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師好請問,公司單位主管,在不明時間,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監控一位員工的網路 FB 私人傳訊和 emails,並且做成報告,以此評論此人私人生活。後來被此員工知道,要求公司內部調查。公司雖有調查,但不願提供當初的網路監控報告給此員工。此員工認為,自己被監控的通訊內容,自己應有權知道,如果公司不給,請問可由什麼法律途徑請公司交出這份當初的監控報告。Thank you very much.
對方所為,刑事上有無故窺視、竊錄等妨害秘密罪刑,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交付竊錄紀錄,以及損害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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