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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扶養權問題

  • 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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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00:02 
  • 文章人氣: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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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因丈夫常無故亂發脾氣大吵大鬧,有時還會動手推人或打人,但因氣頭上所以忘了去驗傷或留下證據,  小孩也還小才1歲5個月,常因為他大聲咆嘯而受到驚嚇,已對小孩造成陰影,當事人也被搞的精神  耗弱,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故想請問若私下讓丈夫簽署放棄扶養權同意書,再離婚訴訟時,此文件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說需要有第三人公證

    2.倘若放棄扶養權同意書是不具法律效益的,那該如果做才能確保一定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撫養
    謝謝!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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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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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基本上小孩監護權是父母共同行使,除非一方有不能行使的情況,才能由他方單獨行使。

    2.但是您若有提起離婚訴訟,則雙方可協議由誰擔任監護人,此時該同意書可作為證據證明父親

       無意擔任監護人之用。假如父親反悔要爭取監護權的話,可向法院表達父親先前曾簽立該同

       意書放棄監護權外,還有家暴惡習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以上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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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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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扶養跟監護是不同的東西,夫妻離婚,任何一方都必需要扶養小孩,要對方不要扶養小孩和你都不利,而監護是指對於小孩的實際照顧、法定代理權限等等,如雙方對小孩監護無法協議,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程序中要針對雙方的經濟、工作、支持系統等等各方面詳加論述,爭取法院認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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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15:32 最後編輯日期:103-11-0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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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5條第1、2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你所述,您所期望的應是能在離婚後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監護權監護權可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行使,然該協議如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仍可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至於法院審酌應由夫妻何方行使監護權時,即應依民法第1005-1條之事項為考慮,另依您所所述,您丈夫似有家暴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能被推定由其行使監護權為不利該子女

    您所指之放棄扶養同意書之內容應是放棄監護權,而不是扶養義務,蓋扶養為一義務而非權利,不能由義務人單方為放棄。而您應該也不希望離婚後,您現在的丈夫不需再支付小孩生活費用。而此放棄同意書在訴訟中亦可用於佐證由其行使監護權可能不利該子女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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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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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您先生暴力行為及言語之證據,如錄音驗傷單,以利您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對方之暴力行為,亦可為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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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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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5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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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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