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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毀謗

  • 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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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4 10:46 
  • 文章人氣:703
  • 個人積分:2
  • 1.朋友在網路上引用對方之文章,並在公開場合引用此文章,並說《此為名副其實得網路訟棍》,但並未指名道姓說明此文章是誰?那還符合公然侮辱罪嗎?《名副其實網路訟?》這句話是否有罪?

    2.因為原告在台南,朋友在北部,可以申請《移轉管轄》嗎?

    例如一個在南一個在北可以選取折衷之地台中嗎?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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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4 16:22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4 16:32
  • 文章人氣:217
  • 個人積分:216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 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從而,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 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稱他人為名副其實網路訟是否有罪,應以您朋友發表該言論是否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發表評論而定,如您朋友係針對該篇文章,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並非出於真正惡意侮辱對方之陳述,因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您朋友之行為地應係在他家中,故不論是以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定管轄法院,皆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故您朋友可申請移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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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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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本件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如上述方大律師所言,茲不贅述。另外您詢問的是否有指明道姓的情形,由於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只要對象特定即可,所以轉貼他人文章,並對該文章表示意見,一般社會大眾多半可以認定該意見所指對象就是所轉貼該文章的作者或是文章中所提到的某個人,因此對象應可特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搭配詳細資料,方能有較為精確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