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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班費及規章

  • 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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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3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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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做服務業的

    一個禮拜休一日、有4天的時數是9.5小時、另外2天時數13.5小時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勞基法規章 

    才知道工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費、這部分公司也沒有算!

    這份工作做1年多,想要離職,3月中提離職了,如果已經跟對方說6月底離職

    但是因為公司要我們簽1年合約違約要罰錢,這樣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嗎?

    因為有看到勞基法說就算簽約 但是只要提早跟雇主說 合約是不生效的!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決疑問! 謝謝唷!! 由於我只是計時工讀 不知道勞基法規定是否只限正職人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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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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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讀生還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2、就您所述的狀況,雇主恐有未給予加班費的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倘若雙方有簽約必須待滿一定年限,倘若我方任意離職,恐有違約金的問題,但是可以爭執違約金過高或是沒有必要的問題,此部分必須閱覽契約書而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