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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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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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簡述於何時將該設備器材交於對方,且雙方約定僅限於該工地使用,今工程已結束,自應該返還設備機器並給付租金,否則依法提告。
2、倘若要詳細的主張,則建議委請律師撰擬為佳,亦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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