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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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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7:0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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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謝律師所述,另您亦可依以下方法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35條:「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第186條:「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依您所述,您係主張對子女有會面交往權,在您前夫不讓您探視時,您應向法院聲請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裁定,於處得裁定為執行名義後,依上開法律第186條向您前夫為強制執行,且在聲請裁定之程序中,您可依上開法律第35條向法院聲請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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