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開除在先,事後卻想用曠職來規避責任
- 李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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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6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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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已申請調解,但因老闆太惡劣,不想付該給的,想用曠職三天來規避,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以下是事情發生當天的經過,起因是我跟同事發生不愉快,老闆請店長告知我,不道歉就是離職,因為隔天我休假,便約老闆談"非自願"的事,過程中有錄音,他不斷強調就是要做不做的問題,還一直想騙我簽離職單,我說我只要求開非自願與該給我的遣散費0.5個月、特休七天、預告通知20天的薪水與11月的薪水,他卻說我踩太硬,最多只能給我一個月,並說他給的是行情價,當場要店長把我的薪水算到今天,並說我今天已經離職,爾後一切與公司無關,以及我今天來要求非自願等等,老板不只是非自願離職單不給,連服務證明也不肯開給我,直接要我去申請調解,同事說,當天店長出來直接就說我離職了,隔天我馬上去申請調解,卻收到電話與簡訊通知說我沒去打卡,要我盡快回去上班,我就知道他不認帳,要用曠職這一條,果不其然,連續傳了三天,但在三天前我已經被老闆開除,不算他們的員工了,所以我回覆他"老闆開除我了",他們卻回我"我說的與事實不符,要我立刻回去",但我說的都是實話,請問這樣算是毀謗嗎?加上他們這樣讓我有很大的心理壓力,我沒辦法維持我的日常作息,請問這算是精神傷害嗎?而就在昨天他們傳了圖檔,裡面是公告我因曠職三天被解雇,但內容卻有我的地址,這樣算是洩露個資嗎?
我問過很多人,給的答案都是他後面要我回去,是我自己不回去的,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我不懂,是他開除我在先,後面明顯是想用曠職去規避他的責任,為什麼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請幫幫我,拜託。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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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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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既已申請調解,則應視申請調解之事項或主張為何?若已於調解中表明非法解僱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則爭點應在於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無構成非法解雇,若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構成非法解雇,則該勞動契約關係即已因為您的調解主張(應認屬於勞方行使終止權)而終止,就此項已不存在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當然也就不能再行使法定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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