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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法第15條與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

  • 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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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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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對於一些法律用詞有一些疑問,關於遺贈法第15條所提到的"視為遺產"與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所提到的"視為其所得遺產",有何不同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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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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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稅法的部分,視為計算遺產稅的範圍,倘若因此達到申報繳納標準,必須依法處理。

    2、民法的部分,視為已經該繼承人取得之遺產,也就是這個部分的財產就當作該繼承人分到的遺產,但是多不退,少可補。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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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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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遺贈稅法是基於租稅考量,避免被繼承人脫產規避遺產稅,因此應視為遺產計入課稅;民法係因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同時為平衡保障債權人權益,避免被繼承人脫產規避債務,因此應視為所得遺產,繼承人仍應以此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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