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遭遇詐騙被當人頭
- 陳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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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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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在奇集集有看到徵人啟示,工作內容是在家工作PO拍賣文,以及回覆買家的問題,之後便要我提供我的帳戶及身分證說是為了轉薪資及員工資料登檔,沒想太多就把資料都轉拍過去了,過程都只用LINE聯絡,PO完拍賣文隔日便有多筆轉帳到我帳戶,對方說那是買家的匯款,叫我全轉回公司,我便轉回他給我的公司帳戶. 之後覺得奇怪,有打165詢問,確定被當人頭後便報警了,也陸續接到檢舉,帳戶成了緊示帳戶. 我跟對方的通聯對話,以及徵人啟事都有保留,請問這要這麼處理呢? 我會被判刑嗎? 我才剛畢業就遇到這種事覺得人生毀了.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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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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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您的情形必須就您是否有幫助之意思為爭執,即須說服檢察官或法院,您並無幫助公司欺駹騙他人金錢之意思,方可依上開法律及判例意旨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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