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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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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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財產係依民法第1030-1條解析,若您能提出不動產負債繳納證明,對您爭取該不動產會有幫助;惟財產主要是「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故該不動產會被解析。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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