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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勞健保

  • 小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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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4:2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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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前公司有一新進員工工作日數為6天,因為工作期間一直遲遲未提供證明文件(身分證)給公司做勞健保加保動作,導致離職後仍未加保!前幾天接獲健保局來電通知說我們公司漏保.但因屬離職員工個人的疏失所以給於補加保且不另開罰。

    但我有致電勞保局,但勞保局卻不願意讓我們補加保,意思一切都是我們的疏失只能等勞保局開罰,不知針對此點能否請離職員工簽屬一份切結書,如果可以的話那內容大致上要如何寫比較好!另外,因此員工屬於工作表現不佳且適應不良因而遭公司解雇,那公司需要付遣散費給他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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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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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切結書之內容要視  貴公司希望對方履行何種義務或禁止為何種行為而定內容,

      並建議應有違約金條款之約定。

    2.如果解雇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就要給資遣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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