賠償

泡麵 101-10-09 12:52

首先是債務
問題,前老闆欠新老闆錢,因此把兩間加盟
飲料店私下讓渡
但前老闆因心有不甘而偷偷跑去總公司解約
兩間店的員工因此
被迫離職失業,前老闆積欠好幾個月的
薪水
今年八月中旬前後老闆交接後我才去做的
九月23號因舊老闆跑去總公司解約突然倒店
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失業
那交接後我們的薪水該找誰拿?(總公司不承認有私下讓渡這回事)

總公司的態度非常差
一下子說要幫我們告前老闆討薪水
一下子又說與他們無關
新老闆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沒討回債卻又被騙
薪水問題我們這些員工也毫無頭緒
打給勞工局 卻說我們找不到前老闆 他們也不一定找的到?
那我們的權益就如此喪失嗎?
我們的薪水就沒著落?

提告有用嗎?
如果找不到前老闆 就算找到他卻沒錢付我們薪水
那我們就該自認倒楣嗎?

教教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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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菱 101-10-01 11:31

事實概述如下:
 
 
投訴對象:XX動產-五股XXX加盟

     店長及二位業務員   提供之證據錄音檔 (與店長,二位業務員及屋主求證的對話皆有錄音)     
9/10 下午接獲永慶業務郭小姐告知五股西雲路有一物件,請我們去看屋.當天晚上約8點40分至屋主家.   看完後滿意附近的環境,於是立即下斡旋6萬元要以300萬向屋主購買.斡旋期間至9/13止.   郭小姐告知我們第一斡旋順位,將不會有其他人競爭,若有第二個人有意思要買也會告知.因此放心交給郭小姐處理.
 
9/11 晚上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的鄰居要出價350萬向他購屋,問我們要不要加價至350萬,好讓她和屋主談.
  但因加價金額突增許多,且斡旋期間至9/13,所以,我們回覆再給二天時間考慮.郭小姐回覆:好,這二天她也會問問屋主鄰居的情形,再告知我們.
 
9/12 & 9/13二天,郭小姐皆未來電詢問考慮情形.依之前郭小姐介紹物件的情形,都是很積極的詢問.但此次卻沒有,   並產生疑問:如果我們一樣出350萬,屋主還要被付仲介費,實拿比直接賣給鄰居還少,為何不直接賣給鄰居就好?
9/13 晚上9點左右找屋主求證.屋主告知:已賣出,於9/11(二)下午和永慶簽約.總價約290萬.   詑異之下,前往五股分店找郭小姐詢問此物件情形,郭小姐告知仍在等我們消息是否要加至350萬,   且斡旋金及斡旋單在9/11下午就送給屋主看,屋主知道有人出300萬一事.
  但屋主不滿意價格,因屋主覺得此價格已經很便宜了不希望再低,說屋主親口告知鄰居出價350萬一事.   而且他們的老闆也嚴禁投機(資)這種事情發生,如果查到會加以嚴辦.
 
  和郭小姐確認我們是第一順位,不會有他們仲介的買主出現,沒有其他下斡旋.且我們還有一次加價的空間.
 
       請他說實話,他還是說鄰居要買350萬一事,看我們要不要加價
 
  稍後,店長回到店裏,以鄰居出價350萬為由,相同說法告知.並強調:房子只有一間,所以是價高者得.
 
  我們要求與屋主碰面直接了解情形,但店長說:屋主說如果價格沒有350萬就不用浪費彼此的時間
 
9/14(五)下午,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因覺得太多人去打擾他,所以已至店裡取消委託,打算屋子清空後,再委託他們賣房子.
 
9/14(五) 至屋主家求證.屋主釐清:
  1. 鄰居有來找他,但從未出價. 所以鄰居出價350萬元一事是無中生有.
  2. XX房仲從未告知有人出價300萬一事,沒有看到斡旋單及斡旋金,只知因稍有滲水問題,只有一組人可接受而
  希望價格可以再低一點. 根本不知有人出300萬一事.另,我們價格較高,為何不賣給我們? 或鄰居出價
  350萬,為何不賣給鄰居就好??
  3. 今天(9/14)下午是去辦印鑑證明過戶用,所以才去店裡,並未去取消委託.    我們提供9/10斡旋單給屋主看,證明有其事實.  屋主提供 XX房仲的買賣契約,確於9/11簽約以286萬賣給第三方
 
  屋主認為房仲刻意隱瞞事實,未誠實告知,實為不妥,且對他們的商譽有所損害.
 
9/14(五) 與屋主求證後,再至加盟店找郭小姐.郭小姐再次告知此物件未成交,屋主要等搬空再賣.也告知我
  們是第一順位/第一優先,不會有其他人與我們競爭,如物件已賣出或有人要下斡旋或已被簽約,她都會知
  道並告知我們. 當時接此案件的賴先生也在場.他說:此物件還沒有成交,如果有成交他會知道
 
  問郭小姐:如果是你們自己同事找人頭/朋友/或投資客來買這間房子,你們老闆也知情的情形下,你們或你們同事會有什麼罰責嗎?
       郭小姐答:這情形我們沒有碰過
 
       我們請他們兩位說實話,但他們一直不肯吐實.
  店長稍後出來,我們問如果是私下成交且是同一間店的業務的買主成交此一物件.且如果又有買賣契約了呢?
  店長回覆:那又怎麼樣呢?
 
  隨後店長說我們是依屋主那邊得到的訊息告訴你們,而如果有人私下與屋主成交,我們沒有辦法阻止,
  且以要開會為理由,請我們回去.
 
XX動產是一間很大間的公司,居然利用其他們掌握價格不透明之資訊,隱瞞買方出價,並要求賣方降價,刻意提供不實資訊表示無人出高過其價格,並以低價成交?買方是否可提告他們仲介構成背信罪?或詐欺?且成交對象應為仲介安排之投機客.以人頭方式購買.是否應另有罰責?
 
 

盼各專業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順心
 
 
 
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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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8 23:08

狀況陳述:

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
(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

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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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17:55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101-07-29 17:57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那對方明知給商店的進貨價還高於原廠公開零售價,甚至有客戶都知道回店裡講了…這樣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及一幫營業常規?沒有告知股東也不算損害合夥股東利益?

 

那與原廠洽談(使用通迅軟体,因原廠在國外)之談話記錄得知只有開放加盟而無開放代理,這樣可以證明是虛假詐欺,主張合約無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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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這應該和公平交易法沒有太大關係,縱使有公平交易法情事,也只是行政上罰鍰。

     2.建議主張退夥,就現有財產清算並歸還您三分之一。若有不足當初出資額部分再另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可考慮對乙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101-07-30 19: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熱心解答,已多次協商退夥不成功,現應如何主強退夥較好? 退夥後要用什麼理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要用什麼理由可主張乙背信?
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小豬 101-06-21 12:30

甲是真的不知道當初購買的是海砂屋,那丙請求時甲也要賠償嗎?

 

某甲於95年11月間透過A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加盟店B業務員丁,向某乙買受房屋乙棟,由乙出具『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乙份予被告某甲,以保證系爭房屋符合標準,非屬海砂屋,甲並經乙要求,於前開A公司所出具之定型化契約勾選不得要求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系爭房地經甲於96年3月間轉售於丙後,竟接獲丙通知系爭房屋經其送請『氯離子含量測試』後發現,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業已超出標準值甚多,請問丙得主張權利為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丙可以向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但應注意時效問題,丙向甲解除該買賣契約後,甲可向乙及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本件應注意者仍是時效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豬 101-06-21 14:08

那請問一下丙向甲主張解除契約時效問題是什麼時間呢?是說幾年或者多久過了就不能解除了嗎?那麼甲是可以分別跟乙與仲介公司要求賠償嗎?同樣時效是多久呢?那乙算是詐欺嗎?

 您好: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所以時效有五年,乙若出賣時即知該房為海砂屋,當然就可能成立詐欺,另外,甲可以分別跟乙與仲介公司求償.

畇琦 101-03-15 20:34

我想請教一下

這樣的狀況我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緣由:我於2月份與某超商簽訂加盟草約並付了5萬元的草約金

並於2/17日起到指定的門市進行為期35天的加盟主訓練

在這段期間中公司有說明一天8小時但不支薪(排7點-15點的時段)

我原本認為這是加盟前的教育訓練是應該要學習的所以沒有提出異議

但是到門市實習之後我發現門市根本就是我把當成一個免費的人力在使用

不但要負責包辦早班工讀生所有的工作

還被要求要必須在完成所有工作後再留下來學習,

所以我經常逾時從上七點被弄到晚上七點才下班

還要負責幫門市卡人力短缺的時段

當我向公司提出相關的疑問時

公司方面只是叫我要忍耐把35天撐完

門市店長也教給我根本就是欺騙消費者的做法

好比說:

溫罐商品原本只有3天保存期限,沒賣掉的叫我直接改時間繼續賣

現場烘焙熱食商品原本保存期限只有6小時,也是叫我不斷的改時間繼續賣

我向店長提出質疑

卻被店長回報公司,以我學習態度不佳,配合度差不適合擔任加盟主要退我的訓

不但要沒收我的五萬加盟金,另外還要我支付一天1000元的訓練費用

另外還要罰我五萬元

想請問一下

我遇到的這種狀況合理嗎?我該如何爭取我該有的權利呢?

請熱心的律師可以幫幫我,感謝各位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須先確認您們的加盟契約如何約定

若門市假加盟之名實際上卻是實質工讀

則可向其請求該段期間之工資

(但應先確認此是否屬於訓練項目之一)

另門市以做假方式來銷售商品

也可能已經觸犯詐欺

而沒收加盟定金及違約金部分

則應視是否確實違反契約而定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osh 101-03-04 01:22

之前經友人加入一個加盟體系,公司宣稱不是走傳直銷制度,但公司發放獎金制度確實就是~

之後也有跟公司透漏要求解約, 公司不肯, 但周遭確時有人退出了~

是否可以告這家公司?

 

 

林智群 (klaw) 101-03-04 13:41

你要先弄清楚你要什麼,再來決定要不要告,才會有告了會不會成立的問題,

如果是不想繼續合作,終止契約即可,不過對方可能跟你求償

josh 101-03-05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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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翔 101-02-09 06:03

律師先生您好

第一個問題

對方寄給我的支付命令已收到!

電話給對方要ㄧ份copy的合約,對方居然跟我說不給,他說當初講不給了,現在他要告我了,還不給我,要我親自到總公司去看合約,問題是我去看合約有何用,我是想拿去給律師看的,像對方如此行為合理嗎?像我這樣子不算公司員工吧?

第二個問題

合約內容大概是寫離開公司三年內不能賣公司現有的產品和相關產品,但問題是我又不是他員工,他也沒付薪水給我,也沒有勞健保,也沒有加盟!就很單純向他批貨[僅此而已,簽了他所謂的經銷合約,像這樣的合約成立嗎?合約合理嗎?

第三個問題

提出異議表格內容是什麼呢 ?假設進入了要開庭這期間要多久呢?

煩勞解答,非常的感謝您^^

李岳明 (allen) 101-02-0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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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翔 101-02-09 09:47

 律師先生再請教您

我不是勞方~~這樣也算競業禁止嗎???

就單純跟對方批貨而已!

Q娃娃 101-01-03 15:32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盟者有簽訂兩年加盟合約

乙方加盟者從開店開始都不遵照甲方加盟商的

1.營業時間 

2.商品組合促銷

3.商業機密(對客人和員工時常抱怨賺不到錢 甲方的東西品質不好之類...)

4.剛開始有提供報表 到後面就說生意不好不用作報表

甲方多次口頭告知如果乙方常常不正常營業,又不配合甲方經營策略可能會導致

乙方財務缺口越來越大,經多次勸導乙方還是沒再聽,想關店就關店完全不按照

營業時間‧不想叫貨就不叫貨,完全不理會甲方給的建議。合約書簽約是2年時間

但一年到了 乙方說他要去上班 所以先把店面關了不營業 也不叫貨 也沒經過甲方

同意... 乙方問甲方是否要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合約書第六條 品質與服務之控制 

(六)乙方營業時間、店鋪擺設、商品組合,應遵循甲方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 實際需要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日銷售報表等相關資料以力甲方輔導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 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第七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本契約持有或肢膝關於甲方事業及連鎖加盟體系之營運、加盟計畫、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不得對外洩漏

乙方若違反前項規定應培場甲方新台幣四十萬完整

第十一條 以方於訂約日起 如也違約之事項 或自行終止合約 均應給假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證之損失賠償

這幾天打電話給乙方 請他把合約說看清楚 希望合約能繼續

但乙方卻說合約說有甚麼好看 反正就是經營不善

要甲方說出一個金額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今天是因為乙方懶惰成性 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受損

乙方卻可以這麼輕鬆說出不負責任的話.......

問題一‧ 甲方可以告乙方違約,並要求賠償金額嗎?

問題二‧乙方合約尚未到期 卻自行不營業不叫進貨 算是違約嗎?

陳郁婷 (法商達人) 101-01-04 11:19
回覆 Q娃娃 的發言內容: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 ... (恕刪)

Q娃娃您好,

如果您敘述的均為事實,且合約也如此約定,則您可請求損害賠償,惟為求完整掌握事實及約定,建議您可將合約檔案傳給本所,本所審閱後免費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DaBo 100-11-10 11:18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DaBo 100-11-10 11:32
回覆 DaBo 的發言內容:因為校稿不完全,因此並未指明要何律師替我解答,若是有其它律師能回答..也拜託了..謝謝!!

 A可以主張帶位並非他的職掌,而是櫃檯的職掌,他並沒有應注意之義務,所以並不可歸責於他。

rank 100-07-14 15:05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賣房子
授權書上面有註明錢要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丙告知甲、乙兩人,房子成交賣一千兩百萬
甲打電話仲介人員確認金額是不是賣一千兩百萬且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仲介人員告知金額沒錯,匯入款也是匯入甲的戶頭
但事後買賣完成卻發現金額少報不確實
賣屋成交總價實際是一千三百多萬,匯入款也不是匯到甲的戶頭
是先匯到丙的戶頭,丙再匯到甲的戶頭
經查證,找了當初賣房子加盟
加盟店店長調資料出來看,告知指定匯入款有被加字多了丙的戶頭

請問:
我要怎麼制裁這名仲介人員?
因為當初有跟他作金額、指定匯入款戶頭的確認
他也告知無誤,事後卻發生這種無法挽回的事情
還有,甲、乙可以對丙提告嗎?因為他在授權書上面動手腳加了字
如果可以我要怎麼尋求法律途徑對這名仲介人員及丙提告?
因為甲、乙可以合理懷疑這名仲介人員是不是有跟丙串通或拿了什麼好處

謝謝律師

hakkai 100-07-14 15:36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 ... (恕刪)

你好:

這件事情約莫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層面來討論

1.針對竄改授權書

授權書屬於刑法上的私文書,而變更內容的行為應可認定是變造,所以丙的竄改行為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是仲介幹的那就是他觸犯啦,就算不是仲介做的,這邊也可能有共犯問題)

2.行使竄改的授權書

丙這個行為構成了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3.A錢的行為

丙A錢的行為應構成背信罪,因授權書上面有註明賣得的價款要匯入甲的戶頭。至於仲介有沒有犯法,要看他在這件事中扮演的角色才有辦法判定。

4.怎麼告

(1)刑事方面

丙和仲介所可能觸犯的罪名,就如同我上面分析的,如果自己有空就上網下載告訴狀,寫好後就到地檢署遞狀。

(2)民事方面

對丙當然是可能叫他把A走的錢還回來;對仲介人員應該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狀紙一樣上網下載,寫好後就去地方法院遞狀。

以上

rank 100-07-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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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謝謝律師詳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