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收到存證信函的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1 15:48
- 文章人氣:262
- 個人積分:110792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管理費若確實已繳納,則對方之提告即無理由,屆時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1 22:56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1 23:02
- 文章人氣:322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管理費應為單純民事關係,故依您所述應是遭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至於行事費應是裁判費之意思,原則上若債務人經催告而在催告之限期內履行清償者,債務人依法並不構成給付遲延,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可提出此項抗辯,其訴自無理由,會遭法院駁回其訴,並令裁判費由原告負擔。另原告撤回訴訟可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之裁判費,若管委會向令友收取原先所繳裁判費之全額者,亦有未當,可請令友向管委會反應要求聲請退費,將該法院退還款項返還予令友。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