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欲離婚,財產均分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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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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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你的問題,我查了一個近似的判決…如果婚前財產換成錢混到婚後財產而且隔的時間有點久,其實有可能最後被認為無從證明是婚前財產變賣而來。不過…如果是短時間內變賣換現,對方要證明是婚前財產換現的話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才是
判決摘要:
「 上訴人就李○順出售所得價款如何運用?款項之直接流向
為何?並未能舉證證明,尚難遽認李○順係直接將售得價 款購置附表一之不動產。且參酌上訴人自承:李○順尚有 七名子女待扶養,李○順曾捐獻「至陽宮」83萬元,以及 「鳳儀宮」之至少百萬餘元,且為子女購置不少房產,而 被上訴人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 ,足認李○順將售得價款供生活、為子女購房地或為其他 投資,則李○順運用售得之價款,或有盈虧,多年陸續再 為購得附表一之不動產,自難認係婚前財產直接轉換,且 被上訴人與李○順結婚長達30年之久,附表一之不動產又 為婚後10餘年始購買,益徵尚難僅憑李○○曾出售婚前所 有土地得款,即逕認該附表一之財產應視為婚前財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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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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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5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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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二、慰撫金。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慰撫金。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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