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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情況適用刑法306侵入住宅罪嗎

  • 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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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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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開店做生意的,事情是這樣的...

    女同事(以下簡稱A)跟前男友分手了,但是前男友不甘心,每天都來店裡打擾A,

    A在跟客人介紹商品,前男友就一直跟在A旁邊,然後一直假裝問商品,

    搞得大家工作心情都很糟...

    我有上網大約查了一下,不知道是否可以用刑法306表示我不喜歡這位先生進來店裡,請問這樣可以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問我該怎麼表示或蒐證呢?

    拜託了 版上各位...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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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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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有爭議,因為倘若是店面,則性質上具有公眾得自由進出的特質,是否完全可以適用於侵入住宅,應有疑義。

    倘若要提告,應該要蒐證,證明我方已經明確告知,不願讓對方進入,倘若對方再進入,將提告,並且對方仍然入內的證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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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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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個,是要有證據,所以錄音是一定要的。因為你們店裡面是公開場合,而且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錄音不會有問題。

    二、306條有一部分是規定,受離去的請求而滯留其內,如果你們都跟他說請他走了他還不走,就有可能構成這個部分。據我查詢判決的結果,曾有判決有罪的前例。

    三、商業考量,訴訟不是萬能的,尤其是你的店雖然有四個角,卻不會跑,如果他挾怨報復,對你也未必是好事。因為前面這個規定的其實是小罪…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是否以刑案處理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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