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資法~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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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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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2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朋友之個資由警察機關保管,今警察機關未盡其保管義務至您朋友之個資外洩,您朋友即可能得依個資法第28條向警察機關請求賠償。又該記者非法取得您朋友之個資後又將其公開報導並不依您朋友之要求刪除之行為,可能有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另您朋友亦可能得依同法第29條向其求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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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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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確實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不過還是必須依據實際上所拍攝跟報導的內容而定),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不可以再使用該內容的報導或是應該為適當的處置,否則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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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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