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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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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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7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可能以五年以上重罪且被告有逃亡之虞,而繼續延長羈押之,若目前被羈押禁見,可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以了解案情,討論辯護策略及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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