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新公司任職三年左右,公司在兩年前申請掛牌興櫃
在當下因增資需求開放旗下員工認股,在認股時有簽署一份
簡陋的合約,大致上是說明認股後三年內不得離職,因當下
此合約公司完全沒做說明,只要求我們簽字,合約上也沒有
蓋上公司用印大小章,就是簡單的簽名形式而已;現在我因
故離職了,由於公司在一年前已將我所認購之股票張數全數
匯入我私人戶頭了,現在接到公司的電話說明,要求我在指
定時間點將股票全數依市價賣還給公司,賣出所得扣除自己
當初認股的金額後,將差價退還給公司,我想詢問的是,我
有義務照公司要求交還股票嗎?因我一直認為這批股票並非
公司分紅配股,而是增資認股,並非公司贈與,而是自己花
錢買的,公司有權利回收我的股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