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資糾紛
- 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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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30 13:29 最後編輯日期:104-01-3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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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103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28日向公司申請特休假二天,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27日向公司申請產假五十六天。但我於103年11月27日身體感覺不舒服就到醫院做檢查,醫生通知應生產。因此通知公司我103年11月27日生產,公司就告知我產假從103年11月27日開始,104年1月21日止。
公司薪資發放方式為當月二十五日及次月十日共二次的方式發放,且於次月十日發放時代扣職委會錢。
產假103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30日薪資於103年12月10日發放。公司於該次扣了我全勤獎金及其它等。 產假103年12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薪資於103年12月25日及104年1月9日發放。公司103年12月25日薪資並未給付。 產假104年1月1日至104年1月21日薪資於104年1月25日及104年2月10日發放。104年1月25日薪資並未給付,104年2月10日時間尚到。 公司於104年1月29日電話告知,103年12月25日依現金存入之2,500元,職委會生育禮金2,000元要於104年2月10日薪資中扣回,500元的生日禮金不扣。 當時生產公司員工包括老闆娘共11人,以一人500元,總共5,500元合包禮金給我,因老闆娘不滿我未提共公司員工11人每位一個蛋糕為由,要請不滿的員工簽名,並依此為憑,於104年2月10日薪資扣回禮金。 1月份時我向公司提出育嬰假申請,公司開始二個條件:第一條件 育嬰假期滿回到公司調職並降薪。
第二條件 書面上簽領資遣費29,000,但實際沒有發放。
因為要做出選擇公司才願意蓋育嬰假申請給我,因此我選擇了第二條。
我於104年1月26日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公司這幾天一直來電告知,我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對我比較不利,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如此處理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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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3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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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2、依法您可以請求維持原職務、職等或是要求資遣+短給的薪資。
3、資遣的部份必須看您的年資平均薪資計算。(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29,000是否合理)
4、建議還是進行申訴,您撤回申訴,則本來可以請求的相關訴訟補助之類的,可能都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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