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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扶養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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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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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前有問詢父親中風住院,子女共同扶養費用討論(如下連結),因與原配子女進行調解(公所),原配子女調解時另請律師同行,於調解過程中處處指責父親未盡到家庭責任也指責我母親的不是,彼此雙方也了解父親於年輕時未完全照顧家庭,故原配子女不願意負擔父親醫療及後續生活相關費用且認為父親往後所有消息不需通知他們,故此次調解不成立,現今若要採取法律請求原配子女共同負擔父親往後的費用,想了解我母親於民法刑法是否需負擔責任?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4786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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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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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母親也有扶養義務,與其他子女同。

    2、民事的部分必須依據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刑事的部分倘若沒有受到妥適照料而有生命危險,則有遺棄罪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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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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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8-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由您的陳述與上開法律規定可知,您父親的扶養義務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原配所生之子女)及原配。然如您父親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即對渠原配或原配所生子女為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則可能有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之情形。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母親顯然於30年前有犯通姦罪之行為,然因通姦罪為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依您所述,告訴期間可能早已經過。然如現今仍有通姦行為,則可能另外成立犯罪,且可經由原配之告訴而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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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11:52 最後編輯日期:103-10-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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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有關回覆「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與通姦行為」是否需提出證據子女才可免除責任或原配提出告訴? 或是經由當事人口訴即可成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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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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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免責必須提出相關事證或是傳喚證人到庭,倘若如您之前所述的,曾有過護動產給對方,我方也可以提出。

    2、通姦的部份,倘若仍然持續當中,對方還是可以提告,至多可以主張對方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了,相互縱容。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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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0 16:26 最後編輯日期:103-10-3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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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有關「通姦的部份,倘若仍然持續當中」,這個是否需要提出證據?或是會請當事者(我母親)說明?有關子女共同扶養應以父親名義提出告訴,還是由兄弟姊妹名義請求提出告訴會比較好?有關父親名下動產過戶給原配子女一事,當時調解時,原配子女說明父親將動產拿去跟銀行貸款貸款還不出來故而過戶給原配兒子負責清償貸款,但父親處置動產一事,我方皆不清楚,也未享用到其中利益,我方子女只知道父親於50多歲(我10多歲)就未再賺錢養家,去大陸經商,於大陸經商失敗,我方子女都是由我母親辛苦扶養,我方是否也可提出父親勞保資料來證明父親並未完全行使他應有責任及義務。附帶一提,我方子女與原配子女年齡差異2~15歲,以父親勞保記錄來看,父親對原配子女有盡的責任比我方多。補充說明,我方只想主張請求原配子女共同扶養父親,但不想影響到我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