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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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9 16:3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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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阿公有4個兒子一個女兒,分為五份家產。姑姑之前有住在娘家,但兄弟姊妹無往來,姑姑住的房子是其中一份家產(已繼承),當時發生火災,燒到我父親的倉庫,我父親請求姑姑賠償35萬。我阿公去世了,現在兄弟因為要繼承家產,可是我姑姑不願意簽名,提出一項需求就是要我父親將賠償的35萬拿出,我父親不肯,被其他三名兄弟要脅如果無法順利繼承,就要我父親去承擔之後的稅務以及要對我父親下狠話之類的威脅(此要脅之對話都有留底),然而我父親本來要告上法院,但基於親情也怕其他兄弟找他麻煩,所以屈就於他們的要脅,也因此退讓一步,父親願意拿出17.5萬去換繼承,姑姑才願意蓋章同意讓其他兄弟繼承。
這裡想詢問律師,因為其他叔叔繼承是為了賣地,賣地蓋房子需要有通行證,那我父親持有1/5的共有地證明,。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父親讓我與他共有1/5的共有地,到時候叔叔他們賣地後要我們去蓋通行證的章,我們能有權利不蓋嗎?
那我們能用跟他們相同的方式索取那17.5萬回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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