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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調職

  • 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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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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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本人目前任職日商公司工作已近滿14年從基層作業員晉升到目前的職務為副股長(已擔任5~6年)期間有調動過部門目前所任職的部門為8個多月而近日公司告知本人要再次調動其告知原因為不適任(部門主管無法提出事證)而調動後所要做的工作是到生產線上做打掃環境~本人自認工作上並無缺失而公司這樣的安排本人也表達不接受~(調職薪資不減) 請問公司這樣的動作是否已構成"惡意調職"?有無違反調動5原則? 本人是否應對公司寄"存證信函"及到勞工局申訴~而存證信函內容要如何寫比較妥當呢?本人是否可直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可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遣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要求呢? 懇請解惑~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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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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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確實有機會爭取資遣費,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應以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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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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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之,同時與公司協談資遣費用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