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
- 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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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9 02: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4-19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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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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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9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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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必須證明您係在用強暴、脅迫、恐嚇等的不法手段逼迫她,且證明您女友不是在自願情況下,但因為你們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對方願意為你生下小孩,可見有感情的成分居多,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您與對方在104年7~11月仍聯繫頻繁互動良好,包括對方的親友、出遊照片等。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以便將來在檢方開庭時,不會做出對您不利的指控,且可協助您向檢方聲請測謊及親子鑑定,若最終您被判不起訴,可向對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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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9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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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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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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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0 03:30 最後編輯日期:104-04-20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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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您好
我們當時是18歲19歲左右 已經成年 現在已經21歲22歲了
我們是在104年1月份分手 之後從此沒有再連絡
他是過半年才向警局報警的
據員警跟我說的話是 104年7月份~11月份之間
而他也跟我說 根據我的說詞與筆錄 有可能是合意的判法
我家人可以替我作證
至於對方手上握有的證據我完全不知 員警有告知我 這段期間盡量不要找對方談話 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煩
請問律師 因為我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所以沒有錢可以請律師 所以我只能夠問律師您 我目前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做 因為我真的沒有強姦逼迫誘惑等等之類犯罪的行動
我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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