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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警察網路釣魚---涉嫌違反"商標法"!!

  • 鄭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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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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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哭哭中...)

    正如我的標題寫到~~我收到了彰化警察寄來的傳喚到案說明通知書...

    一、大村分駐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鄭蘋果小姐涉嫌以露天拍賣帳號:cyan***

    販賣仿冒GUCCI皮包壹件,經員警下標購買後將該商品送至GUCCI授權鑑定公司鑑定

    證實該商品係仿冒品無誤,鄭蘋果小姐涉嫌違反商標法在案。

    二、請鄭蘋果小姐於收到通知後與本所承辦員警聯繫釐清案情。

     

    話說~~

    我爬了很多的文,很多人都是像我一樣,因不懂"商標法"~而上網銷售用不到的東西~

    這個GUCCI皮包是家人托售的,本來還心想著~這個包包存放多年後,

    竟然還能找到好人家買走..一上網拍,立刻就有買家買走...

    (怎知!!這才是惡夢的開始~~天啊!! 哭哭...)

     

    想請教您...

    (1)我是台北人,一定要跑到彰化警察局裡<到案說明>嗎?

    ※104年7月16日前應到案。

    (2)一定會面臨開庭審理的結果嗎?

    (3)我現在應該怎麼辦?該做什麼事情來補救嗎?

    好急好急喔~我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晚上還要照顧兩個小孩

    現在還必須面臨刑責~該怎麼辦呢...(哭哭..)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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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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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刑事警察大隊----警察上網「釣魚」之適法性。
    (一)、實務上經常將陷害教唆與誘捕(釣魚)兩種觀念混淆,常見警察、調查站等執法人員為求績效,透過吸毒者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因而破獲毒品案,此種查緝方式即是陷害教唆或誘捕(釣魚),以往爭議不斷,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排除後,如再以陷害教唆方式辦案,已屬明顯違法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警察)之引誘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誘捕(釣魚)」係指行為人原本就具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僅利用機會運用設計引誘之技巧,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兩者觀念乍看之下似乎相同,然而兩者差別在於犯嫌主觀上原有無犯罪意圖。警察當然不能使用陷害教唆之手段辦案,但是「誘捕(釣魚)行為?蔡震榮教授認為,警察所為之誘捕(釣魚)行為只能「通常之誘發行為」,亦即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如果能夠加以拒絕,則尚屬合理適當,如果該「誘發行為」過度而且強烈,則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因此警察行使誘捕(釣魚)偵查仍應注意其採用之手段、方法是否正當合法,有無過度侵害人權。 
    (二)、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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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鄭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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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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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教您...

    (1)我是台北人,一定要跑到彰化警察局裡<到案說明>嗎?

    ※104年7月16日前應到案。

    (2)一定會面臨開庭審理的結果嗎?

    (3)我現在應該怎麼辦?該做什麼事情來補救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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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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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您先PO網出售,所以應無違法取證之問題,您可以先跟該員警聯繫,看是否改您方便的時間,至於是否可以請台北的警察製作筆錄,您也可以直接問他,本件應仍會移回您的戶籍地的地檢署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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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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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通常該等案件,可以與告訴人和解,以求得緩起訴之機會。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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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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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到彰化接受警詢,再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戶籍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台北、新北或士林地檢署,可嘗試與告訴人和解,支付賠償金額,以求得一緩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