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我身邊經歷的一個問題:
有一個同學的父親在民國96年時去世,他的繼承人除了我的同學的媽媽外,還有另外一個姊姊(繼承人有三位),他的父親在民國95年的時候,將一棟價值約700萬的房子贈與給我的同學,不過他的父親因為賭博的關係在外欠了大約500萬的債務。想請教的是:
*關於房子的價值700萬元須要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嗎
*關於500萬債務的部分,繼承人應該要如何處置呢?
*另外,也想順道請教,那些債權人會如何主張呢?
您好!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房子要納入計算遺產稅;債權人會要求拿脫產的房子來還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房子要納入計算遺產稅;債權人會要求拿脫產的房子來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房子要納入計算遺產稅;債權人會要求拿脫產的房子來
您好
謝謝您迅速的回覆:)
*繼承人對於債務部分該如何處置?是用民法第1148條嗎?
*債權人是否會主張民法第1148-1條?
不好意思,我想說有法條的引用會更有力,煩請律師協助:)
您所述的繼承發生在民國96年,當時尚無民法第1148-1條可適用,依96年的法律,債權人可依民法第1148條要求繼承人承受全部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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