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侵占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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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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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尚難認為被告主觀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他人之物的犯意。
2.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以雙方互負之債務具有對待給付關係為前提,本件對方之給付貨款債務與您返還剩餘原料之義務,二者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故並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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