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為了賺錢想至柬埔寨幫製毒販處理帳款。我想透過告知其罰則來嚇阻他不要以身試險...但是看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部分是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和轉讓毒品等有對應的刑責,卻沒說到"協助"毒販/製毒工廠營運需要負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是不是我看錯了法條?
如果在柬埔寨被當地警方查獲,是要依據當地法律或是遣返至台灣判刑?
又朋友先前被騙做人頭,現在已經是詐欺被告的身份(仍未結案),依法是否會限制其出境?
先謝謝各位律師專家的幫忙...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其協助的程度,可以認定是幫助犯或是共犯。
2、有無境管必須看該案是否有下境管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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