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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告我背信/詐欺/侵占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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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0:40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5 11:06
  • 文章人氣:4490
  • 個人積分:82
  •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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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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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行使權利,僅供卓參。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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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08 
  • 文章人氣: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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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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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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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如果沒有就要加強取得其他證據

    這部分應與專業律師討論

    如有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隱居 (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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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17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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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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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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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 (恕刪)

    1. 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在公司,應該不會被銷毀

    2.所以到時我要跟檢察官說明這部份嗎?

    3.出帳明細的用印,我有留檔案.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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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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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您的行為是為公司處理關於薪資之事務,然意圖為自已及老闆之不法利益,共同行損害公司利益的虛報薪資行為,可能有夠成背信罪之虞。

    另不知您是要提出什麼證明什麼的證?如是想證明老闆亦是共犯之證據,就必須針對您所述之老闆會與您對帳及親自簽名之事實為舉證。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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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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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老闆親簽之證據資料,以利證明老闆明知相關事件,及您為受老闆指揮所做,無相關背信詐欺侵占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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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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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你好,你說的部分會變成證據評價及判斷的問題。

    你老闆親簽的資料,是否作為可以認 ... (恕刪)

     我只能提出

    1.老闆有看計算明細及親簽確認

    2.出帳用印明細也是他親自用

    3.他有口述指示15萬調35萬,而且他領了8個月,也提省他過要請董事會確認

    4.他時常跟我討論人員薪資跟制度(部份有line及mail)

    5.全公司都清楚薪資只有我跟老闆決定

    請問若是這樣無法証明授權,我會被判很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