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遺失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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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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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2、倘若有,則縱使遺失影響也不大,雙方可以另外簽立協議書,記載雙方權利義務即可。
3、反之,則不論雙方如何約定,倘若有善意執票人出來主張權益,則倘若未聲請公示催告等,就票款關係無法提出抗辯。至多是向對方求償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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