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請問:94年 簽了一張本票 金額為35萬元。近日對方來追討,對方願意降到20萬元。1.想請問94年的本票現在有效嗎?2.如要還,請問只需要拿回本票就可嗎?需要註明什麼字嗎?
你好。可以請問「簽訂和解契約,約明處理的權利義務範圍」這個是要怎麼寫?裡頭需要有什麼內容…才可必免以後不必要的問題。謝謝
您好,
1.本票的消滅時效是到期日起三年(只寫發票日的話從發票日開始),基本上94年簽發的本票到今天應該已經超過消滅時效了,所以對方追討的話您是可以拒絕償還的。
2.但是票據法第22條第四項有個「利益償還請求權」,如果您因為不須給付該本票而受有利益,對方仍然可以在您受有利益的範圍內請求您償還。只是這部分要由對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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