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察網路釣魚---涉嫌違反"商標法"!!
- 鄭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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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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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哭中...)
正如我的標題寫到~~我收到了彰化警察寄來的傳喚到案說明通知書...
一、大村分駐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鄭蘋果小姐涉嫌以露天拍賣帳號:cyan***
販賣仿冒GUCCI皮包壹件,經員警下標購買後將該商品送至GUCCI授權鑑定公司鑑定,
二、請鄭蘋果小姐於收到通知後與本所承辦員警聯繫釐清案情。
話說~~
我爬了很多的文,很多人都是像我一樣,因不懂"商標法"~而上網銷售用不到的東西~
這個GUCCI皮包是家人托售的,本來還心想著~這個包包存放多年後,
竟然還能找到好人家買走..一上網拍,立刻就有買家買走...
(怎知!!這才是惡夢的開始~~天啊!! 哭哭...)
想請教您...
(1)我是台北人,一定要跑到彰化警察局裡<到案說明>嗎?
※104年7月16日前應到案。
(2)一定會面臨開庭審理的結果嗎?
(3)我現在應該怎麼辦?該做什麼事情來補救嗎?
好急好急喔~我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晚上還要照顧兩個小孩
現在還必須面臨刑責~該怎麼辦呢...(哭哭..)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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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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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大隊----警察上網「釣魚」之適法性。
(一)、實務上經常將陷害教唆與誘捕(釣魚)兩種觀念混淆,常見警察、調查站等執法人員為求績效,透過吸毒者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因而破獲毒品案,此種查緝方式即是陷害教唆或誘捕(釣魚),以往爭議不斷,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排除後,如再以陷害教唆方式辦案,已屬明顯違法。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警察)之引誘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誘捕(釣魚)」係指行為人原本就具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僅利用機會運用設計引誘之技巧,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兩者觀念乍看之下似乎相同,然而兩者差別在於犯嫌主觀上原有無犯罪意圖。警察當然不能使用陷害教唆之手段辦案,但是「誘捕(釣魚)行為?蔡震榮教授認為,警察所為之誘捕(釣魚)行為只能「通常之誘發行為」,亦即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如果能夠加以拒絕,則尚屬合理適當,如果該「誘發行為」過度而且強烈,則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因此警察行使誘捕(釣魚)偵查仍應注意其採用之手段、方法是否正當合法,有無過度侵害人權。
(二)、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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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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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您先PO網出售,所以應無違法取證之問題,您可以先跟該員警聯繫,看是否改您方便的時間,至於是否可以請台北的警察製作筆錄,您也可以直接問他,本件應仍會移回您的戶籍地的地檢署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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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到彰化接受警詢,再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戶籍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台北、新北或士林地檢署,可嘗試與告訴人和解,支付賠償金額,以求得一緩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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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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