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請問,如果當初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後,一直到判決後,有增加醫療費用,但並沒有在提出損害賠償後另外追加,假設一開始提出10萬的醫療費用,最後法院判決醫療藥要給付10萬,在中間,判決前有另外增加3萬,判決後又增加了2萬,那增加出來的這部分,是否事後還可以向強制險要求
另強制險規定2年內要請領完成,但無法在2年內完成醫療行為,是否一定要預估到未來醫療,因為連醫生都不知道,到底每年的復原狀況如何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於訴訟中表示僅就已經發生之損害賠償,不包含未來的,還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2、倘若有和解,一定要記載僅就過去的醫療費用賠償,不包含未來的。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於訴訟中表示僅就已經發生之損害賠償,不包 ... (恕刪)
1、可以於訴訟中表示僅就已經發生之損害賠償,不包 ... (恕刪)
您好~
可否另請問,如果本次求償10萬醫療費用,法院判決時也判決10萬,但於民事附帶刑事提出後,又有其他醫療費用產生,並於判決後也有醫療產生,可否就未判決到的醫療費用向強制險要求理賠?
如果未於事故發生超過2年內~謝謝
強制險的給付多以項目及金額作為限制,非以時間限制或是以起訴判決作為界線,建議應該直接詢問保險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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