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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糾紛

  • johnn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2-01 00:21 
  • 文章人氣:762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1.我跟朋友合資開公司,因業務因素要拿專案,有資本額限制,需做外部資本增資(會計師處理),但內部實收資本不變,但因時間緊急無法讓股東一一簽名,即先簽名送件做變更資本額之用並無其他用途,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刑責呢?

    2.股東因為理念不和逕行要結束並自行離職,但所有的技術資料都沒有建檔及留存,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可構成侵占背信的刑責呢?

    勞煩請教告知,感謝~

    johnny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2-01 13:55 
  • 文章人氣:272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1、簽署股東名字之行為,並未得到股東之同意或授權,故有成立偽造文書之問題。

    2、未保留相關文件,未必即成立侵占背信,但若您的職務內容須建檔或保存文件,則獲有構成可能,詳細情形,須依具體情況而定,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