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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821111 103-10-27 12:32

前天晚上我的行動電源自燃爆炸

我跟我女朋友很幸運的都沒有受傷

但財務上有不少的損失

今天上班日有順利聯絡到廠商

該廠商表示他們有保產物險也會處理

那我想請問的是除了實際上財物損失我直接報價給他

我可以求償慰問金或精神賠償嗎?

因為除了我跟我女朋友嚇傻之外

當晚小火災燒東西造成的惡臭害我要借宿別人家

還有房間因為噴滅火器讓我整個房間都是粉到現在還沒整理完

還有個問題是

假如我們一個5000元的包包有個大概50元硬幣大小的鐵片溶在上面

或是2000元的風衣外套被燒破幾個小洞

這樣我們先報價5000保險公司賠大概幾成算合理

先謝謝各位律師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您所述,您與女友並未有任何人損,故不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之賠償。又借宿別人家,房間因為噴滅火器讓我整個房間都是粉之整理,及假如我們一個5000元的包包有個大概50元硬幣大小的鐵片溶在上面或是2000元的風衣外套被燒破幾個小洞等物損,依民法規定,是以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為準,故您在這部分之物損,皆可以請求回復原狀之全部費用。另外您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物因損毀修復後所損失之交易上價值。

 


bug741223 103-08-27 09:21

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45點,起火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

    昨天爸媽有去消防局拿到了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起火原因上面寫著人為縱火,那請問後續是否還會有其他需要賠償呢的?警察局方面是否會以人為縱火偵辦或結案呢?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

 您好:

如果鑑定結果是人為縱火,則應該在刑事責任上比較沒有構成犯罪之風險

但是未必在民事上就不用賠償鄰房之損害

還是要看對方所告之侵權事實及舉證情況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7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呈如林律師所述,並補充如下:

1、有關於民事失火的侵權責任,除了起火原因之外,還有所謂的防火義務,因此並非沒有人為縱火就毋須負責。

2、另外,依據對方主張的消防法規可知,對方有主張該工廠沒有消防安全設備,應該就是主張所謂的防火義務。

3、火災的損害賠償訴訟比較複雜,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做比較詳細的判斷分析,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bug741223 103-08-25 13:51

您好,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34點,火災地點為工廠放置金紙處,該處無電路及電線,消防局來勘查時也排除電線走火可能,由於現場遺留有一瓦斯罐於工廠外(為工廠所有,但本放置於工廠內)因此有懷疑是人為縱火路口監視器畫面有拍攝到人,但無縱火之情形,因此消防人員不能斷定是人為縱火,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向我們求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但苦無證據,現在又受求償所擾,可否請律師替我們釐清一下,此狀況該如何了結,因為家裡生財工具也都被燒了,還有個妹妹在上學,經濟狀況也不好,50萬都賠不出來更何況500萬,不是我們不認,而是真的不甘,不甘我爸媽為人親善,晚年卻要受苦遭折磨,懇請各位律師們替我們想想辦法,拜託了!

 

您好

刑事部分與鑑定結果如何

因為如果要跟你們求償也必須要過失在你們身上

如果鑑定出來並非你們的問題

根本一毛錢也不用你們賠款

這跟違章建築無關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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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原則上如蘇大律師所述,補充說明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通常只是顯示出起火地點和可能起火原因,而無法直接認定您是否有過失(此為法官或檢察官證據認定之),因此就算起火原因係因建築物本身有關,亦有舉證證明已盡防止火災發生注意義務之證明方法,不過需要綜觀全部事證(包括對造之主張及舉證)才能詳為分析。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bug741223 103-08-25 14:01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部分與鑑定結果如何

... (恕刪)

律師您好,目前消防鑑識結果已經轉刑事組,而我有朋友當警察,我有請他問,他說因為查不出是人為縱火,所以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那照這樣的話是否會有賠償責任呢?

bug741223 103-08-25 14:1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如蘇大律師所述,補充說明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通常只是 ... (恕刪)

律師您好:

    目前家中已收到由鄰居屋主所寄出的民事訴訟狀以及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所以最後火災肇因是出庭時才會判定的嗎?如果是的話那我們現在該做哪一些準備呢?

bug741223 103-08-25 14:29
回覆 bug741223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補充一些,火災發生後消防局有來做現場鑒定,火燒起來的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剛剛問我警察朋友,他說"承辦偵查佐:未發現可疑人士縱火、朝意外失火方向結案"),怎麼辦...

現在隔壁的屋主於起訴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高額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即便是認定意外失火,若是可歸責於您們方,也可能會有失火罪及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所以火場鑑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在訴訟上應盡量推翻對您方不利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25 18:36

這樣的案件,即使你父母只有1%的過失,也會成立侵權行為,

只是賠多賠少而已

因為這樣的案件金額都很大,相關賠償項目及數額比較繁複,

建議請律師處理,只要處理得當,可以少賠很多錢

 

 

rita 103-08-22 07:06
家人因疑似丟煙蒂引起火災而被警方以公共危險罪名辦理,這個火災並無人員傷亡,但有部分物品損毀,請問這會涉及到刑責嗎?需不需要請律師?如何處理會較好?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成立刑事犯罪之風險,當然起火原因為何,仍需透過鑑定釐清,因此訴訟方向如何主張即為本案之重點,若本案能在偵查時終結,即可免後續被起訴審理之問題,所以您們應斟酌此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2 10:01

您好,

1.依刑法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依照起火地點及燒毀之物有所不同。

2.若警方已移送地檢署,後續將收到檢方傳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包括向檢方要求鑑定起火原因及行為人並無主觀故意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elena 103-06-30 15:48

   火災求償如果和解不成要提出訴訟的話,在法院那按房屋折舊判斷,但是如果是頂樓加蓋的鐵皮屋及內部裝潢,是否也算在房屋主體內,而照房屋折舊算呢?

   因為火災最嚴重的就是頂樓加蓋部分,全都燒光了,是否可以房屋頂樓部份分開提出訴訟求償呢?如果照房屋折舊賠償的話損失慘重!

   在民法上是否有法則是可以讓頂樓部份可以單獨求償的,麻煩律師們能夠幫幫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對方損害為原則,所以若頂樓加蓋與房屋均屬同一人所有,原則上應一併請求,但就價值的部分,可以主張分別計算,通常仍需籍由鑑定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30 17:26

您好!雖然在同一訴訟中請求,但每個損害物的損害金額本來就要個別估算,例如:您若能證明裝潢是全新的,裝潢部分就不需要扣折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30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能主張受有多少及如何之損害,並舉證之,即可請求損害賠償(當然可能會有折舊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ㄚ陳 103-06-25 15:15

飯店火災我有被嗆到

那我要依什麼法律依據向飯店要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契約關係即債務不履行的法律關係來向醫院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6-25 21:57

 建議檢具醫院診斷證明向飯店提出索賠,不過金額不大的話不建議打官司

阿豪 103-05-31 15:07

關係人稱為甲跟乙兩人

甲對乙的倉庫放火,欲燒毀倉庫,放火後突然看到乙在倉庫內,臨時產生殺意,遂堵住倉庫大門,致已燒死其內,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那如甲辯稱並不知已在倉庫內,乙卻因火災燒死於倉庫內,甲之行為又應如何論處?

不好意思不是很懂法律,想請教看看,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3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有殺人故意必須依據客觀事實而定,並不是被告ㄧ人所辯稱即可.

倘偌明確有堵塞逃生出入口的行為,則顯然知悉倉庫有人,殺人之故意蠻明顯的.

TWH 103-05-21 15:30

我住的社區為15層樓高的大樓,但一樓為店面。我想請教律師

1. 社區店面若未依消防法的規定做消防安檢,是否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2. 管委會是否有權要求店面業者做消防安檢?

3. 若店面業者未依法做消防安檢,將來發生火災造成社區住戶的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例如,火太大延燒到2樓),管委會有連帶責任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0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懷疑店面未經過消防安檢,可向消防局或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加以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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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紳 103-05-21 10:10

想請教一下律師:

若我與房東簽訂契約,並且未來將進行二房東之行為(合約書由我準備)

合約的內容都可以自行訂定,只要雙方接詳細看過內容,

並且簽名一式兩份,整本合約就具有合約效力了嗎?

 

若內容標明『因未裝修前之建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自然意外等,甲方(房東)皆需完全負責;因裝修之附加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等,乙方(本方)皆需完全負責並恢復』

此標明能否詳細區分責任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5-21 10:42

民法443條,若租賃物為房屋,且契約上沒有列出「不得轉租」等規定,房客可將其中一部分轉租,建議先取得房東同意。

可以,建議將裝修之附加物詳列出來。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契約中詳細區分,以釐清雙方責任之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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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len 103-04-28 11:03

4/9我租屋處隔壁火災,導致我財物損失,向我房東詢問,隔壁屋主聯絡方式或幫我約出來談,房東一直說會幫我處理,並要求我列清單給他,我在4/17將資料給他,然後跟我約4月底會幫我處理好,可是4/25房東突然打給我說他要出國,要在5中旬才回來.請問我要怎麼處理?我從開始到現在都不知隔壁屋主聯絡方式.姓名

arlen您好,

1. 隔壁屋主導致火災,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按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您可先電話聯絡屋主要求提供,若否,可寄送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提供。內容可略帶到公共危險罪的部分。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隔壁屋主請求您的損失。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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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而 103-04-11 20:08

律師您好:

日前公司收到美國一家代位求償公司信件(平信),指有一火災的引發原因可能是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產品造成,近日要安排產品檢測,希望公司派人參與,或請我們的保險公司跟他們聯繫,請教:

1.老闆認為用平信寄件我們可以當作沒收到..

2.美國代位權公司在信件上的賠償金額是pending,如此仍是合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未收到對方之信件或聯絡保險公司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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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 103-03-31 12:26

您好,

本月初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屋齡約22年的房子,已經簽約、付過兩次金額到履保帳戶,因為目前房子有前屋主的房客,所以我們日前先去與房客通知換房東跟換租約的事,現場房客跟我們說,房子漏水過(已修繕)跟地震造成的裂痕(兩處),當初在仲介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過」跟「房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以及「是否曾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屋主都勾選否,屋主等於是欺騙我們,造成我們高估房子的價值的金額購買,我本來想解除合約,但是問過仲介說不可能,因為房子在安全上是無虞的,龜裂情形不至於影響人身安全,

可是我覺得這根本是欺騙來促成買賣,若是無法解除合約,是否應該降低價金??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與仲介,卻得不到回應,而今天收到代書發來要求我們3日內要匯入第三期款跟仲介費,

這樣我不匯的話,是不是算違約??

我現在應該做甚麼樣的申請或動作可以暫停這個買賣進行??

應該要等跟賣方協商完才繼續吧??

請協助回答,謝謝

 先完成買賣過戶,日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方為上策。否則一旦對方解約並沒收所有價金作為違約金,你的官司就有得打了,打贏了只是合約未解除繼續進行買賣,但打輸了就損失慘重。

una 103-03-31 17:5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完成買賣過戶,日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方為上策。否則一旦對方解約並沒收所有價金作 ...

 許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您建議先完成買賣,可是履保帳戶不就是要等到雙方買賣驗收都無誤才會將錢給賣方??

我現在是希望能先協商過後再完成買賣,畢竟是他欺騙在先,(如果知道有這問題,當初就不會買,或是不可能用這樣的金額買)

如果是合約一定簽訂就一定要付款到完成,中間知道問題都不能怎樣,這樣不就對買方很沒有保障呢~

買方在過程中已經知道對方賣的房子有瑕疵,還必須要完成買賣後才能提起訴訟嗎??

無法先暫緩?等對方協商後再進行??

謝謝您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房屋瑕疵,限期請求修補,若其拒絕修補,似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交屋,但此亦有風險,可能有違約之情事,較為保守之作法,是先完成交屋,仍繼續請求修補瑕疵及減少價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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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3-03-18 22:50

各位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再屏東購入了一間31年的五樓公寓,這間房子在買賣時對方非常著急〈據賣家跟我說是因為資金周轉上的問題,所以需要急售〉,因此沒有多家看房子就簽立買賣契約,對方在交易過程中說明,房子並非凶宅,電路全面更新,至於漏水問題是我詢問他後,在交屋前他才在頂樓局部進行防水漆的工程,因為一切為了配合他的貨款可以安全過關,交易過程相當緊急,大約3個星期就完成交易。

近日,搬進去後電路常常莫名跳電,請了水電檢查後才知道電表那邊的線路和保險絲並未更換,另外,在交易前他並未告知屬於法拍屋是等代書調資料送貸款後才發現他是法拍購入〈原先他是說是他以前的房子〉,這些也就算了,今天聽鄰居說才知道這間房子以前發生幾次的火災,全屋門窗全毀、屋子燻黑,這些賣方都並未在事前告知,另外買賣時他一在宣稱房子沒問題他全部都整理好,但家具放進去後地板磁磚明顯高低不平,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現在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9 1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火災部份,倘若並沒有發生死亡事件,則與一般的瑕疵處理無異。

2、         又有關您所提到的漏水、地板的問題,倘若不影響房屋結構等,還可以使用的話,您可以要求賣方修繕或是減少價金.

3、         法拍屋的部分,並非ㄧ定要告知的事項,除非您有要求對方保證非法拍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該屋相關瑕疵,並限期請求對方修補;若屆期對方仍不予理會,可起訴請求對方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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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fam 103-02-23 02:33

律師你好:
我於102年4月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都跟我說地下室有一個平面車位,但是平面車位產權坪數含在主建物產權權狀裡面,所以沒有車位獨立權狀,也明確跟我說那一個車位是我的,而且在買賣契約上也有寫上 B1 65號 平面車位。現在問題來了,我現在發現其他住戶都各有一張單獨的地下室車位產權權狀,我在我主建物的產權權狀裡面沒辦法找出來那個部分是屬於停車位的部分,另外,調當初的建築設計圖出來後發現,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跟我說的車位是在火災逃生口下方,當初的設計圖該位置並沒有車位的規劃,經其他住戶證實車位格子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現在連仲介代書都沒辦法向我提出證明權狀里有包含車位。
請問:1.賣方如果提不出車位產權的證明是否屬於違約?
2.如果違約,這份契約是否有時效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已成交10個月了)
3.如果違約我可以如何請求賣方賠償?
4.請求賠償程序為何?
5.我可否另向仲介請求賠償?
6.我可否另向代書請求賠償?

7.由於賣方當初於買賣契約書上留的連絡住址為現在這間房子的住址,現在他戶口遷走了,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有證據證明該屋現況確實無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存在或無其他規約就停車位有約定專用之情形,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就該減少價金部份亦可向仲介主張,另若有證據證明賣方等人明知無車位,而傳達不實情形,恐已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併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動產現況說明書亦未詳實告知,亦有詐欺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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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6 14:54

 1. 您購買的停車位應是法定停車位, 這種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 而是由所有共有共有. 您購買的, 只是該共有部分的專用權, 這專用權是源自於共有人所訂立分管契約.

2. 依民法第350條規定, 建商應擔保該專用權利確係存在, 否則您可對之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求損害賠償(第353條 ), 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3. 代書只是受您委任辦理買賣和過戶事宜, 除非和建商串通, 否則應無責任. 而仲介則為居間, 其責任請參照民法第567及571條規定(lawmed66@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您契約內容而定,關於停車位是載明有所有權狀或僅專用權,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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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靖 103-02-04 22:14

律師您好,之前因電線走火導致火災,殃及鄰居房子

我們有誠意去解決幫他們把屋子復原,但鄰居獅子大開口

要求高額賠償,我們的屋子是超過二十多年以上的老房子

火災燒到的部份是屬於"違建",鄰居要求的部分已經超過房子本身的價值。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1.火災是否會有公共危險罪,會坐牢嗎??

2.火災燒到違建是否會被要求拆除或者罰款??

3.我們很有誠意解決但鄰居要求已經超出我們能力範圍了。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謝謝各位律師,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0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鄰居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本案您似無構成相關刑事犯罪,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可待其起訴再為協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事責任都要有主觀因素 如故意犯罪或是過失犯罪才會被處罰  如果是單純電線走火發生火災  未必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2.如果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合理  你可以等對方提告後再行處理  不需要立刻跟對方達成和解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56

 除非是故意縱火或有重大過失,不然不會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要求過高,建議不要接受,對方提告後再由法院判決

張小姐 102-12-23 14:53

你好, 請教一個問題, 我有一間電梯大樓的單位出租, 合約將於103年1月19日到期; 過去房客沒有欠繳房租; 但很不幸他在今年12月11日早上在廚房引發火災, 經大樓保全協助將火勢撲滅; 燒毀瓦斯爐, 抽油煙機, 牆壁和天花板. 當天管委會主委曾去警局報案, 但被警察以管區員警不在無法受理為理由不接受報案, 因此管委會主委未完成報案, 也沒有通報119. 事發當時我人在國外出差, 管委會電話通知我, 但因時差和工作關係我沒在第一時間接到通知. 期間房客竟以電話簡訊通知我抽油煙機掉落要我找人來修理, 我請水電工去看, 水電工回報不是故障而是火災引起的損壞, 我才知道發生火災. 回台灣後我立刻到警局想要報案, 但距離事發當日已經過了五天, 警局只讓我備案.
接著我立刻跟房客寄出存證信函(房客也已收到) 要求房客房子恢復原狀並依約在103年1月19日到期時如期遷出. 我擔心房客到時候會賴著不走, 請問寄存證信函有沒有強制他到期必需搬走的法律效力?  如果他真的不走, 接下來我該做哪些事才能讓房客離開?  我可以告他公共危險罪嗎?

謝謝你的時間, 等候答覆.

 應循民事損害賠償租約到期後請求返還來處理,比較有實益,存證信函也要將要主張事項和法律依據表明清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只是一種通知,若該房客屆期不搬走,則需另行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才有執行效力,當然房客所造成的損失,您們可以跟房客來請求,另本件房客已構成公共危險罪之失火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小姐 102-12-23 15:44

 謝律師, 你好:

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由簡易法庭提告?  我已寄過存證信函, 需要把內容寄給你看嗎? 如果內容不完備需要再寄一次嗎?



 您好:您可以先把相關資料寄到我的信箱,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快亦最簡單之解決方法,即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安德魯 102-12-21 23:55

我去年繼承了一棟房子, 最近成交了, 買方也付了簽約款..
但昨天仲介告知我買方透過鄰居得知房屋曾經發生過火災

問題來了, 由於我並不知道曾經發生過火災,當初簽委託書填寫屋況的時候都跟仲介說明已經
沒有當初的合約書, 很多資訊我也不知道, 仲介們也都說他們自己會去調查. 
(後來仲介說去問了管理員, 他說大概是十年前電線走火發生的火災, 無人員傷亡)
 

我們先去消防局申請記錄,得到確實在十幾年前發生過火災,但卻沒有任何明細(消防局說偵查不公開不能提供?!)

明天我們也請了土木工會去鑑定房屋安全.

由於目前簽約的合約上在火災的部分是寫"無"的. 仲介說買家認為我們刻意隱瞞, 可能會提告之類的, 要我們表示一些"善意". 又說了什麼要折價1/3, 什麼可能會告刑事詐欺之類的事情.. 

我很想解決這個事情, 但不知道何謂合理的折價金額? (假設房子結構調查出來是沒有重大損害的), 或有其他合理的賠償方式? 該如何與仲介及買家應對?

另外合約上的剩餘金額完稅及交屋款項是有壓日期的, 但因為現在這個事情買家可能不會付, 這個部份上會有問題嗎? 

感謝! 

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上都會送鑑定來確認折價金額,另外如果真的被告詐欺,就要小心以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可能是要以刑逼民,使您們可以減價,但本件您是否會構成刑事詐欺,仍是問題,重點在於您們出售時是否知情,這就是進入偵查程序時防禦的重點,另本件是否能夠減價,也並非對方說了算,只要小心應對,仍可以全身而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屋之瑕疵,賣方附有契約瑕疵擔保之責亦有刑法詐欺之疑義,仲介亦有依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婷婷 102-12-15 15:28

工廠火災發生

若有牽連其他隔壁附近的工廠時

應該要賠償的金額是公司所有的財產 還是 連個人的財產也要一起賠償

公司為 "股份有限公司"

miceko 102-12-12 17:09
12/9(一)因隔壁工廠失火,致自用住宅被火災波及,窗戶全破,且房屋結構毀損(半毀),有些問題要請教大律師: 1.若要避免工廠老闆脫產,需要進行什麼程序呢? 2.因受災住宅都是違建(但有土地所有權,里長可以證明住戶居住已超過30年之久),原本有申請住家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協處,但因無建物登記,所以委員會暫無法受理,有其它可替代證明文件嗎?違建因素會不利於受災戶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3.工廠有刑民事責任,但我們要主動提告嗎?以上,謝謝您!
為避免脫產,可利用假扣押假處分程序防止其脫產。建物未經登記仍有財產價值,可以請求賠償,因此調解委員以建物未登記為由拒絕受理應不合法,建議再聲請一次,若仍不受理可逕行起訴。本件火災民事部分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可能構成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刑173條第2項),得向檢察官告訴。
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QQQ 102-11-27 23:45
你好 媽媽用房子銀行貸款100萬 借錢原因是哥哥保釋金9萬+替A友人的弟弟還A友人25萬 A友人找媽媽做生意 說3個月後還 但是媽媽拒絕了 6/20號媽媽 A友人 A友人媽媽去銀行開戶+辦貸款資料(A友人媽媽在銀行外面等) 辦完後媽媽就走了 存摺 印章 卡媽媽並沒有拿走 後續媽媽也沒有問過 後來3人就一起離開了 6/21媽媽 A友人 A友人媽媽再次去銀行火災險(A友人媽媽在銀行外面等) 辦完3人也就一起離開 媽媽向A友人 A友人媽媽說別讓我家的人知道 所以事情在11/15這麼晚才知道 A友人知道我們知道後就有開始躲的現象 載來我們到銀行補發存摺 調歷史紀錄 6/21號就被領84萬+15萬各一次 但是那時候是3個人一起走 媽媽說6/21辦完到家快3點了 銀行3點半關 在趕快去也還不及 在猜有第3個人去領 而且都是領大數目 提款機不可能一次給那麼多 所以得到櫃台領 懷疑A友人有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這件事 這樣要提告勝算如何 錢還可以拿回來嗎? A友人因被打 暫時離開家裡 要對質很難找到人 警察說事情6個月後就來不及了 時間也快要到了 怕真的會趕不上
您好:您的問題並未po完整,請重新po文,謝謝
阿偉 102-11-19 19:59

本人家裡八月底發生火災,後來整修完已回去入住

但在近幾天我媽媽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

後來上網查詢發現好像只要家裡有失火,該戶就會被告公共危險罪??

我先提供一些資訊再來問問題

1.我家是租的,租貸契約裡的簽約人是我媽媽

2.只有我家裡內部毀損,沒造成其他大樓住戶的生命財產之損失

3.鑑識科有到現場勘查,他們覺得不像是電線走火,因為起火點沒有插頭之類的電器用品+我媽她們有抽菸習慣,不過鑑識科也沒告知我們最終的鑑定結果(當然也有可能是我媽沒聽到,當時全家只有我媽跟鑑識科有接觸,所以我也不確定)

資訊就大概是這樣了

請問一下

1.我媽之所以被告,是否因為租貸契約是以她的名字簽約的?

2.想請問一下此種狀況被判的話有可能需要坐牢嗎?

抑或是有可能判罰金嗎?

請各位指點我一下,謝謝你(妳)們了.

 

 

如果確是有過失引起火災,就是有刑責,跟是否是承租人無關,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因為這有涉及失火罪或故意縱火,所以檢察官要詳細調查,但如果跟你們無關,檢察官也不會起訴你們,而且這不是重罪,通常是易科罰金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異次元 102-10-05 18:40

本人家中於4月21日遭火祝融 消防車有問題導致妻子不幸被火燒死(可網路搜尋惡火奪命 各大報及媒體都有報導) 

當日本人在外工作 只有我妻子一人在家 火災鑑定是我妻子在家使用電器不當引起火災 

近日檢方對我提起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 把我妻子的死歸咎於我督導不周 但本人在外工作無在家中 而且我妻子在消防車到達時是在二樓求救 還沒被火燒死 是消防車故障延誤搶救導致我妻子被火活活燒死 

有否哪位律師能提供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6 13:1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消防單位的鑑定只是判斷的標準之一,且雖事故發生當日您不在家中,但因為您就所居住的處所,需負監督管理之責,因此檢方當然需要釐清責任

2、您所提到消防單位恐有延誤救援部分,跟死亡結果有關,但是跟火災事故發生無涉,因此無法以此作全部的辯白,且因為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最重仍可處2年以下,建議您謹慎處理。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6 16:24

為何有督導不周的問題? 她是你的妻子又不是屬下。 

事關重大,書面無法盡言,建議找詢律師商談。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ploy 102-09-24 16:18

您好:5月3日隔壁發生火災(人為疏失),包含我共有3位被害者,財損合計350萬元,而我的財損估計150萬元,已召開4次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肇事者表示給他時間籌錢,第二次表示只籌到30萬元,要求大家降價,經過協調降價後肇事者表示再給他時間籌錢,第三次表示只能籌到33萬元,因金額懸殊太大,經調解委員協調後,33萬元3位均分,並每月攤還我(5000元*3年+10000元*2年)、另2位(5000元*3年)結果另2位與肇事者和解,而我沒有,因為我要求一定要還足80萬元;第四次肇事者表示33萬元已均分給另2位,已沒錢賠償我,之後打電話給他都不接電話,而且對方從頭到尾都採擺爛姿態,因為第一、二次調解會是肇事者的房東召開,第三次是房東改以他的名字召開,第四次是我提出的。他認為我沒錢告他,就算我告他,他也會跟法官說另2位已跟他和解,是我不願意。8月29日打電話至派出所詢問是否送交法院,承辦人表示會盡快處理,9月13日承辦人表示已送件。有朋友說以刑事民事,但是我搞不太懂,想詢問提告時效性及接下來該如何處理?還有什麼叫以刑事民事

您好

刑事恫嚇手段達成民事賠償之目的,都可以稱為以刑逼民,例如以傷害告訴逼對方賠償

本件因人為疏失造成之火災,同時造成三個財產毀損的被害人,確實可能有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罪嫌,可用存證信函律師函告知其可能之罪責,使其出面達成和解,若仍無效。可告訴或逕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ploy 102-09-25 14:03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恫嚇手段達成民事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答覆!

但是目前對方都不接電話,且派出所已於9月13日將案件送至法院,並告知時效到10月底,如果要以刑事民事,我該採取什麼方式?謝謝

回覆 ploy 的發言內容:

但是目前對方都不接電話...恕刪

您好

前已說明,可用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告對方涉嫌失火罪嫌,記明其可能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請其出面賠償。若仍不理睬,則直接向地檢署告訴,再視情形於偵查程序向其求償。若檢察官認為不成立犯罪為不起訴處分,您只好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了。

月餅流 102-07-10 17:20

後面有間住戶在防火間隔違建提告公共危險罪 可是警察局跟消防隊都說沒實際發生火災不構成..真是這樣嗎? 沒搞清楚前不敢告 怕被反控誣告 

 如果是違建可向主管機關舉報請求拆除。

月餅流 102-07-11 12:03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違建可向主管機關舉報請求拆除。

向建管處檢舉過了 可是只有拍照列管....

本件建議您可以釐清該防火空間之所有權歸屬,若該空間係為其他人所有、或者是該占有人與其他所有權人所共有者,則其排除他人使用之行為,即有構成刑法竊佔罪之可能,若係如此則可依此逕行告發訴請追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月餅流 102-07-11 17:3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建議您可以釐清該防火空間之所有權歸屬,若該空間係為其他人所有、或者是該占有人與其他所有權人 ... (恕刪)

今天去地政事務所查過了 該防火巷空間屬幾十人持有 對方也持有部份 那這樣有算竊占罪嗎?

還是說對方持有部份內違建竊佔不成立?

ploy 102-05-14 15:31

您好:隔壁發生火災(人為疏失),造成我承租的店面(鐵皮屋)三分之二全毀,初步估計財損約60-70萬元,目前已通知房東不再續租,並請其退還2個月押金,但他說我必須先將地面上燒燬及坍塌的雜物清理乾淨,且如果下週調解委員會肇事者不理賠他的損失,我必須負責將他的房子恢復到承租前的樣子,這樣是正確的嗎?

 因為房子的燒毀並不可歸責於你,而房子目前已經無法達到租賃之目的,你可以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終止租約,並可以請求屋主返還預付之租金押金。關於返還房屋是否要讓她回復到承租時的狀況的問題,因為房屋係因為第三人的行為損毀,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僅對重大過失造成的失火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出租人依法有修繕之義務,如果出租人不再你請求的修繕回復期間修繕房屋,你也可以終止契約。由這些法令可知,你並不需要負責回復原狀的責任,屋主應該自行修繕,且找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的費用,而不是找你。

RuRu 102-04-02 00:39

您好~

請問

大樓中有住戶在樓梯間堆放大型3人沙發及腳踏車

並在自家門口的消防栓前堆滿鞋櫃等大型雜物傢俱

嚴重影響了火災發生時的救災工具及逃生路線

以上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是否也觸及公共危險罪

管委會對此住戶違法情況視而不見,疑似包庇該住戶

違法內容我已拍照錄影存證

請問我該直接向哪個權責單位檢舉管委會及該住戶?

如何才能直接開罰令其改善?

謝謝

( 我在高雄市)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2 10:25
回覆 RuRu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

大樓中有住戶在樓梯間堆放

 

直接打電話給市府1999專線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kiwi 102-03-29 13:07

律師您好,

個人最近剛新買到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一個房屋物件, 屋主於契約中對於房屋現況說明皆勾選無重大暇疵。交屋後與鄰居聊起並向台北市消防局行文求證後才知甫點交之房屋曾在94年發生火災。但屋主矢口否認知情,推拖前屋主未告知。因擔憂房子有結構安全問題, 又會造成日後房屋價值減損,擬與屋主取消交易並請求損失賠償,請問這在法律上是否會成立? 屋主需全額退款賠償嗎? 若屋主置之不理,又該採取何種行動方能確保自身權益並降低損失? 以上請教, 感謝。

本件建議您應儘速蒐集當時火災之詳細資料(相關報導、鑑識報告等),以作為後續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依據,若買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時,您這一方即可依法請求減少價金或者解除契約,但應注意的是,若非瑕疵情形非常重大,法院一般還是可能會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認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火災屋仍需視其毀損程度而定,若未影響結構,應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反之,若影響重大,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另前屋主若知情,也可能會構成刑事詐欺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唐浣青 102-03-29 11:04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聽鄰居告知該屋曾發生火災,經向消防局發文查證,該屋確實於94年間發生火災,但消防局只能提供發生火災的時間,無法提供火災調查結果,及有無人員傷亡等相關細節,屋主持有期間,係98年至102年,該屋內所有牆面均以木板裝潢,肉眼完全看不到水泥牆面,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目前己完成的交易的狀況可以向屋主提出取消交易,返還房屋,並賠償相關損失嗎?屋主跟仲介如果一口同聲表示不知情,是否即求償無門?如果提告,勝訴的機會有多大?

回覆 唐浣青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 ... (恕刪)

TO唐先生或小姐

依您所述之內容,出賣人恐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問題,應先儘速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並可於訴訟中主張解約或減價及損害賠償等主張。

以上回答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0972699668  

                                                                              劉律師敬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9 12:20
回覆 唐浣青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 ... (恕刪)

您必須拿買賣契約律師看。詳細情形必須面談諮詢。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您好,

      1.單純房屋曾發生火災似難以此作為瑕疵主張,除非房屋結構本身已因此出現具體瑕疵。

      2.另外需視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賣家是否就房屋現況有作一說明,其中對於火災部分有所隱瞞。如確實有所隱瞞,則會有民法第360條的瑕疵責任,同時可主張民事刑事上的詐欺

顏寧 (ning) 102-03-29 14:03

 關於火災未告知部分可能涉及如下:

1民事部分: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詐欺

2刑事部分:詐欺

詳細情形尚須看具體合約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0988706305

SUSANA 102-03-26 20:35

律師您好:

我家工寮因電線走火導致火災
只燒毀家父蓋的盥洗室及自家汽車
並沒有傷及他人也沒燒到他人房屋

不知這樣會處什麼樣的刑責
會入監服刑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會涉及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就看之後有無移送給檢察官偵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27 20:27

 如果是獨立建物,那應該沒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猴光普照 101-12-22 23:11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FJU94T7Uo4

我在以下影片評論~xx!!一位不吃也要算錢!!因為是吃到飽?

對方要告我妨礙名譽

警察打電話過來要我做筆錄!!也做完筆錄了!!

可是我在評論的是文章~即使一個人不吃也要算前{服務費}但是對方要告我妨礙名譽

影片放上去應該是給人評論的?可是我評論不是針對版主.而是自己的看法.對方卻要告我

然而之前因為家裡火災.有前科{公共危險罪}這樣會有影響嗎??

警方送去地檢署之後.我會被起訴嗎??

如果原告用民法.這樣我不就要賠賞對方損失??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一個字1萬10萬這樣我不就賠不完??剛畢業!父母又沒在賺錢!!讓我照程很大的困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為的評論,雖然被對方告您妨害名譽,但警察作筆錄,並非即代表您有罪,本件若未逾越合理之評價範圍,最後仍可能會被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kp 101-09-23 22:55

我家樓下去年底發生火災濃煙有竄入我家造成我很堆家具損害

還有地板應火災變的高低不平對方一直不理我還扯東扯西反到要我賠他

最近又聽說公共危險罪不起訴 我應該要去自訴嗎還是可以告別的罪名聽說可以告損毀

民事刑事要如何提告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林智群 (klaw) 101-09-29 00:05

如果有毀壞你家物品可以提告毀損,

不過你家地板因此受損需要維修,建議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求償,

至於賠償金額建議找建築師等專業人士評估要花多少費用修復

小玉 101-04-09 13:22
我是一位沒有提過告的小老百姓,我在94年買下一間房屋,當出不知道有瓦斯管線在我屋子的外牆下,因為我的房子旁是一條中型水溝後來是被告共安才知道,因為我租給小吃店且老板再管線旁煮,居民怕發生火災告市府後來我還花5000元做鐵盒改善才平息,但就遭退租了,我後來申請土地鑑界發現原來瓦斯公司是侵佔我的土地它管線走的都是我的土地,我就寄存證信函並和他們公司聯繫但他們都是推脫,我不知可以用什麼方式來討回我的公道請懂的人.幫幫我!謝謝

瓦斯管是那種像乖乖桶那種口徑的非常大,我100年10月份鑑界100年12月份就把相關資料都隨存證信函寄過去,但他們公司都以高層未決策還在討論中已經在處理來推脫,我只是希望他們把管線遷移讓我能過的安心一點,我也因此店面一直很難租出去,難道遺一定要提告嗎?我也不知該怎麼告?

沈恆 (沈律師) 101-04-09 14:15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leo 101-03-11 17:08

感謝林律師(KLAW)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7:39

刑法是一各效力很強的法律(要把人抓去關),要件很嚴格,

不管是瀆職或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都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市府人員回函是公文書沒錯,不過你講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213,

如果認為明明沒有改善卻說改善了,不滿意公務員的處理方式,建議向監察院陳情,比較有效果

法律新手 101-03-05 22:43

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您好:

我們家樓下(2樓)每天都在燒香燒金紙,由於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3樓)家人的生活還有健康。樓下每天不定期的燒金紙尤其是半夜(12點到1點),且燒的量之大,每次燒金紙都造成我們家煙霧瀰漫(猶如火災現場)必須把門窗都關緊,因為樓下他們燒金紙的桶子是像宮廟那種,有一根管子垂直往上,所以煙和灰燼是直直往我家衝,家裡陽台常常是燒金紙剩下的灰燼,而且我們家的陽台磁磚早已白磚變成黑磚了。我也有請環保署來查看過,但他們只有規勸,無法有實質上的效果,因為他們說他們查看時並沒有正在燒,害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樓下常常會三更半夜燒金紙也導致我們家人的健康受到很嚴重的影響。我們家的人也跟她說過很多遍了,但就是沒有改善,想請問大律師我該怎麼辦?規勸已經無效,環保署來也只有規勸並無實質效益?我該如何主張我的居住安全和健康權益。

ps:2樓的人是租屋不是自己的房子

這可以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或後段)請求除去妨害,台北地院簡易民事判決95年度5167號參照,雖然本案原告敗訴,但是您舉證若做得好,是有勝訴的可能。

法律新手 101-03-06 11:30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能主張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嗎?

還有我想問律師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過失侵害到人的任何權力嗎?

阿原 101-02-17 13:52

這星期二我與惠雙房屋下訂了一間華廈,於星期四整整付了35萬的訂金。
當天晚上我去那棟樓層租車位時那邊的街坊鄰居告訴我,(這裡曾發生過火災,但還好是無人死亡)。問題來了,是否真的無人死亡我無法很確定,要如何查起?再來就是說,當初簽訂合約時,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仲介是勾{否}。但事實確是曾經發生過火災而且是去年才發生的。
我當下也是打電話仲介,告訴他這房子曾發生過火災,為何沒告訴我們,仲介確推說,他不知情。當一個房仲業者要賣一間房子,卻不知屋況,這怎麼可能!!
現在我打算對仲介提告,告他沒據實告知,並要求他退還我已付的35萬。
如果可以還打算告他精神賠償,這樣告的成嗎?
這樣的話,我的存證信涵又該怎麼寫呢?
求求好心人士幫幫忙!!

林智群 (klaw) 101-02-17 15:22

這個要分兩方面處理,一個是對原出賣人,一個是對仲介,

而對原出賣人表示解約比較重要,

因為既然發生火災表示結構會有問題,應該構成重大事由可以解約

第一個要表示對方未善盡告知義務,

第二個表示要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仲介部分要另外表示請求賠償的意思,可以求償多少要看契約內容而定

 

 

bevis686 100-12-09 13:38
火災糾紛須上法院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以下是火災過程說明
那家我家人都在二樓吃飯,
鄰居說我家有白煙,
後來火就慢慢燒起來,
最後燒到隔壁鐵皮違建
當時消防隊說火是我家引起,快起和解不然會被判刑,
這樣的消防人員是否客觀?
後來請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
鑑定人員也是愛理不理,
就從電氣然去看,
也不想說可不可能是人為,
因對方多次想要買我家,
因可做為宗教賺錢的地方,
且對方要災張說是人為引起的火災
我方有人證、物證的不在場證明,
代表對方要把事情搞大,
民事刑事
要求我方付巨額賠償金~~
所以公務人員是否客觀~~這裡就看的出來~~
後來請地方人事調節,
因對方的選票較多,
調解人士偏坦對方故做罷,
對方要求150萬,
鐵皮屋加上一些東西要150萬,
跟混泥土一樣貴了~~真的是獅子大開口~~
後來去調節委員會二次,
也是一面倒,
我猜是有人去講吧!
最後對方假扣押我家,
這樣合理嗎?
以下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各位先進~~
1. 法院判定火災權責,是依消防隊筆錄及消防局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判定嗎?
2. 被波及違建違建是否需負擔部份責任
3. 對方實施假扣押,是否合法
4. 我方是否能反告
5. 兩方律師是否會串通
6. 對方已清光現場(因是違建),若法官要判定賠償,怎麼判定
7. 一般火災賠儐會有折舊問題嗎?若是15~20坪鋼構鐵皮屋,法官會判多少~
8. 對方有動機想買我家房子,是否可以向法官說明對方動機~
9. 對方要以市價六成資金買我家房子,否則不用調節,這樣的動機太明顯了吧!
家航 100-08-26 11:02

請問各位律師
我同學在外租屋 住四樓

結果半夜 樓下的人家裡 電視爆炸 發生火災
好笑的是 樓下的人跑掉沒通知大家 也沒大喊

我同學睡夢中被濃煙嗆醒 為了逃命 從四樓往下跳
還好跳到遮雨棚 脊椎輕微受傷

不過四樓房間已經有被燒到
不能住了

請問 我同學可以向房東要回剩下月份的房租押金嗎?
PS. 整棟都是同一個房東房子

謝謝

郭詠晴 (律師) 100-08-26 17:29
回覆 家航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律師
我同學在外租屋 住四樓

結果半夜 樓下的人家裡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或據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郭詠晴律師

02-2507-2646

家航 100-08-31 11:04

 謝謝陳律師和郭律師~

小女子 100-04-25 18:30

我因為之前有被偷過把前門更換門鎖,但未將鑰匙交予同住之房客,後因電線走火致生火災,同住之房客因逃生不及而死亡,但我們房子因為是加蓋所以有兩個出口,現在被訴刑法175條3項及276條2項,問如何面對法官的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與專業律師討論訴訟方向,才能對您分析比較有利的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7-06 14:50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保險人得否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請求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日前與他人發生車禍,對方車體受有損害,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權,請求損害賠償,請問有那些事情是要注意的(註一)?

【解析】

按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為保險法第53條定有 明文,是被保險人(註二)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註三)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除「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 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外,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四)。但仍須注意下列5點。
一、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仍有代位請求權。
二、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 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註五)。
三、按保險制度,旨在 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 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註六)。
四、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七)。
五、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行使請求權,仍及於國家賠償(註八);且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車禍賠償問題 。
註二:此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參照)。
註三:此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2條參照)。
註 四:最高法院91年03月15日91年度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按被保險人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利昌公司所有之貨物廢鐵一千公噸為 其承保船舶,被上訴人於本件船舶碰撞發生後,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金額,並受讓其損害賠償求償,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同意代位聲明書、理賠傳真函及支 票影本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又被上訴人前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賠付,上訴人業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接獲該存證信函,有其提出之存證信函乙 紙及掛號郵件回執二件可稽,依該存證信函所示,被上訴人定期五日催告上訴人給付,則於被上訴人所定期限屆滿時,即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上訴人即負遲延 責任。從而,被上訴人本於保險代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元及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65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68年01月17日台上 字第42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01月29日92年度台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在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關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 問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參照。故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範圍內,要保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逾此範圍,要保人 則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76年07月16日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04月13日96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民事判決:「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抗 辯:第一產險公司為系爭貨物之商業火災保險人,已於事故發生後理賠被上訴人一百六十六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另案向伊請求且已和解,被上 訴人於此賠償金額之請求範圍內已受償而無損害,不得為訟爭請求,提出第一產險公司民事聲請狀影本為憑等情,而保險人第一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被上訴人 後,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準此而言,倘被上訴人因第一產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上訴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第一產險公司即非 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權。乃原審見未及此,徒以被上訴人係依倉庫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並非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為請求,故與被上訴人是否自第一產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無涉為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 9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而保險之目的,除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移轉財產損失之風險外,亦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 之不便或風險,但並非被保險人受有保險給付,其造成損害之人即可免責,而將所有保險事故之損失一概由保險人承擔,亦即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已經給付賠 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於保險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當然讓與保險人,由保險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以尋求最終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俾符合保險之經濟性及社會性。再按民法上之代位權,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問私權或公權(如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得為之, 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實為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之規定,除禁止扣押或讓與之權利外,均非不得為讓與標的。況國家賠償,並非本於公權力或 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給付,乃係人民向國家請求填補損害之權利,除前述專屬被害人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外,非不得讓與。又國家賠償制度乃以保障人民權益為主 要目的,國家如有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發生,於賠償人民所受損害後,並非不得向公務員或其他應負責之人求償,如不能求償或無從求償,固應由國家資源承擔因公 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結果,但此種承擔乃國家遂行政策之目的所必要之負擔,不因被害人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 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寧非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且若保險人不能代位保險人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國家因受害 人之購買保險而免其賠償責任,使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人免責,與損害賠償基本原理不合,設仍須由受害人親自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又生受害人可能因此受有雙重利 益或返還保險金於保險人之情形,亦與保險契約填補損害、節省被保險人之煩費目的相背。是以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不得代位請求國家賠償,實不足採取。」參照。
註 九:最高法院87年07月09 日87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末查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 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原審以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因上訴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直接產生,而係間接受讓自訴外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認上訴人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權,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