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漏水沒告知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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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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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您的情形應是在交付前停車位有漏水之瑕疪,故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此時您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然解除契約部分,如您的車位是屬於房屋之從物時,只能解除從物部分(即車位部分)之契約,而不能解除主物之契約。另您也可不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直接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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