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好朋友,當初沒簽借據,沒有匯款證明,也沒有簡訊證明 我該怎麼辦 金額40萬
先發存證信函,詳述借款細節及法律主張,從對方的回應中取得可起訴的證據,再對對方起訴,勝訴機會就比較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您所述,您係向朋友要求返還債務,依上開法律規定,您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予對方,請求他返還債務,如渠未於20天內異議,則可依該支付命令向其為強制執行,然如其於20天內異議,您就須依訴訟程序主張您的債權。
然因您並無證據,故您可發函先行向您朋友請求,在對方之回函中或回電中收集對您有利之證據後再為上開之行為。
您好,可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上面三位大律師所言皆為最適當之處理方式,此外,若是日後需訴訟,也可考慮看就雙方借款一事是否有其他人知悉(如:對方可能會跟他人透露有跟您借過錢),再商請其屆時訴訟中到庭作證,亦為可行之證明方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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