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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超速 差點撞上小孩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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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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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對方在地下室超速的部分看住戶規約或管委會會議中有無對此做出處罰的規定

    可以依此請求管理委員會處理

    至於在可供不特定大眾可見聞的場所公然怒罵你們沒水準這有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的罪責

    你們可以斟酌看是否要追究

    至於住戶規約可以就管理大樓事務的權利義務做出規範

    對於地下室限制騎腳踏車如果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合法通過

    自然有拘束力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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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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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地下室停車場並非道交條例中所稱的道路,所以就必須回歸到社區規約對於地下室空間如何約定使用而定。依你所述若地下室限速20,則表示住戶需遵守地下室行駛不得超過20公里的限制,而這只能依社區規約處理,無法援用一般外面道路交通警察開罰。

    2. 地下室應屬空開環境,而罵人沒水準,實務上曾有構成公然侮辱的案例,但若刑事不構成,至少民事上應可對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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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0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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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敘述狀況可能很難舉證判定誰對誰錯?  以下幾點從不同思考角度提供斟酌參考:
    1.一般地下室死角樑柱很多,光線也不如戶外光亮,除了駕駛行車需花更多心思留意,
      放慢速度,小心駕駛外,行人行走如隨意跨越車道或突然衝出,其責任可能反而較大.
      若放任過小的孩童嬉戲玩耍而發生意外,家長說不定還可能有連帶相關責任.
    2.雖然地下室不屬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但一般交通事故是講求路權與實際狀況
       來判定肇事責任比例,
       基本上支線應禮讓幹道,也就是說如果行人或車子從支線突然衝出或搶快而未禮讓幹道車輛,
       即使幹道車輛駕駛有超速之嫌,甚至無照,肇事責任還是支線車輛佔大部分.
       頂多超速的部分只能以道路罰則另案辦理. 也就是說行人未依規定行走應走的路線,
       突然衝出車道給正常路線行駛的車輛撞..行人所擔任的肇事比例可能還比較大.
    3.一般地下室非道路,論定車輛是否超速,首先是如何舉證認定問題?
       即使是一般道路,警察單位也只是第三方公證證人,警察也很難直接斷定誰對誰錯?
       實際肇責還是應提相關資料送交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雙方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