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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103-08-06 20:51

您好,

我查了公司法, 裡面都是說明公司的相關法條, 並沒有看到行號設立的相關法條.

所以想請教一下, 行號的設立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呢?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

資本登記的金額大小是不是和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無關,

行號的資本登記金額大小只和登記程序(手續)有關係

每月營業額才會合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有關

請問這樣對嗎?

還請您協助了,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愛 103-08-05 13:27

律師您好:

工作不到兩個禮拜,無故曠職,今天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裡面說到,公司花了兩個禮拜的時間訓練我,要由我來賠償,並提到除了依公司法曠一扣三的規定處罰外,我不誠實的行為更不應被廣為應用,特發存證信函告知倘因此造成公司其他無交代及走人的工作失職損失時,要由我來賠償.公司做這樣的舉動是為什麼? 沒有領薪水,也沒有損壞公司名譽等,離職後不曾提起該公司的任何商業機密,工作期間我也忘記是否有簽署任何員工守則的文件,想請問,收到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嗎?是公司想嚇嚇我嗎? 我知道自己這樣的行為不可取,也自我反省,但初次收到存證信函,我不知所措.

 您好:

您既然已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則亦應忠實履行受雇義務,

否則雇主亦可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以您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而終止勞動契約,請求您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故請您還是盡量與公司協調後續善後事宜,以免遭受訟累

並應盡速釐清是否曾與公司簽立任何書面契約約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小愛 103-08-05 14:2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既然已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則亦應忠實履行受雇義務, ... (恕刪)

您好:

我對法律知是較為薄弱,公司既然已經終止勞動契約,那我應該負的責任可能會是什麼?

若無簽屬任何書面契約,僅簽署辦理勞保健保相關資料,那還有關係嗎? 存證信函,在新公司那邊看的到嗎? 若幾天內沒有收到檢察官傳訊的信件,那是不是可以不用理會此信函呢?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小宇 103-07-01 10:33

對方是同學,去年5月在大陸開手錶銷售店,本身是該公司法人另有2位大陸籍股東,去年年底時,邀我投資共同經營,投資說明書僅郵件往來,我看了郵件內容答應其要約,付投資金10萬rmb(因人在台灣所以我把這筆錢以台幣匯率匯入同學媽媽帳戶裡),我們雙方沒簽訂只有依照郵件內的投資說明書來進行,付了投資金後,我有拿到該公司的出資憑證(上面有公司章及三位股東章以及工商局注冊的出資憑證公司字號);投資說明書內容其中一項自2014年次月開始以投資金的6%作為薪金返回 ,2014年2月及3月都有給予(同學是透過在台灣的親朋好友匯錢到我爸的銀行帳戶內),但4月份開始至今就沒再給予,經多次催討藉故拖延,我該怎麼做呢? 是能在台灣提告嗎?還是只能去大陸提告? 又能告對方哪些?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1 11:33

您好,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您朋友具有詐欺之故意,即當初邀約您投資時,其自始就不打算給予您分紅,或是其所稱投資之標的並不存在,並施以詐術騙您交付其金錢,才足以成立詐欺罪。若您朋友是臺灣人,即可委任律師在臺灣提告詐欺刑法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時保留所有證據,包括郵件內容、匯款明細、投資說明書等資料。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1 16: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投資契約給付相關紅利,若對方均置之不理,您亦有對方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可委任律師為您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mi 103-06-26 16:15

您好,我在奇摩拍賣販售自國外進口之貨品有繳關稅(台灣也有販售)賺取價差。

昨天收到奇摩拍賣管理通知告知我販賣的商品已違反著作權法而將商品下架

因為完全不知道在網路上copy圖片會違反著作權法,也在此版爬了許多文章

才知道很多人都因為誤觸著作權法。

不能為自己犯的錯逃避,只是想將傷害降到最低,畢竟是初犯且不知情

今天早上有打電話至原廠法務部說明為無心觸法,但該公司法務人員回覆"因主管在開會晚點電話回覆我"但至今尚未接到回覆電話

有點擔心原廠公司提告,我該如何是好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6 16:23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趕快跟擬定一定金額對方和解,若否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

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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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103-04-29 20:44

律師你好:

行經某路段,右前方有停在路邊的小客車沒打方向登開出馬路,我減速慢行慢曼繞過汽車,我後面在的朋友聽到煞車聲音,後坐朋友轉頭看到後方有摩托車傾斜,但當時後方朋友還在幫忙一起關心旁邊的小客車還在往外行駛,所以就不以為意,後來我往前行駛一段路,後方朋友轉頭看~說看到那輛摩托車已經倒地,問我是否要回頭去幫忙一下,我說應該是後方摩托車也要閃避那輛小客車跌倒的,他們應該會自行處理,然後我們就走了,結果隔天一早接到交通大隊打電話來詢問,是否經過某路口有發生什麼事故,我說後方朋友有看到,結果警察就要我騎著摩托車過去讓他們看看,當天晚上我到警局,警察說察看我的摩托車說有痕跡,三個小點. 後面輪子與煙檔管內側有塵土被刮走痕跡+後車燈下方有對方菜籃子的痕跡,說後方車子應該是輪子有卡到我的煙檔管跟後輪裡面碰到,問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回答不知道我真的沒感覺到~後面有發生事故是後方朋友在我行駛一段路後告知我才知悉的,結果現在警察就認定我是對方撞到的前方摩托車,說我不在現場變成肇事逃逸,真是嚇到我,雖然後方車子是小擦傷.摩托車也沒什麼損傷,但我還要吃上肇事逃逸罪名,真的很恐怖,明明不知道狀態被警察這樣告知,真不知道如何處理。警察後來給我看監視器,是在案發地點遠遠的下個路口,拍到一輛小小點的摩托車倒地,然後他說依照那個路口去找每輛經過的摩托車確認。當然這是在幾乎做完筆錄的時候才給我看的,我要求警察給我看清楚的後方車輛有確實撞到我的影片警察說沒有。

後來警察找來受傷的阿伯到現場進行比對痕跡,然後對我進行筆錄,我也是照上方講法做筆錄,最後警察說一定會被傳喚一次,我問警察如果被傳喚會問我什麼?他說檢方會問我認不認罪,我問警察我要如何回答,警察說回答:我認罪~但因為對方也傷害跟車子損傷,所以要我請法官從輕量刑,警察也教我要打電話找受傷的阿伯出來和解看是多少賠那阿伯一點醫藥跟車子修理費之類,但我是到警局警察進行比對痕跡跟我說有接觸才知道後方有車子碰到我,(如果我今天知道為什麼我要離開。我是被撞的人,然後警察找我去我又在騎著摩托車原封不動去讓警察一一比對,有這麼笨的肇事逃逸者嗎)

今天受傷阿伯打來約我去警局調解電話中阿伯說趕快調解對我比較有利,他說他沒有要我賠什麼,還一直跟我抱歉讓我要賠什麼大條的(我在猜他的意思事後面如果被起訴我要賠易科罰金之類).今天詢問公司法務是說去協調什麼要求都不要答應. 因為一旦答應就是我認罪,請問是這樣嗎?好多人跟我講好多說法,聽得我越來越亂,真不知道如何是好。請問我現在是在警察告知有接觸痕跡後知道這件事情,這樣我就是肇事逃逸嗎?為何警察都沒講到對方沒保持安全車距跟那輛小客車未打方向登切出?

 

沈恆 (沈律師) 103-04-29 21:50

您好!如果確實有撞到您的車才倒地受傷,是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請您先別慌保持冷靜,因為您的情況較複雜,是否應該與對方成立調解,後續又該如何處理,除了看警方現有證據外,也要視您警詢筆錄內容及雙方肇事情況而定,這涉及整體綜合判斷,建議您找值得信賴的律師諮詢,一起討論找尋對您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30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爭執您無肇事逃逸之故意及犯意,亦無肇事之認知,但仍應試圖與對方和解,以求緩起訴或不起訴之空間。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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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確實沒有發生擦撞  這應該是沒有逃逸的故意  建議你還是可以先這樣爭執  畢竟警方目前掌握資料未必能證明事故發生跟你有直接關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idoso愛動手 103-04-10 18:03

律師您好:

前年和朋友共5人創一家公司開了工廠,公司負責人及管帳務的股東是一對姐弟,直到去年9月份公司的財務報表一直提供不出來,於是有2位股東被迫一半股金被吃離場,剩下本人與那對姐弟股東,近日查看了公司的幾本銀行存折發現,(1)看不出股東姐有出資証明。(2)股東弟於103/01/02日將公司買設備的金額未經股東會上提出,私自匯回自已帳戶,又在103/01/15日及3/15日這兩次股東會財表上還是把那筆161萬金額掛在帳面上,造成財報表上的虧損要股東們按比例分擔。(3)工廠設立同時股東弟所找來的水電工程,費用於四次請款單上的請款人簽名均不同,有造假冒領嫌疑,費用前後相加40餘萬元。(4)多筆公司支付廠商貨款錢,其物品都用在自已私人上,由公司買單。(5)申請名目是支付廠商貨款金額21萬,以股東弟名義開支票出去,公司匯款對像竟是股東姐私人戶頭,並無匯給該廠商等等,嚴重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

想請問律師,因股東姐弟兩人在合作上已失誠信,本人想全額退股,該如何向股東提出告訴,以保個人股東權益~~謝謝

是哪種公司?可以來電討論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已嚴重被侵權了,人、身權益不可受人欺與詐,您可提供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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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所謂合夥開公司,他有數種型態,有限無限或股份有限,甚至只是商號,每種方式去退股的程序都不同。另外提告的部分,建議可以將資料備齊後,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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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4: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相關行為可能涉及刑事侵占背信詐欺等罪,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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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y 103-03-30 11:25

您好:

        想請教一下,任董事期間是否勞保年資無法計算,但本人並無領取任何董事酬勞,所領之薪資皆為勞務收入,是否有相關判例可以申訴,董事長也未按公司法招開股東會重選,每三年因是股東又在公司任職,不得不簽董事願認書,前幾年也為了營運貸款方便登記經理人,讓銀行貸款利率好辦,但無實務經營,薪資公司也一直以多報少,日前已執意辭退董事,公司也開股東會重選,但遲遲不變更已經影響我的育嬰及股東會決議將我資遣後的勞保請領失業津貼,我該如何?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勞保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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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2-27 12:42

我們家樓上和隔壁都住有外勞,約十幾二十人不等,他們比較早起床,行為舉止粗獷任性,總在早上6-7點間弄出不少聲響。我們家人幾乎每天都會被這些聲響吵醒,精神和健康上都大受影響。家中成員有心臟病開過刀需天天服藥且定期到醫院回診者,每每七早八早被吵醒更是吃不消。

一年前曾向外勞所屬公司說明外勞擾鄰的情況,諸如:唱卡拉OK、播放音樂音量過大、亂丟煙蒂紙屑、開門關門及使用器具聲響過大、沒事就站別人家門口喝酒抽煙講電話…雖有改善,但不用太久就故態復萌。

總覺講過再犯、犯過再講實在不是辦法。又覺該公司負責外勞事務的主管、職員並無認真對待。例如:多次告知他們外勞可能噪音擾鄰的時段,卻從不見該公司台灣籍主管或職員在該時段到場了解實情。

該公司一貫的回覆就是:已開會向外勞說明、已向上級反應、己指派外勞班長注意。

由於生意投資失敗,我們家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再買房搬離。面對這種處境只能向工作單位請求調班,以便中午能夠返家補眠。雖然我們家人一向善良對事,不輕易與人爭訟。但我本人還是無法釋懷,想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幾個問題。


1、如果我家中成員因噪音中斷睡眠而損害健康或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有醫生開出證明也有半年以上的錄音舉證。是否能對外勞所屬公司提出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應控告公司法人?還是該職主管職員。


2、我國的法規是否允許外勞(這裡專指工廠外勞)住在住宅區,允許工廠將老舊公寓充當外勞宿舍。如是,不曉得有沒有什麼配套措施規範外勞不良生活習慣。

3、資本家於我無滴水之恩、我於資本家無半毛之債。企業為了賺錢節省成本將大批外勞安置老舊社區,困擾窮困居民。這種情形應向哪個政府部門陳情才有可能改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您得對其起訴主張對方侵害您居住安寧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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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為對方製造噪音行為 認為侵害身體健康  可以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排除侵害   2.但刑事上要構成傷害罪  主觀上對方可能不會有傷害的故意  要成立傷害罪應該有困難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103-02-27 19:53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因為對方製造噪音行為 認為侵害身體健康  可以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排除侵 ... (恕刪)

 

感謝您有針對問題回覆。我知道民事官司可能得到金錢賠償,不過法律若無法針對外勞宿舍管理者造成他人的痛苦進行懲戒…我會覺得意義不大。

因為我們這一年來對宿舍管理者三請四拜託,懇請懇求的希望他們好好處理外勞擾鄰的問題,但他們一直在虛應故事連表面功夫都愛做不做,最後甚至不理不睬,令人氣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您必須提出您受有傷害結果之相關證據,方有可能成立之。或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惟若您欲提起訴訟,您均須盡相當舉證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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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8 19:5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感謝房律師百忙中補充說明。

我們家中患有心臟疾病的家屬曾開過刀,一直以來在成大就診情況都很良好,唯三年前搬入現宅經常被外勞的噪音影響,以至睡不成眠。一年多前走樓梯又開始會喘。為此,敝人寄掛號信至外勞所屬公司說明彼外勞員工各項擾鄰情事。該公司也派人到我們家中了解情形。之後卻沒多大改善,直到向該公司陳訴民法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等關於擾鄰部份的條文才明顯有收斂。不過也是隔一陣子就重犯一次。

 

期間,彼此溝通不下十回而成效不如預期,於是敝人半年前針對夜間睡眠時段(23:00-07:00)開始錄音。錄到的聲音有:不明重物撞擊聲、走樓梯蹦跳聲、用力甩門聲、類似轟趴音樂聲、近似喊叫的說話聲…等等。

 

由於醫院方面每隔三個月回診,領取慢性疾病處方籤一次。又半年、一年各做一次超音波和驗血之類的檢查。睡眠被中斷的情形有告知醫生。另,我患病家人並無抽煙喝酒等不良惡習,生活規律,唯近幾年睡眠品質欠佳,原因不外乎來自外勞異於常人的生活習慣而製造出來的聲響,無它。

 

敝人對外勞並無成見,但認為引用外勞需負管教責任,使其順習本國法規。對外勞安置住宅區可能影響他人住家生活等情事,應事先歸劃對策。對近鄰反應外勞問題應嚴肅處理,而不是只管賺錢不顧他人死活。總之,敝人對該公司的感覺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儘管他們不是公務人員。

 

為此才詢問刑法上的相關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尚有一問題,即是因果關係之疑義,是否相關傷害均由於外勞所影響,若能證明具有直接關聯,方有機會構成該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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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 103-01-16 12:11

律師您好,

我現在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朋友想要買我的股份,我查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公司,第111條,裡面規定 :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
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
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
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那我的股本 100萬,朋友願意以150萬跟我買。如果不同意轉讓股東
是不是就必須以150萬吃下我的股份。煩請指導,謝謝。
林小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案例依該法條之解釋,不同意之股東可以主張優先以150萬元向您承購,您可以發函通知其限期承購,若其逾期未承購,則應為同意轉讓,即您可以以150萬元轉讓股份給您朋友,且為避免糾紛,建議您們應明定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函詢問其他股東有無意願以150萬元購買之,若確定無人有意願購買後,您方可賣給其他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10 21:24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煞祿 103-01-25 01:42

上訴嚕 因為公司營運及薪水問題是取決老闆給多少 會計小姐計算後發給

所以你可以跟法院申請更審,並且對當時期間之負責人 個人名下申請賠償 或者假扣押動作

其實每個官司 只要有新事證 或者你用其他法律條文提告還是可以的

不是結案就不能審 只要新的證據就行

(我會這樣子說因為我朋友就是判刑定讞 後來有新事證他提出非常上訴申請 )

附註一點:既然是公司與員工有糾紛,當時期間公司登記的是負責人

何謂負責人 就很清楚了 所以我覺得你找的法扶有問題 個人觀點不同 打的官司結果就不同

所以你可以考慮看看 自己寫狀紙 不懂再發問

煞祿 103-01-25 01:48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1MC101403-1.pdf

這給你參考一下 他是PDF檔案喔

-----------------------------

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發布日期:102年01月30日(公司負責人)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函釋內容: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股東或      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      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經濟      部五五、六、二七商一四五八五號)    △科處罰鍰之對象與數額問題      查公司法所定罰鍰金額,係科處之最高標準,應由執行機關視其違反情節輕重適      當量處,但如規定普遍減輕處罰,無異以命令變更法律,於法不合,仍希按個別      違犯情形妥適執行。至於公司法規定各科負責人罰鍰,是否所有負責人均應負責      一節,除執行業務董事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應各別負      其責任。(經濟部五六、二、二三商0四0九二號)    △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是以,本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經理)自      可依上開規定,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經濟部八四、三、三一商二      0五一七四號)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略以「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若政府或法人為公司      股東,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以代表當選之      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經濟部九二、九、二九商字第0九二0二二00四九0號)

103-01-10 21:16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勞動契約既然存在於公司與您之間,是若公司法代理人未曾出面明示願意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者,基本上您依法並不得請求該法定代理人須對公司之債務負責清償。(法扶之審查意見於法尚無不合)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1-11 00:01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對於民法第272條有點太文言文,我不太懂此條想表達的意思,能否請律師白話的講解一下? 勞動契約部分,當初工作沒有簽任何文件契約,且此工作是負責人邀請我去上班,而不是我主動去應徵的工作,之後負責人完全用口述工作待遇與注意事項,之後就開始上班,這部分可以算是負責人與我的勞動契約吧? 請教若公司法23條不能用,而我又只有對公司的支付命令,但公司名下無財產,我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法第272條規定,簡單說,即是您無法要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同一責任。公司之法人格獨立,與公司負責人無涉,公司債務毋須由負責人自己之財產負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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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8 08:13
之前公司法代理人向我借錢,已於法院當庭和解並確認該筆金額,日後我要向公司法代理人申請強制執行,但發現現在這間公司(簡稱A公司)早已變成空殼公司,已變成另一間B公司,但是另間法定代理人並非同一人,可是所有資源都是使用目前A公司資源,很明顯B公司法代理人只是A公司人頭,又苦無証據,這樣我日後申請強制執行會有問題?因現在A公司被掏空,強制執行A公司沒錢,我可以指明由法定代理清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能否對該負責人強制執行,則需視您們當初和解筆錄如何記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已經確認a公司已經清算解散了嗎?這點要先確定,另外和解筆錄要看過後才能知道可不可以找法代負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約定應該為如何之清償而定,及該A公司是否已清算完結。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27 03:26
1、公司股東會於6月份決議清算通過,但清算人遲遲未做清算,其餘股東能否強制執行? 2、公司成立期間因公司法代理人涉嫌侵佔公司資金被提出刑事告訴,最後因告訴人並非直接受害人而不起訴,且全案不可上訴,但代理人確實有侵佔公司資金且有証據,因為這樣就不能上對此提告? 3、公司成立3年,期間尚未開過股東會(唯一一次是決議公司清算)且公司所有重大決議都未經股東同意,法定代理人自行決定,且不準股東查公司的帳及管公司的任何事,法定代理人提出公司虧損嚴重,所有虧損需股東分擔,請問股東完全無法得知公司任何事,該分擔公司虧損嗎?

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怠忽職務有行政罰鍰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有業務侵佔的行為的話,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要看一下不起訴書才能正確判斷,不起訴後要不服也不是上訴,是再議,另外公司債務的問題,既然進入清算,就要看清算人所列帳冊是否合法正確,重點還是在清算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2-12-27 10:07

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是「有限」的;「所有虧損需股東分擔」應僅限於股東已繳的出資額,而該出資額已轉成公司資產,若公司資產已經賠光,股東並不需要另外出錢分擔虧損。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而復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董事清算人監察等均為公司之負責人,本案其若有未盡其注意或忠實義務之情形,股東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lva 102-11-19 14:47

律師您好:

我上各月初接到離職公司主管電話(全程錄音), 說客戶來公司辦保單還款, 我是收件人, 客戶除了給支票還款, 還給我現金, 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併請客戶簽名確認! 結果離職公司主管要我再次確認是否當時有收現金, 還要我再去公司簽一份確認書, 我說, 已離職1年多2年, 很久了不記得, 若當時紀錄書沒寫收現金, 那我就是沒收, 並且這是公司法務要處理的事情, 所以拒絕去簽確認書.

結果, 今天離職公司主管又打給我(全程錄音),說客戶要告我, 公司基於保戶員工立場, 再跟我確認是否當時有收倒戶現金? 我說:1.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且客戶簽名確認! 那就是沒收現金. 2. 我當時在職時, 若當時公司規定不可收客戶現金還款,我ㄧ定是照公司規定做, 沒收現金. 3. 我只能確認上述兩點

離職公司主管說, 他們還沒向評議中心跟客戶提, 請客戶提出我有收她現金的證據, 若到時客戶, 確實是污告我, 我是否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我說: 我不懂, 要如何回答? 她說, 若證實客戶污告, 我可以反告回去, 要求賠償. 我說, 那不就變成是我跟課戶互告, 你們公司法務置身事外? 可不可以請你們法務自行處理, 她說: 那你是要委託公司法務幫你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我說請公司自行處理, 不要再煩我了...

請問律師, 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我接他們的電話都接到快精神崩潰, 可否告這間公司? 明明紀錄書都寫的很清楚,文件也在公司, 是很清楚的事情, 為何要一再的要我確認?\\

感謝律師回覆

公司有跟您說要告您什摩嗎?業務侵佔背信?再請來電討論

另外,沒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溯權這回事

elva 102-11-19 15:12

 謝謝黃律師回覆

離職公司只說, 客戶要告我有收她現金, 沒說告我: 背信.業務侵佔... , 要我一再證明沒收客戶現金..要我寫確認書並且錄音.

客戶告到評議中心去, 顯然是告公司, 但公司卻說是告我, 很奇怪, 加上公司法務不親自跟我說明,卻派公司不懂法律的客服主管跟我說.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前公司客服主管又打電話給我..

 

 

建議所有對談要錄音,如果您真的被告,我們再來研究,先不要擔心

Sean.K 102-10-17 01:16

我和乙方訂有一份裝潢合約,如果我可以提出證據,使乙方成立偽造文書罪:

1.該合約是否即成為無效之文書?我即無法依合約內容向乙方要求損害賠償

2.該文書有律師看過,但竟無法確切認定是公司約或乙方個人約?該約1月簽訂,5月查詢發現乙
   方公司在5月遭廢止,偽造文書罪判決一般都不重,而損賠又不一定成立,則該偏重個人約或公
   司約來認定較好? 如果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詐欺,是三罪皆成立,則是判三罪?還是競合?

 

第一頁:受託人:(原本就列印)王XX (乙方)   加蓋印章(無簽名)

             [合約內容皆是以乙方稱呼]

第三頁(最後一頁):    [以下皆無任何公司大印]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王XX親自寫,查是一虛擬公司)    乙方簽章:簽名 (但無蓋印)
統一編號:卻留身分證字號(但不知是真否其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原本就列印)王XX  加蓋印(無簽名)
身分證字號: 空白
住址: (不是遭廢止公司的住址,但和名片上相同)
電話手機號碼

                        
Sean.K 102-10-12 13:02

請問公司法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分別是屬於行政法?如有人違反,是以刑事告訴?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12 16:06

要看具體違反的個別法條而定,有的法條規定有刑事處罰,違反這些法條才可提刑事告訴。以上謹供您參考。

艾力 102-09-13 09:09
律師您好!在下幾年前向非法投顧公司業務購買未核備境外基金,嗣後國外基金公司倒閉而血本無歸(損失四萬美金),事件發生不久即與投顧公司業務和解(賠償台幣40萬),今欲向投顧公司提告(已解散)..是否可依民法第535條,544條,224條或債務不履行(侵權應已罹於時效)之類的法條主張?還是另有其他可用法條?因為投顧公司已解散,就算告贏公司應已無資產(不是在下主要目標)..在下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主張公司負責人(應有資產)與公司連帶賠償?謝謝您撥冗看完此文..祝您全家和樂...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在民事部分,由於您們之前已有和解,是否仍可再請求?此部分可能要看一下您們和解內容以及個案才能作判斷。 至於刑事部分,該投顧公司已似有涉嫌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的問題,不過仍須看個案事實來判斷。 以上是簡略作回覆,詳細判斷部分,建議您可提供更詳細的事實資料,我們再作判斷。 也歡迎您隨時來電詢問相關問題,十分感謝。
Kiki 102-09-10 16:18

???我家老板被告偽造文書,是與公司有關的事,目前移交警局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說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的身份,

那大公司的老板常常被告的,公司那麼忙,老板總不會要一直上警局吧?

我用說明人、關係人的身分去,結果小隊長說被告無法代理

??請問公司法務人員真的不能代理去說明嗎?

依法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辯護人...警方人員禁止您來代理被告於法有據。

eric 102-08-28 01:05

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法第59條的意思是什麼,該如何解釋

公司股東董事即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錢嗎?

另外我想再請問一下公司法第100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如果今天公司資本總額100萬,股東也只有老闆一人,然後向另外三人私簽合約說他們有股東權益並且向此三人索取投資股本的金額,並說此三人有管理公司的責任及義務,但是至始到終,都沒有將此三人列入股東名簿裡,請問這樣還算是股東嗎?而且此三人中有兩人是以先付80%,另外再付20%的方式補足投資股本的金額,請問這樣的情況是?

 

先感謝各位的解答



usta 102-06-21 14:58

我司為一有限公司,由兩位合夥人組成,以下我簡稱甲,另一位簡稱乙,甲方占股六成,乙方占股四成。甲方為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公司營運生產,乙方為一貿易商原向其他製造商購入之商品轉移至目前合夥公司生產供貨於乙方,合夥前雙方並未有任何供貨限制協議,但合夥後乙方始要求本合夥公司只專事生產供貨給乙方的獨資公司,對外不得生產供貨和乙方公司同質產品給其他客戶,94年合夥至今雖然乙方給予合夥公司下單量,但其單量只能維持基本公司開銷,並無法讓公司獲得營利,等於甲方出資最多,卻需受限於乙方不合理要求,且乙方為降低自己獨資公司購入成本,並非全部訂單均下給本合夥公司,而是向兩家公司比價生產,此期間甲方亦因礙於單量不足且員工無工作可做之情況而另外接單,所接生產之商品毛利率亦優於乙方公司商品,乙方非但不諒解甲方為本合夥公司爭取營利是為全體股東利益著想反而憤怒質詢甲方不應接單生產同質商品與其他客戶,其行為單單只為求自己獨資公司獲利,而犧牲本合夥公司。另公司成立當下乙方要求銀行帳戶為聯合印章,故每到支薪及開票用印日子均需乙方到公司用印方能支付薪資及貨款,因而造成甲方經營上的不便。又因乙方為股東關係有權要求合夥公司會計成本帳及客戶廠商資料明細等等,但如以乙方為客戶身分無非是讓客戶知道公司內所有的成本及廠商機密資料,實影響甲方權益甚大,遂因如此,甲方認為實無受制於此不合理之合作關係,欲終止合夥關係。甲方乃於101年1月向乙方提出拆夥要求,但乙方一直使用忙碌為由,除不願意拆夥且不出面商議解決關係,而讓整件事情延宕至今,此事讓我非常困擾,想詢問看看有沒有可符合公司法或相關法律,可讓我合情合理的解決雙方合夥關係,非常謝謝!

 

DAVID 102-01-16 12:27

請問律師開設動產公司之負責人能否與他人共同合夥投資物件?

比方A為公司法代理人A公司為仲介公司

A尋公司內物件經過其專業判斷將可以獲利物件挑選出來找B一起合夥

雙方有協議切結書(盈餘=售出總價總價-仲介費-相關過戶費用)及錄音黨譯文可證明..因房子為A公司業務所開發出來ㄉ案件.下一手買方也是A公司業務的客人所購買,所以B在售出價金回流後從獲利盈餘理提出仲介費給A公司之後當A向B要求分配合夥盈餘時B卻主張2人並無合夥且A此行為違反動產管理條例規定.並主張那原本雙方簽訂之協議書無效....等

請教律師這種人該怎麼對付他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約定,看起來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禁止規定,所以應屬有效,而既然雙方有此承諾,則對方違約時,您方當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對方有可能會否認,此時則應提起訴訟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沒有合夥,不是隨便可以空口否認
況且合夥契約不是要式行為
只要雙方同意,就成立了
這可以從相關的契約文件看出來

至於違反動產交易規定的部分
到底有沒有違反,誰來判斷呢?法院沒判之前,他怎麼認定?
這個也不是他來主張的
畢竟,他也有參與
要主張也是買受人或其他有來主張

韓同學 102-01-03 02:08

近日公司發生董事會所說經理人掏空的問題,董事會召開所謂臨時董事會後要將公司宣布倒閉重整,但是在公司的書信來往中發現下列問題.....

1. 臨時董事會中,只有兩位董事到場,並且在會議紀錄中明白寫出一名董事代理董事長與監察人,另一名董事代理另外一位未到之董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倒閉解散等重大議題時,監察人必須到場,若依此條文,此臨時董事會的正當性是否有問題 ? 又臨時董事會中並無見任何董事或監察人之委託書,依公司法規定,兩位開會的董事是否有法律上之責任 ?

2. 在董事書信中有提到,公司董事要求前總經理將公司成立三年來的所有薪資結構交與董事會,這是否表示董事會至始至終都沒有善盡管理經理人的角色 ? 這樣是否違法 ? 是否為公訴罪 ?

3. 依第1個問題點,臨時會若不合法(無正當性),股東該如何面對其決議(公司宣布倒閉重整) ?

4. 依第2個問題點,公司這兩年的財報都經過會計師、董事長、監察人.....等簽名,這些人又涉及那些法律問題 ?

 

問題有點多,懇請熟相關法律律師能指點小股東該如何自處.......

沈恆 (沈律師) 102-01-03 04:19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若要代理必須公司章程有規定,且要有委託書。否則應認只有二名董事出席,出席數未過半,該次董事會決議根本就不成立。既然決議不成立,不會造成公司損害,並無法律責任可言。而您所述其他情形,或許有管理不週,但可能還不到犯罪的程度,除非有財報不實之情形另當別論。

韓同學 102-01-03 09:23

律師,先感謝您先前的答覆.....

我手上目前也有一份資料,是公司董事會已經查出部份薪資部份是帳目不合的證明(即發給員工之薪資與該經理人在銀行發出的薪資不合==>部份員工薪資被浮報),那這種情況下,是否就有所謂財報不實的疑慮呢 ?  還是一定要拿到證明在之前的財報出來時即以發生此情況才足以證明財報不實 ?

 

麻煩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董事會之決議確實是有問題,股東可以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之訴.

二.財報不實部分,要抓的話,就要拿到之前的財報才能找到蛛絲馬跡,而公司的經理,看起來應該已涉及背信罪,若真的掏空事實,亦構成犯罪.

三.而公司監察人有權力可以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衛斯理 101-12-28 15:14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在今年11月29日因為賣主機送盜版片被偵查隊釣魚查扣兩張後,移送地檢署..

開庭時我坦承認罪,檢察官則表示會以簡易判決處刑,要我回家等判決通知書...

但是至今都還未收到!而在昨天12月27日遊戲公司法務致電詢問和解事宜..

且要我今天寫妥悔過書傳真給他,他會簽呈公司開會是否能用該公司裡的學生專案(3-5萬)和解金替我辦理,我想請問..我現在是否要先跟對方和解呢?還是等簡易判決通知書來再說呢?簡易判決最高刑罰多重呢?在麻煩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1.建議先跟對方和解。2.和解後,請對方交付和解書,且於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儘速將和解書寄送予法院,則有獲得緩刑的機會,即可暫時不需給付罰金。3.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者,法院判刑原則上處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小小豬 101-11-11 10:46

請問律師

某甲 向 乙營造公司借牌興建房屋造成鄰房既我的房屋受損

我先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後來又以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主張乙公司及

其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

請問

如果甲之侵權行為成立的話

1. 我以民法第169條主張乙公司及其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

2. 還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主張就已足夠 ?

謝謝律師 !!

 

林智群 (klaw) 101-11-11 12:51

你這是侵權行為,不是訂約,無法用表現代理,

另兩家公司間各自獨立,也不能用民法28條及公司法23條,

頂多是舉發這兩家公司借牌行為,用政府採購法去處罰他們

小小豬 101-11-11 14:32

說明一下

甲是個人不是公司

是造成我本人的財產損失

我對甲用侵權行為相關法條求償

對乙公司的借牌行為用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求償

1. 以上這樣適用法條錯誤嗎 ?

2. 如果甲主張與乙公司是合夥關係要不要改變法條?

謝謝 !!

阿騰 101-11-04 10:06

去年8月底還在當兵時,要收假的時候在高雄車站前被推銷員攔下,問我一些問題說不會耽誤我太久,結果開始半推銷半裝熟問我幾T的再?他是幾T的然後說他算是我學長怎樣的,之後他就說到他們公司聽聽看,不買也沒關係。
我就想說去聽聽看也好反正不趕時間,就傻傻的去了,結果換了女老師帶著我開始介紹他們的英文產品,內容先是基本單字和句子,然後說光碟裡也有英文歌可以邊聽邊學。
再來就是跟我說現在的人不會英文會跟不上時代,(我本身英文不好也有一點學英文的興趣),
然後又說1個月只要900等於1天20.30元,一天只要20.30元少喝一瓶飲料就可以學英文不是很好,當下就被她唬嚨簽了契約書,買了18000元(總共18片光碟)的產品,分20期1個月900,使用郵局帳戶轉帳付款。
之候就是付一期錢拿一片光碟,我也拿了3個月拿了3片,回到家使用後發現根本就沒什麼,內容少又簡單,想說花這錢根本沒意義(感覺就像被騙了一樣),也就沒再去拿光碟了(軍人放假也只有那1.2天根本沒什麼時間),就這樣扣了10期(10月=9000元),這時候我也退伍幾個月了,才想說既然沒用就去把轉帳停了,反正我也沒去拿他的光碟,剩下的9000就不爽付了,結果他們公司在今年9月時有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沒有理會,一直到了現在過了2個月他們又寄了他們公司法務部的公函來催討,內容就說【 要我付清剩餘尾款9000,要在11/05之前付完,如果沒收到會把我資料送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應收款項除上述尾款外,另加收滯納利息(自分期付款截止日起算)、手續費、郵電費、法院截判費、執行費..等等。


1.請問我如果選擇堅持不付剩餘尾款可以嗎,後果會怎樣?
2.我付了10期(共9000元),但是只跟他們公司拿了3片光碟,可以就後面的都不要,然後錢不再付就此打住嗎?

3.真的不想花冤枉錢,他們都專挑菜兵出手,越想越氣呢。請給我點意見,謝謝律師~~

除非你可以合理說明當時買賣意思有被詐欺或有錯誤的情形 否則可能還是必須依約履行 如果你不願意給付 對方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約 接著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阿騰 101-11-04 20:40

那再請問律師,我名下有一台機車,和一份工作月薪2萬多元,倘若對方去聲請強制執行的話。

1.法院會用何方式扣我的錢??

2.對方公函上有寫說會另加收滯納利息手續費、郵電費、法院截判費、執行費..等等。

  可我有上網查過要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支付命令1千、債權憑證1千、查財產1千、查收入1千, 

  對方要強制執行我之前就要先花4千以上,那對方若強制執行成功這些費用會變成我來承擔嗎?

3.真的很不願再被他們騙這些錢了,跟詐騙沒兩樣呢

律師再幫幫我,謝謝您

Nicco 101-10-23 07:21
我想請問一下我於10/11在拍賣上買了一樣商品隔天12號就匯款並寫了結帳通給對方!!後來因為工作忙就忘了~~時間過了10天我才想起有這樣物品未收到!!結果打電話給對方,對方宣稱沒有看我的資料連絡不上我,我說我有寫結帳通怎麼可能沒看到,對方又說我以為你要面交,我已經匯了運費怎麼可能還要面交ㄋ??對方的口氣不好到令人火大!!一個賣家比買家還要兇~~我就掛了電話!!過一會我又撥了第二通要她禮拜一讓我收到,她居然又更兇的回我說"我的服務就是不好*3"我就回說"非常差"她居然給我掛電話再也不接~~後來我就給評價寫下"務極差的賣家~匯款將近十天並無收到物品打電話給客服居然聲稱沒有我的電話跟地址明明結帳通寫得一清二楚!這還不是故意推拖!!還回買東西有必要故意推拖ㄇ??我明明就匯了運費還說我要面交真的很見鬼的爛地方!跟詐諞集團沒兩樣的公司大家要跟這種人交易請三思!!"後來他回" 請將帳號傳下'以利週一退款'謝謝囉!祝 平安喜樂! "我真得快瘋了~~我又留言給他我的帳號,今天禮拜一他還是沒有退款跟寄貨給我!!我問他她居然回" 已由公司法務部律師處理'提起形容詐騙集團'已嚴重誹謗公司名譽'須依法究辦!"試問他沒有寄貨給我在先跟詐諞有什麼不一樣ㄋ???她告得了我ㄇ??
mindy 101-07-05 16:44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案件,經判無罪,但是裡面有一條判決書是寫"犯公司法第19條第一項,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是當初我已經有被國稅局罰款了,這樣還要被罰嗎? 檢察官這樣寫的意思是說我們還要再出庭一次嗎? 謝謝蔡律師的回答。
蔡明哲 (阿哲) 101-07-05 18:25
國稅局罰款部分可能是行政處罰,應該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兩回事,另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需再親自出庭,除非你有具狀請求法院傳你出庭。
阿鄭 101-05-09 23:42
2011年年底我在一間非常大的電視台工作 因為剛好我的部門是節目部年底近尾牙了 其中一個部門剛好做好他?部門的制服外套 羨慕很多部門的同事問題開始了 ?聽說那個部門的人年後要離職有人就拿外套出來賣 一件原價2500喊到五六千 還有人跑來我?辦公室在問誰要買她可代購買 一件2500但如果要另外加公司LOGO要另加500元 當然有沒有人另外私下購買我不清楚 但我認識那個部門一個同事我跟他買了一件是他的2500元後來我穿來我?部門同事看到說他?也要買 於是基於受人照顧要報答人家的情 我叫他?不用出錢我去拿給他?於是我又請那個部門賣我外套的人請他幫我買五件於是我跟他約尾牙前交貨金額是12500元但尾牙後也就是年後開工事情來了 我剛好身體不好請假後被主管開除等到今年2月10日回去領錢的時候下來到公司大廳被那個部門的經理攔下 當時他直接問我要如何處理外套的事 我說那我報警協助調查 他說你確定要報警 你知道這事情弄下去會稿的很大嗎? 我勸你 如果你以後還想進來叉叉公司我勸你是最好私下跟我配合處理我不跟你計較 好 跟我上來樓上寫自白書 寫一寫衣服繳回 清潔費付一付 我不跟你計較 於是基於他這樣說 我又害怕我以後不能進這間公司我就全部擔下來 但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原來這些外套是這個同事他來路不明幹來的可能用不好方式取得外套來賣我的而且那時候聽說他也離職了 還是年前走的 後來自白書主管他是叫我寫事情來源我是寫說同事大家都喜歡我就去跟那部門拿但其它同事不知此事我這樣行為造成該部門主管及其它人困擾請大家原諒我 但我自白書他是沒叫我寫這件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話這些字是沒寫 以上這些事情我照做 賣我那個同事我當時沒說出來是因為那個主管他不讓我有機會解釋 也阻擋我報警 我為了往後工作的機會為了熄事我全部擔下來 兩個月後我接到當地的分局刑事組警員的電話要我去作筆錄 他跟我說叉叉公司告我竊盜要我去協助調查 我跟他說 我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 精神分裂症 我有被父母去法院辦禁治產宣告 我要作筆錄應該要父母其中一個陪同才能做吧 他既然說 那跟這案子無關吧 後來我母親請親戚當任立委的叔叔致電給分局他們態度才軟化 不然他?堅持要我自己去作筆錄完他要快結案 到現在一個多月了 我還沒去 因為上星期我主動跟公司法務聯絡小姐說公司沒有說要原諒但她也不知道這個主管是這樣跟我說不追究我有覺得我被騙寫自白書 我才把整件事跟她訴說 但是口頭答應我要去了解處理但到現在都沒回我消息 分局有寄通知單給我我沒收因為沒去領 我是想問律師或知道法律的人 像這樣上序我所說的 一我沒去分局作筆錄警方那份筆錄他可以送到地檢署嗎? 其他有收到我外套的人也被叫去分局作證人 現在只剩下我還沒有去 因為我的監護人都還在國外 我是想問我沒去作筆錄會不會有事?例如被通緝等等請大家幫我謝謝 這事情我覺得很冤枉
Junsoo 101-01-15 10:59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而某甲於偵查庭供述(待證事實)
某甲有負責處理A公司事務
業務關係認識B公司, B公司原向K公司進貨
但K公司因B公司進貨太多, K公司恐風險太大, 故希望貨先賣給A公司
A公司再賣給B公司, A公司可賺取價差
且A公司有派員工到K公司驗貨後, 直接交貨給B公司
又A公司與B公司交易時, B公司宣稱因會計制度關係
要求A公司分別開立發票給B.C.D.E公司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煩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4:57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部分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應該營業稅就已經發生短徵之情形。至於所謂的實際負責人,一般司法實務上比較不注重是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著重在是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或是是否實際負責財務與會計之人。承認犯罪是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經起訴後獲得緩刑或是輕判,但還是要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之態度,一般是有機會易科罰金,但通常會要求將稅金補繳完成。

Junsoo 101-01-15 16:42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 ... (恕刪)

感謝周律師您的回覆

那想再請問一下, 之於本件案件狀況

是否某甲在審判中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已經沒有答辯空間了

因為偵查庭時其實某甲已經有說過他是有負責處理A公司的業務 (並未自陳是A公司總經理)

起訴書上這樣寫到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因此針對於此很有疑議

難道只要A公司這麼說某甲就會這麼被檢方認定嗎?

所謂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是只要有實際執行業務這個事實就好了嗎?

不需要符合其他要件?... 例如確認是否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之類的?

還請指教, 感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4
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如係依公司法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李壹 100-12-09 18:18
因為我在標一個案子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所以又用我太太的行號去投標,但是電話是同一支,現在因此被以借用他人牌照名義送高雄市市調處調查, 1.我的委拖人有在開標時有寫聲明書(因為在投標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才叫另一加廠商投標,電話才會一樣). 2.可是我太太公司未發表任何聲明, 3招標單位就以我公司的聲明書為證物,發函給兩間公司說疑是借牌要將兩間公司停權三年,並移市調處調察 4.我的公司就向招標單為提出異議主張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我?公司以尚失投標資格所以沒有圍標 5.我太太的公司異議(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以參加同一個標案, 我以公司法人參加標案,我的牌始終從未借與他人使用,在開標當時未發表任何聲名) 6.現在招標單位有意要堅持用我公司的那聲名書來判我?是借牌 7.借牌不是要有人借,也要有人肯借,我太太公司始終都是她自己要投標,也不肯把牌借人,那招標單位如果判我?借牌那我?該怎麼辦? 補充:招標單位始終沒有問我太太公司問題跟議見,還有招標單位也沒有問我?的委拖人的身份, 因為我?的委拖人都沒有委拖書他?就開標了他?有無行政疏失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12 17:11
你的投標案在外觀上是有借牌的形式,因此,市調處才會加以調查。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犯意與行為,既然已有行為,則必須沒有犯意,犯罪才不會構成。
李壹 100-12-09 18:14
因為我在標一個案子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所以又用我太太的行號去投標,但是電話是同一支,現在因此被以借用他人牌照名義送高雄市市調處調查, 1.我的委拖人有在開標時有寫聲明書(因為在投標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才叫另一加廠商投標,電話才會一樣). 2.可是我太太公司未發表任何聲明, 3招標單位就以我公司的聲明書為證物,發函給兩間公司說疑是借牌要將兩間公司停權三年,並移市調處調察 4.我的公司就向招標單為提出異議主張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我?公司以尚失投標資格所以沒有圍標 5.我太太的公司異議(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以參加同一個標案, 我以公司法人參加標案,我的牌始終從未借與他人使用,在開標當時未發表任何聲名) 6.現在招標單位有意要堅持用我公司的那聲名書來判我?是借牌 7.借牌不是要有人借,也要有人肯借,我太太公司始終都是她自己要投標,也不肯把牌借人,那招標單位如果判我?借牌那我?該怎麼辦? 補充:招標單位始終沒有問我太太公司問題跟議見,還有招標單位也沒有問我?的委拖人的身份, 因為我?的委拖人都沒有委拖書他?就開標了他?有無行政疏失 請你幫幫忙
100-12-09 18:14
李先生您好:您的問題我試著理解重點如下,是否被認定為借牌行為,當然不會只以夫妻關係認定,既然市調處已經在查,建議您可以快找律師詳細討論,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大鼎 100-06-16 02:15

公司法第46條規定
1.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那如果沒有經過半數同意就是非通常事務嗎?
2.執行業務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於執行業務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那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就是非通常事務嗎?

foodking 100-05-03 18:28

請問我與甲合作籌組公司商借友人辦公室作為辦事處,約定甲負責對外招攬業務,我負責原料之採購與進出貨,由於產品品項單純故約定商品出貨價格扣除進貨成本 及營業文書耗材後剩餘即為我所得,而甲銷售價格扣出貨價格即為甲所得,而營運期間雖商借辦公室作為籌備處,但是貨車油資及耗材設備皆是由合作盈餘及我先支 付的週轉金維持營運,期間約定必須先將貨款收回交給我入賬,我在將金錢所得依約定分配扣除後交付給甲,合作長達兩年,甲皆依約定以籌設公司名義對外招攬生 意,並於出貨時由我開立銷貨單據由甲向客戶收取貨款交與我作帳,所有資料非常齊全,不料後來甲卻與乙公司合作設計我希望讓我負債,連續收取兩月貨款後避不 交回,我在拜讀貴所法院判例資料後向甲提出侵占告訴,甲負責業務屬連續性其實已符合侵占要件,檢察官卻故意不採信證據已無合夥關係及認定是買賣關係屬民事 糾葛認不起訴.
本案甲為不還錢威脅我大家犯公司法你敢告嗎?我因不了解法律所以犯法,但是我絕無法容忍這種敗類,我先支付週轉金幫甲籌設公司甲卻恩將仇報,目前我們公司法都起訴,我判緩刑甲還再等檢易判刑.
我查過最高法院判例,我們雖未出資但是是以勞務,利益分配有約定,共同盈餘支付最少管銷,應該有合夥關係,就算沒有也屬委任,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清楚有這 樣複雜的買賣關係嗎?證人也證實支票雖未開抬頭但是是要交給公司,但是甲卻入個人戶頭,因此請問這算侵占嗎?若屬侵占,我想委任貴所打官司,目前我已申請 再議.那個檢察官很明顯有袒護,連證人都沒傳.

故鄉 100-05-03 17:17

刑事法律問題】可惡的前夫自行販售公司貨物,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之前與前夫開公司,公司地址登記於前夫家,我當公司負責人,在離婚後前夫的家人拒絕我進入公司。可惡的前夫及婆婆自行販售公司貨物後,把貨款佔為已有,不肯交出貨款,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反制它們的方法(註一)?

【解析】

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分別為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又「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而 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侵占罪之成立,係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註二),或變易持 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註三)。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註 四)。是得否將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以侵占罪論處,應視「前夫及婆婆」是否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註五)而定,苛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得否以侵占 罪論處之,自有疑義。但該貨物因合夥而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其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註六),是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註七)或契約另 有規定」外,自不得擅自處分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之貨物(註八),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不得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苟 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自屬民法第179條所稱「不當得利」,其他合夥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9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想請問如何拿回公司經營權
註二:所謂他人之物,係指有形之動產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是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04月15日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51年02月01日台上字第190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2號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68年11月09日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23年01月01日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2376號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參照。
註六:民法第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
註七:例如公司法
註八: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418號判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參照。


楊春吉(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不點 97-04-02 17:58

萬題一:小明及小珍各出資100萬元,約定公司資本為300萬元,小華以其「催收帳款』之專業作為技術出資,由小明認定作價100萬元,並精選任小明為董 事長,小珍為財務長,小華為執行長兼總經理,共同發起設立「宏圖財顧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查小明僅有18歲,小華與小珍已成年,小華並與他二人約定 其技術入股必須保證與旗下兄弟三人每人每月有10萬元之收入,始為技術入股,否則立即退股,小華並有意將其認購之股份轉讓與其兄弟。則小明是否得為發起 人?入股約定條件是否有效?小華就其認股是否可以轉讓給其兄弟?



問題二:A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A公司辦理發行新股增資,是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俄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獲得過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預乙所具有之高科技之事出資,乃提議以赴A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二)乙欲以其所持有B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三)A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C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促成此事。依公司法規定A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其目的。




問題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之義務?如須發行股票,應如何發行?如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時,如何轉讓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